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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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的环境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的环境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的环境法律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跨国公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们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为东道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就业机会。

然而,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活动也给东道国的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容忽视。

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规模较大,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也较为严重。

一些跨国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在这些东道国,由于环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力度相对薄弱,跨国公司很容易逃避应有的环境责任。

例如,某些化工企业可能会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对当地的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居民的健康。

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跨国公司的业务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律存在差异。

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造成环境损害时,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来追究责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从而减轻甚至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在环境标准方面,跨国公司可能会以其母国的标准来衡量在东道国的行为,而忽视东道国的特殊环境状况和实际需求。

比如,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较高,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同,需要制定更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标准。

如果跨国公司强行推行其母国的标准,可能会给东道国的环境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同时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再者,环境监管的难度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分散,其环境行为往往难以被东道国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

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通过设立复杂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来转移环境责任,逃避监管。

此外,由于跨国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影响力,它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影响东道国的环境监管决策,导致监管不力。

另外,环境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跨国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政府和公众披露其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跨国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可能会隐瞒或歪曲环境信息。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CBMA)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间法律制度、经济政策及文化差异的复杂性,跨国并购中法律问题往往成为制约其成功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现状与重要性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并购活动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复杂。

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遵守,不同国家的税法、劳动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合规问题。

同时,还涉及交易过程中合同的拟定与执行、交易后企业的整合以及涉及国际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因此,全面而细致地分析跨境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对于跨国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国际投资法律问题国际投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投资政策、法规以及双边或多边投资协议等。

由于各国投资政策差异较大,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时需对目标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

(二)税法问题税法问题是跨境并购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不同国家的税法制度差异较大,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对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确保并购交易的税务合规性。

此外,还需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降低税务成本。

(三)劳动法问题劳动法问题主要涉及目标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福利等。

在跨境并购中,企业需对目标公司的员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确保在并购过程中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定,避免因劳动法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四)反垄断与竞争法问题反垄断与竞争法问题主要涉及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当地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各国对市场竞争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企业在并购时需关注当地的竞争法规定,避免触犯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解决跨国公司的法律争议

如何解决跨国公司的法律争议

如何解决跨国公司的法律争议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争议的挑战。

解决这些争议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声誉和稳定发展,还涉及到国际法律体系的应用和各国法律差异的处理。

本文将就如何解决跨国公司的法律争议进行探讨。

一、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多国法律的适用,选择适当的法律制度成为解决跨国公司争议的首要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适用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律争议的发生,同时也便于双方在争议发生时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一种常见的解决跨国公司法律争议的方式是通过仲裁机制。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具有很大的优势。

首先,仲裁可避免牵涉多国不同的司法系统和法律差异,简化解决争议的程序。

其次,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利于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

三、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地域特点,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尤为重要。

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投资仲裁院是两个备受认可的全球性仲裁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

同时,一些国际商会和专业仲裁协会也提供了高质量的仲裁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四、维护有效的争议解决协议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条款和程序,对于跨国公司法律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应当确保争议解决协议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避免条款模糊、歧义和不公平等问题的产生。

此外,及时更新和修订争议解决协议以适应法律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也是必要的。

五、妥善处理跨国司法管辖权争议在处理跨国公司法律争议中,涉及到的地域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常见的难题。

为了避免长时间的司法争议和不确定性,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仲裁机制,避免依赖特定国家的司法管辖。

此外,与涉外律师合作,妥善处理涉及多国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方式。

六、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跨国公司法律争议中,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争议的热点。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跨国公司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与律师、专业机构等合作,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此外,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监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已成为常态。

然而,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其法律责任与监管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与监管,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跨国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着与国内公司相似的法律责任。

无论其业务涉及的地区和国家多么广泛,跨国公司仍然要承担实施法律、遵守规章、履行合同等义务。

然而,由于其多样化和复杂性,跨国公司在法律责任方面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使得跨国公司很难在各个国家合规。

例如,某些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较为严格,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宽松。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操作时,必须同时遵守多个国家的法律,这给其带来了复杂性和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其次,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人权问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可能面临着劳工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压力。

例如,有报道指出,一些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工厂中存在劳工剥削、违法残害的行为。

这使得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超出了仅仅遵守当地法律的范畴。

再次,跨国公司以其经营规模和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经济利益可能与国家的利益产生冲突。

由于资本的移动性,跨国公司可以通过避税等手段降低成本和税收。

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引发争议,也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挑战。

二、跨国公司的监管挑战跨国公司的监管是国家和国际社会面临的难题。

由于其跨境性和复杂性,常规的国内监管手段并不总能适用于跨国公司。

首先,跨国公司通常设立在多个国家,其总部所在国家监管力量难以适应全球化经营的快速变化。

一些跨国公司甚至通过跨境操纵和逃避监管来规避执法。

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法律的弱势性,跨国公司往往能够迅速适应和利用不同国家监管之间的差异,寻找合规漏洞。

例如,一些跨国公司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移利润等方式来规避税收监管。

再次,跨国公司在国际上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往往是不对等的。

跨国公司法律问题案例(3篇)

跨国公司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软件、通讯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遭遇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2018年,该公司发现其一款智能手机在中国市场遭到侵权。

一款名为“XX手机”的产品在外观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该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甚至使用了该公司产品的商标。

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侵权产品由一家名为“XX科技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

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该公司立即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科技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等。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产品外观图、商标注册证书等。

3. 法院审理中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XX科技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法院判决“XX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4. 侵权产品下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XX科技公司”被迫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将侵权产品从市场上撤下。

同时,该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在产品上增加防伪标识、加强市场监督等。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XX科技公司”作为一家生产手机的企业,却侵犯了一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

这反映出我国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误区。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

3. 跨国公司维权难度大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维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方面,我国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维权成本较高,诉讼周期较长。

跨国企业的法律问题

跨国企业的法律问题

跨国企业的法律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面临着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跨越国界的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规遵守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关的实例和补充说明。

首先,跨国企业在合同履行方面面临着许多挑战。

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合同的执行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一个美国公司与一家中国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

双方会面临着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语言和解释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翻译问题,可能导致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跨国企业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然而,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不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一家德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并在中国市场上遭遇到侵权问题。

此时,企业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劳动法也是跨国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不同国家对于劳工权益的保护程度不同,企业在雇佣和解雇员工时需要合法合规地行事。

例如,一家日本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需要遵守美国的劳动法规,包括支付最低工资、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等。

企业在这一方面的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和法律责任,对企业形象和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跨国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应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及时了解和解释各国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其次,企业应定期举办培训,提高员工对于法律问题的认知和合规意识。

此外,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总之,跨国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法规遵守等问题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和合规经营。

通过建立专业的法务部门、加强员工培训和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企业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责任承担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责任承担问题又首当其冲是各国公司法需解决的问题。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就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当代各国公司法均认为,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所以对外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可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论是在管理与控制关系上还是经济关系上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跨国公司中某个公司的利益应当让位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所以在跨国经营中经常会出现以牺牲子公司的利益,以保全整个集团利益的现象。

如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等现象。

显然,由于母公司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将会给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有的甚至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将每个公司都看做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跨国公司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完成统一商业任务的经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距。

这种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新的法律理论的发展,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商业现实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由此而产生。

这一理论在有限责任原则和跨国公司的经济组织现实之间找到了一种相对的平衡,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限制母子公司间的有限责任提供了新的思路。

有限责任补充论,即“揭开公司面纱”指明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母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一、代理人或工具如果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各种事务,并且任意干预子公司的运作,子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了其法人实体的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化身”或者“工具”,只是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

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过度控制而完全变成了母公司的代理人,母子公司间已发生了人格混同。

当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过度的控制,子公司丧失了自主权并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就应承担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美国跨国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跨国公司遍布全球,对国际经济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跨国公司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美国跨国公司法律体系概述1.宪法原则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其中确立了私有财产权、平等保护权、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联邦法律美国联邦法律体系包括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以及联邦法院的司法解释。

其中,与跨国公司相关的联邦法律主要包括:(1)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等,旨在防止垄断、限制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2)税法:美国税法对跨国公司的利润分配、税收抵免、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劳动法:美国劳动法对跨国公司的雇佣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争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环境保护法:美国环境保护法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排放标准、污染治理等。

3.州法律美国各州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本州的法律。

州法律在跨国公司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4.国际条约美国参与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这些条约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美国跨国公司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反托拉斯法(1)禁止垄断: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2)限制竞争: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价格固定、市场份额划分等。

(3)合并控制:美国反托拉斯法对跨国公司的合并、收购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市场垄断。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资源整合和提升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然而,跨境并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政策环境和文化差异,使得并购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概述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另一家海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实现其国际化经营的策略。

这种并购方式能够帮助企业快速进入新市场、获取新技术、扩大生产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然而,这一过程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差异可能导致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增加。

例如,某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可能对并购行为设置限制,而税法则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筹划和避税问题。

(二)尽职调查的法律问题尽职调查是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

然而,在跨境并购中,尽职调查可能面临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法律制度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

(三)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跨境并购涉及多个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如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协议等。

这些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需要遵循各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可执行性、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

四、解决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策略(一)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跨境并购前,企业应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并购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寻求当地律师的协助,以确保并购过程的合法性。

(二)加强尽职调查工作企业应加强尽职调查工作,尽可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调查。

跨国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

跨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解析一、引言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跨国公司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然而,跨国公司在合同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潜在性亟需引起重视。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合同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类型1. 法律适用风险跨国合同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方式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选择不当的法律适用条款,可能导致在争议发生时,合同的一方无法有效主张权利。

2. 合同条款模糊风险跨国合同中,若条款表达不清晰或存在歧义,将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扰,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准确、详细地定义各个条款是非常必要的。

3. 翻译与文化差异风险合同在跨国执行时,通常需要进行翻译,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常用表达和习惯用语也可能导致理解偏差。

因此,要认真对待翻译的准确性及相关文化差异。

4. 政治与经济风险跨国公司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面临政治不稳定、经济波动等风险。

这些外部因素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5. 税务与合规性风险跨国合同通常涉及不同的税务问题及合规要求。

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额外的财务损失。

三、应对法律风险的策略1. 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在起草合同时,明确指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在出现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严谨的合同起草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对核心内容作详细规定,以减少歧义和误解的可能。

3. 专业翻译与文化培训寻找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翻译,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

同时,进行文化培训,帮助双方理解对方的文化背景与商业习惯。

4.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定期对合作国家的政治与经济环境进行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合规审查与税务筹划在合同签署前,进行全面的合规性审查,并谨慎处理税务事务,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满足。

四、结论跨国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通过合理规划与谨慎对待,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相关风险,在国际业务中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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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_____以印度博帕尔案件为例印度博帕尔一案,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驳回了原告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这一案例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增加了东道国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定性。

因此,我国应当吸取该案的教训,重视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信患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

1984年12月3日,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在博帕尔的一家化工厂贮存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两千多人丧生(在随后的几年里死亡人数上升逾4千人),20多万人受到损害,不计其数的家畜死亡,给周边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造成事故的化工厂是由“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农药杀虫剂。

该公司是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设立的子公司,于1934年依照印度法律成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持有50.9%的股权,印度政府所占股份约为22%,其余的股份属于约2万多名印度人。

这是印度历史上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损害的案例,引发了印度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问题的关注。

这起事故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跨国公司的工业污染可能给东道国带来的巨大的环境风险,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更增加了跨国公司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风险。

一、博帕尔案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评析博帕尔毒气泄漏案发生后,受害者和印度政府在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向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提起了总额约为31.2亿美元的索赔诉讼。

印度政府之所以在美国起诉,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从赔偿能力来看,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其净资产仅有9 530万美元,显然远远不足以清偿受害人的损失。

其次,从法律关系来看,原告将美国的母公司列为被告是对传统的独立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

原告主张,尽管博帕尔化工厂在印度完全由印度人管理、经营和维护,但它同时也是联合碳化公司这样一个跨国公司的组成部分,是联合碳化公司一手设计、开发和建造的,所从事的是超危险性、固有危险性活动,其经营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财务以及技术资源等都受母公司控制。

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子公司被其母公司全面控制、全面支配,则法院可以认为它仅仅是母公司的“工具”或“化身”、“代理人”等,子公司受母公司意志支配所做出的决定和行动如果导致严重的环境灾难,就不应当仅仅依据有限责任原则,要求子公司在有限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应当“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三,从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角度看,美国联邦在1980年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与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

最初起源于英国[①],后在美国被广泛应用于因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以及其他污染风险大的活动所导致的环境侵权案件中。

由联合碳化公司设计、建造、维护和经营的帕博尔化工厂,所从事的制造、加工、处理和储存甲基异氰酸盐等活动都是超危险性和固有危险性活动,据此,联合碳化公司对造成的事故和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

而且,联合碳化公司负有防止毒气从工厂泄露,保护人们不受不合理的危险和有缺陷的工厂状况损害的义务,负有对与该厂及其制造工艺相联系的危险和风险向人们提出警告的义务。

但是,在本案中,联合碳化公司违反了上述义务。

但该案中,美国法院最终以“不方便法院”为由作出了驳回了诉讼的裁决…。

在美国,学者一般认为这是平衡原告、被告以及法院利益并且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

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案件的一个严重不方便的法院,且诉讼当事人和公共利益要求原告到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诉讼,法院便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

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该项原则的逻辑依据是:首先分析案件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再综合平衡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相关利益因素,最后综合决定是否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诉讼。

沿着这个逻辑来探究博帕尔案,需要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印度法院是否为适当的替代法院。

美国首先指出,根据博帕尔案中的规定,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比美国原告的法院选择得到较少的尊重旧-。

尽管原告辩称印度法院并不是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印度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解决这一复杂的诉讼问题;在程序法方面,印度的调查制度、共同诉讼制度、私法救济等都存在诸多限制,并且印度法院的案件积压现象严重,案件很有可能会被无限期地延迟审理。

但是,美国法院没有采纳这些观点,反而认为印度的法律制度已经可以处理博帕尔案这样复杂的诉讼,并没有对这个涉及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案件另眼相看,美国法院甚至提出印度法院在实体法方面可以参照英国的判例法,特别是英国的“赖兰兹诉弗莱彻”一案中所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1。

在程序法方面,美国法院坚信印度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立法消除各种诉讼障碍,虽然法院同意印度的审前调查规则可以导致印度是不适当的替代法院的观点,但也只是增加了一个要求被告在印度法院接受美国的调查规则的附加条件(这一附加条件后来被上诉法院取消)。

在关于原告提出的在美国执行印度法院判决问题上,法院同样拒绝诉讼并再次附上条件,要求被告同意服从任何经上诉法院确认的印度法院的判决。

简而言之,审判法院认为印度是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

由此可以看出,“适当的替代法院”的标准是非常低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使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变得更加困难,如果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受害人能获得的救济就更令人担忧了。

第二个问题,利益平衡分析。

这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别进行考察。

从私人利益的平衡来看,美国法院认为,由于事故相关的资料收集、调查取证都需要在事故发生当地进行,众多的受害人和证人也在印度,就诉讼方便而言,印度法院显然更为适合。

从公共利益的平衡来看,首先是法院的利益平衡:美国和印度的法院都负担相当重,既然几乎所有与事故相关的事件发生以及证据、文件等都在印度,适用的准据法是印度法,与美国尽管有关但联系并不十分大,那么,要求美国法院来承担此项诉讼是不公平的。

再从两个国家的利益平衡来分析,美国法院认为:印度的利益显然超过美国的利益,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每一个国家必须对自己国家的工业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美国不能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他国。

法院因此断定,此案适用印度的法律更为合适。

最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关于拒绝诉讼的决定,坚持认为印度法院完全满足适当的替代法院的条件,还进一步取消了前述两个附加条件。

二、利益平衡中的博弈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站在私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法院侧重强调的是地理距离带来的不便,却回避了法律发展程度的差异,印度的侵权赔偿法在实际赔偿数额上远远低于美国,如果以前者的标准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就意味着受害者在承受了来自美国这样一个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导致的环境事故的恶劣后果,却无法享受这个国家所提供的较高赔偿标准。

在公共利益的平衡中,法院在还没有通过正式调查审理并确定责任的当事人的情形下就断言该案与美国关系不大似乎为时尚早,因为尽管案件发生地在印度,但关于博帕尔工厂的技术资料却属于母公司,主要的设计、制造和运营都服从美国总部的统一管理,因此,重要的证据资料需要取自美国。

此外,关于两国利益衡量的观点看似合理,但却掩盖了另一个问题,即身处美国的母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美国法律所确定的环境标准从事经营管理,而有了子公司这一“屏障”,母公司在东道国印度就无须为所从事的超危险性行为承担严格责任。

美国的这次驳回诉讼间接宣告了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胜利。

印度政府最终采取了谈判的方式,于1989年2月与联合碳化公司达成了一项赔偿协议,后者在同意赔偿4.7亿美元之后被免予追究其他连带责任。

印度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而这一赔偿数额还不到原来要求的七分之一,平均到每一个受害人仅有1 000多美元。

这次判决使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帮助跨国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限制了东道国受害人自由选择法院获得充分救济的权利,造成对受害者的不正义。

博帕尔一案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该案成为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为理由驳回诉讼的最著名的判例。

同时,也让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空前关注,随着跨国公司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何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是各国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美国法院拒绝给予原告在损害发生地(东道国)法院和跨国公司主要营业地法院之间选择的权利,该原则给原告受害人一方造成了不正义。

还有学者提出,假如美国国内法院不受理这些针对美国跨国公司的案件,则这些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将无法被有效规制,因此,不方便法院原则应予限制甚至废除‘。

在此,我们无意就这一原则的存废问题妄下结论,但从博帕尔案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显然增加了东道国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定性。

三、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思考中国和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也都是发达国家FDI流入的大国,都有着相比发达国家较低的环境标准,都面临着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如何从博帕尔案中汲取教训,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离不开东道国与国际社会特别是其母国的合作,这是由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的特征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各国通常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对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行为不加干涉,子公司的行为受东道国国家法律的约束。

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环境合作,扩大与跨国公司母国签订贸易投资协议的范围,制定有关环境问题的条款,履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尽量减少“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在国内法方面,为了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的差距,减少因不方便法院原则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应当积极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严格责任原则等。

跨国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应该成为在华跨国公司的一项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预防跨国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环境安全。

这一义务不仅要求跨国公司在华的子公司履行,还要求母公司予以必要的配合,因为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是由母公司统一决定和控制的。

通常跨国公司在母国都会严格遵守规范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但进入发展中国家后,跨国公司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一义务。

对此,应当尽快建立严格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科学的具体操作规范,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评价标准,促使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这项义务。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发达国家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标准相对较低,对外资审批也相对宽松,加上部分地区片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环境政策,奉行双重标准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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