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3]177号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经过两年的建设,形成了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北京模式”,向社会开放423个国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仪器设备18148台(套)的科技资源,价值109亿元。
为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支持和技术转移两类服务,2009-2010年共有7000多家企业享受到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研发实验服务,服务合同额达近10亿元。
条件平台的建设工作得到了科技部领导和市领导的充分肯定,为落实刘淇书记及科技部相关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首都科技资源的优势,加强科技资源和科技创新需求整合和聚集力度。
北京市科委2011年将进一步完善条件平台工作体系的建设,拓展领域中心、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和区县工作站的建设,深化条件平台服务业务,为平台成员单位提供四类科技服务,即财政科技支持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金融融资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研发支持服务(测试检测认证、专家咨询培训)、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研发、转让)。
为此,北京市科委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运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研发服务实验基地建设数量,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务实合作”的原则,面向北京地区,征集有较强开放合作意愿与基础、京区科技存量资源丰厚的中央与地方的大学、骨干科研院与企业集团,整建制地申报建立研发实验服务基地。
相关文本详见附件1、2、3,请在仔细阅读附件文件的基础上,如有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若干措施》(京发改〔2021〕1411号)、《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征集遴选管理细则》(京发改规〔2021〕9号),我们近期组织了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等领域相关申报技术的专家评审和部门合议,形成了《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7月17日-7月21日。
如有意见,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传真号为55590794,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附件
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2023年版第一批)(公示稿)
注:以上技术主要技术特点和应用效果源自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5)是否真实完整提供组织机构图(分支机构是否出具母公司组 织机构图);
(6)是否真实完整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分支机构是否真实完整提供母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注:应按要求列出姓名、职称、部门、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 要信息,研发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
(11)科研用房场地证明(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购买发票复 印件。
注:清单应列出设备原值、产权属性,并注明仪器设备总原 值。
运行管理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通过 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 一次。 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 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 场考察。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14年6月
京科发【2014】312号
《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 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在 服务企业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科委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实施办法》。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3.用户每次登录系统均需输入注册用户名和口令。登录 系统后,在如下图所示的用户登录框中选择【进入管理 系统】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一)受理——网上申报流程
4.对于初次申请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登录系统成 功后,显示如下操作界面: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认定申 请(如图)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 内向市科委提交复核申请材料。 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提交,重点说明三年建设期间 发展情况。
浅谈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及其作用

浅谈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及其作用发布时间:2021-07-26T09:46:18.87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3月第8期作者:逯玉成[导读] 在一个现代企业的健康发展历程中,技术创新始终伴随着企业左右,逯玉成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16前言:在一个现代企业的健康发展历程中,技术创新始终伴随着企业左右,尤其对实体企业更是如此。
在企业战略规划制定并实施后,通过初期资金投入、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也逐渐清晰,无论是位居前列,还是排列后队,要想始终走在行业前方,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是必备条件,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对企业的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尤为重要。
关键词:创新平台企业发展作用1、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介绍1.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归口国家科技部管理,各省科技厅进行日常管理。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应对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抢占全球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突破涉及国家长远发展和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构建和完善国家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科技力量。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将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创新战略,统筹考虑区域布局。
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各级政府参与和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一中心一方案”。
根据功能定位、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不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等两个类别进行布局建设。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从国家层面谋划到落地实施,有几个重要节点:(1)、2017年11月,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明确“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布局建设20家左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中心将重点聚焦有望形成颠覆性创新,引领产业技术变革方向,影响产业未来发展态势,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领域。
(2)、2020年12月,科技部在京召开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3个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当月,国家首个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北京揭牌成立。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

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工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谊安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蓝科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天瑞联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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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京质监标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12号)各区县局、分局,各试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下达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服务[2013]103号,附件1),下达北京市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原则为2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试点项目任务完成时,市质监局将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附件2)要求,依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标委办服务[2011]104号修订,附件3)的评分标准组织考核评估。
二、各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等要求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试点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试点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报试点工作,并争取支持。
同时,加强与标准化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的合作、交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根据情况给予补助。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相关区县质监局要积极推进辖区内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督促试点单位认真落实任务书确定的计划进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b8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3.png)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升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
第三条新星计划包括创新新星和创业新星两类,每年开展一次推荐评审工作。
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工程技术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20%。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新星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2.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3.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4.申报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段,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四个占先”和集成电路、关键新材料、通用型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以及高精尖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5.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工程技术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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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设计与产业融合,推动北京市设计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是指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的创新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规划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展示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
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设计创新基础良好、服务能力较强、队伍建设完备、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北京市先进地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认定中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主体为在北京市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
位。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拥有较好的设计创新基础和经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六条以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成立五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开展设计活动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设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
以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电脑动漫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示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工程设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近两年每年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拥有设计部门或机构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立独立的设计部门或机构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设计创新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设计队伍,能综合运用设计、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自行完成或主导完成设计创新的能力。
(二)重视设计创新工作,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能为设计创新中心的运行提供固定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三)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创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共计不低于10项。
第八条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市科委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交。
(二)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与材料进行考
核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科委对已认定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填写《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复核表》报市科委。
经市科委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调整情况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市科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市科委通过相关政策手段,支持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