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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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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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3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第1.0.5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

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0.2条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第2.0.3条如因条件限制,按本规范的要求接地有困难时,允许设置操作和维护电力设备用的绝缘台。

绝缘台的周围,应尽量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2.0.4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切除接地短路故障的保护装置。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反应接地故障的信号装置,必要时,也可装设延时自动切除故障的装置。

第2.0.5条低压电力网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当安全条件要求较高,且装有能迅速而可靠地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时,电力网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

第2.0.6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低压配电系统是工业和民用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用电安全和效率。

为了保障低压配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配电设计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建筑、工厂、学校、医院等领域。

3. 设计原则(1)安全原则: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低压配电设计的首要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和标准。

(2)可靠性原则:低压配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停电、损失等情况。

(3)经济合理原则:在满足安全和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低压配电设计应尽可能节约成本,提高能效。

4. 设计要求(1)系统容量的确定:根据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合理确定低压配电系统的容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过剩或不足的情况。

(2)线路布置和绝缘:低压配电线路的布置应考虑到供电设备的位置、电缆长度、绝缘等因素,保证线路稳定运行。

(3)过载和短路保护:配电设计要合理配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确保系统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避免事故发生。

(4)接地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电能质量:低压配电系统应保证供电的电能质量,避免因谐波、电压波动等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5. 设计验收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完成后,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容量、线路布置、保护装置配置、接地系统等方面。

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6. 结语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对于保障建筑物用电安全、提高能效和延长设备寿命具有重要作用。

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低压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续)7. 设计流程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流程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7.1. 了解用电需求首先,设计人员需要了解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包括各种设备、照明、通风、空调等的电力需求情况。

根据实际用电需求确定设计的基础。

B04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B04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试行)10.6.1总则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6.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a.一级负荷;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b)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接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c)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b.二级负荷:a)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b)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c.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b.两电源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要求;a)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b)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阿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3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第1.0.5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

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0.2条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第2.0.3条如因条件限制,按本规范的要求接地有困难时,允许设置操作和维护电力设备用的绝缘台。

绝缘台的周围,应尽量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2.0.4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切除接地短路故障的保护装置。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反应接地故障的信号装置,必要时,也可装设延时自动切除故障的装置。

第2.0.5条低压电力网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当安全条件要求较高,且装有能迅速而可靠地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时,电力网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

第2.0.6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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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

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供配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第五章功率因数第六章低压配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l.0.2条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l.0.3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第1.0.6条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一、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

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K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

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二、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

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

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第2.0.2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须符合下列各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种电源的供电。

第2.0.3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注:对于只允许中断供电1.5秒及以下的用电设备,本章不适用。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有特殊要求(指在全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等)的一级负荷的用电时。

二、设置小型自备电源较自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技术经济合理时。

四、如有余热、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自备电厂。

第3,0.2条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但有特殊要求(指必须全年连续生产且不允许单电源运行等)的一级负荷除外。

第3.0.3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一般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4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时,如邻近用电单位有自备电厂,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5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6条高压供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

第3.6.7条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符合节约用电、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邻近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8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供给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

第3.0.9条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第4.0.1条如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

从而节约电能和投资,提高电能质量时,配电电压应采用35千伏及以上电压。

第4.0.2条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对6千伏或10千伏配电电压进行选择时,一般采用10千伏;如6千伏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则宜采用6千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同时采用6千伏和10千伏。

第4.0.3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移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一般按下列要求验算:一、电动机±5%。

二、照明灯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

事故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三、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注:对于少数距电源(变电所等)较远的电动机,如电动机端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仍能保证电动机温升符合(GB755-BI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电压为额定值的95%时温升允许超过的最大值:1000千瓦及以下为10K,1000千瓦以上为5K),且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均能满足传动要求时,则电动机的端电压可低于95%,但不得低于90%。

第4.0.4条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所应尽量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时,35千伏变电所也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5条为减小电压偏移,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合理减少系统阻抗;三、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移时,应计入采用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接入容量;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五章功率因数第5.0.1条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第5.0.2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电容器应尽可能装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高压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第5.0.3条在负荷或电压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车间低压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220伏。

当采用380/220伏中性点直接地系统时,照明和其他电力设备一般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第6.0.2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母线或线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应由同一母线或线路配电。

第6.0.3条车间配电方式,应根据环境特点和工艺设备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6.0.4条单层厂房内树干式配电的干线宜采用明线敷设。

第6.0.5条由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引来的配电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开关设备。

第6.0.6条在380/220伏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中,单相220伏负荷应尽可能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对连接组为Y/YO-12的三相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额定电流值。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同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认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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