【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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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高xx,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园民初字第xx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xx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

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xxdsxx有限公司(下称“ds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ds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ds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ds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ds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ds公司

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ds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ds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

抗诉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民事抗诉申请书(存折调包诈骗)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xxx 案由:侵权赔偿纠纷 申请人xxx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xxx) x民三终字第xx号的民事判决不服,申请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请求: 1、请求查明终审上诉人xxx邮政局的侵权事实。 2、请求终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2014)许民三终字第62号判决书。 3、诉讼费用应有xxx邮政局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郏县邮政局违规操作遭受侵权而索赔一案,经河南省xxx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x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郏县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及马向阳办理业务时存在过错,侵权成立,判决xx邮政局赔偿一身原告98000元。xx邮政局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xx月xx日作出(2014)xx三终字第xx号判决,终审判决认定xx邮

政局对xx不构成侵权,遂撤销(2014)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xx对原审被告xx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xx负担。 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xx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xx”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xx”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xx存折与真“”xx存折进行调包。3、用银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折的钱。 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xx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 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以下简称《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为了保护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本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本抗诉申请书被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采信,要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被申请人:xx,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抗诉申请书三篇

抗诉申请书三篇 引导语: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抗诉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抗诉申请书一申请人: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 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

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

(申请书)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中级人民法院[2019]淮民二终字.......号及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2019]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19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

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

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3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04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04)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02)毕民终字第650

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02)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04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是一篇好的范文,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民事抗诉民事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颖,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立医院。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于年月日作出的()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槐民

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年月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年月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百度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年月日,而非月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年月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篇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篇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民事抗诉申请书(劳动争议)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案原告): 性别:男出生:5月20 日汉族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珠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 地址:珠海市X 联系电话:X 申请人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珠海市中院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不清,现特提出申请,请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的基本事实有: 1、被申请人通过设立关联企业“XX公司”恶意规避劳动法,并与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 2、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社会保险; 4、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认为: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立法目的:保密协议是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4)保护方式:保密协议是不允许泄密,而竞业限制是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竞争性企业。 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告签订的就是竞业限制,而不是保密协议,必须支付补偿金。这个协议是被申请人玩弄文字游戏,将协议抬头写为“保密协议”,可协议中又加入竞业限制的某些字眼,同时还刻意模糊竞业限制中的条款,被申请人游走于“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两种法律概念之间,故意让人模棱两可该份协议到底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可事实终归是事实,协议中多次出现“竞争、竞争关系、任职,兼职”的字眼,和“利用商业秘密之类”均属于竞业限制的范畴。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法院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就是并未限制劳动者到竞争性企业工作”,这句话性质上是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权,自主择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像其他各种权利必有对等的义务一样,自主择业权也有对等的义务。被申请人既不用支付补偿金,又要限制申请人就业,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舒xx,男,xxxxx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xx 街道办事处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请人请来吴xx,慌

称吴xx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xx的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xxx年9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男,xxx年5月17日出生,住所:xx镇******号。 被申请人:张***,男,xxx年2月28日出生,xx市*****村**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武民初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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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高xx,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园民初字第xx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xx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 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xxdsxx有限公司(下称“ds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ds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ds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ds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ds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ds公司 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xxds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xxds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

抗诉申请书范文

抗诉申请书范文 导读:本文抗诉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11年12月20日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民事抗诉申请书格式

民事抗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庆,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旅游路37号2-203。 被申请人:牛丽,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和平路22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

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在申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胡XX,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电话:186330XX 住址:XX市桥西区工农路366号3号楼1单元401室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 人:黄XX 职务:行长 住所地:XX 市中山西路188 号中华商务B 座电话: 6600XXXX/01XXX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石民二终字第O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节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XX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单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XX 年6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4 号民事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后,用人单位既不恢复申请人的工作,也不补发工资。申请人无奈之下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在XX 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用人单位仅按

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了XX年4月到XX年6月的工资。申请人 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于XX年8月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节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 、依约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的审理中,用人单位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了书面答辩,认为: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存在劳动者所称的克扣工资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补足差额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问题。 通过争议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资补发的标准问题,确定了工资标准,是否克扣工资就变得非常容易判断了。劳动仲裁和一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低于应得标准,但是只有劳动仲裁和一审认定克扣行为,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克扣。因此,本次提请抗诉重点论述是否构成克扣行为。 第三节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在讨论法律适用之前,首先对用人单位的两个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第一个行为:XX年3月30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 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虽然从文字表述上为“终止”, 但是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八年劳 动合同期限(XX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4号)判断,实际上属于

民事抗诉书大概的格式

民事抗诉书大概的格式: 抗诉申请书 申诉人:(基本情况)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事项:(写明你对哪一份法律文书不服,以及你的具体要求) 事实和理由: (详写你不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可指出你不服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使用证据上、适用法律上、程序 的合法与否上等方面) 致 某某法院 申诉人(签名) 日期 看看别人怎么写~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组村民,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行 地址:西安市******号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05)西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有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因为被人从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三个营业点取走的现金142950元本来就在申请人名下,发现现金被取走以后申请人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诚如裁定所认定的话,有什么理由能说明申请人要如此跟自己过不去,自己骗自己呢?既便如此,终审法院又是 怎样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的? 本案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经有十四个月,在此期间并没有得到具有侦破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出 具的能证明犯罪嫌疑的材料。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行政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武汉杨春平律师之 行政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人: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长*,女,1979

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子**,男,1949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答辩

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违建房19**年被汉阳区五里街处以1200元罚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本案所涉及的本应依法拆除的违建房,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解决。如果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的确因违建房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1200元的话,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生,住省仁寿县兴盛乡水源村6组,:,:。 委托代理人:立忠,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世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经营者),男,汉族,1949年9月生,住双流县大林镇黄堰村4组,:。 被申请人:市天府新区双华绿色液化石油气(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住市天府新区华阳镇骑龙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19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15)成民终字第71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双流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20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712号裁决,裁决容为:“确认申请人强与被申请人天府新区片区籍田鑫磊燃具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高世寿以个人名义起诉至双流县人民法院(下称双流法院),请求确认强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流县法院判决强与高世寿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判决系一错误判决,故向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中院受理后改判为:“申请人强与双流县籍田鑫磊燃具经营部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中院判决,认为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仲裁委裁决书,当事人为申请人强和被申请人天府新区(更名前为双流县)片区籍田鑫磊燃具经营部,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而作为一审原告高世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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