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抵债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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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账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以房抵债账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以房抵债账务处理与税务筹划》一、以房抵债的账务处理在房地产公司与施工方以房抵债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借:应付账款——施工方,贷:其他应付款——施工方(一般为房产价值)、银行存款(剩余应付工程款)。

与施工方找到的实际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同时,借:其他应付款——施工方,贷:银行存款。

若房地产公司与其他公司以房抵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抵偿应付其他公司债务时,借:应付账款——某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作为接收房产方,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账款。

双方分别给对方开具发票,各自进行纳税申报。

以房抵债的账务处理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合规。

同时,不同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情况可能会导致账务处理略有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二、以房抵债的税务问题(一)涉及税种以房抵债过程中涉及多种税种。

•契税:当债权人取得房产时,需要按照抵债金额计算并缴纳契税。

税率通常在3%至5%之间,确切税率取决于地方规定。

•营业税: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取得抵债房产后,无论是否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都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对于未出租的房产,通常从取得次月开始依照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以房抵债过程中,可能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具体情况需根据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确定。

•印花税:无论是取得还是持有抵债房产,都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会计经验:企业以不动产抵债的涉税问题分析

会计经验:企业以不动产抵债的涉税问题分析

企业以不动产抵债的涉税问题分析企业以不动产抵债的涉税问题分析方案一:直接以不动产抵债抵债协议规定,债务人直接以不动产抵债。

双方约定,债务人以8亿元不动产抵偿其8亿债务。

方案二:将不动产变成股权抵债首先,债务人以现金50万元出资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甲;其次,将上述抵债资产8亿元通过增资入股方式注入甲公司;最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将持有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完成抵债事宜。

以上两种抵债方式,各自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哪种抵债方式更划算?方案一涉税问题分析一、债务人涉税分析1.营业税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偿还了债务,取得了经济利益。

债务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债务人以外购的房屋进行抵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可以全部收入减去房屋的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由于商铺是债务人发包自建的,不能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房屋应缴纳营业税=(20000-16000)x5%=200(万元)。

商铺应缴纳营业税=60000x5%=3000(万元)。

缴纳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200+3000)x(7%+3%+2%)=384(万元)。

债务人合计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3584万元。

2.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该抵债协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80000x0.05%=40(万元)。

3.土地增值税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为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债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如何就这一以房抵债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如何就这一以房抵债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如何就这⼀以房抵债⾏为进⾏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公司拖⽋建筑公司100万元⼯程款,经双⽅协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

那么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该如何就这⼀以房抵债⾏为进⾏税务处理?抵消债务是⼀种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因此,抵债双⽅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就上述案例⽽⾔,房地产公司和建筑公司都应纳税,但应纳税种有所不同。

此外,纳税⼈还需注意的是,税法对抵消债务还有⼀些特殊的规定。

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税种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于抵偿债务的⾏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或利润)的实现。

⼟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于抵偿债务,发⽣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建筑公司应缴纳的税种印花税。

依据同上,因为合同双⽅适⽤的印花税税⽬、税率是⼀样的。

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为契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建筑公司通过抵债⽅式取得房屋就是承受⽅,应该为契税的纳税⼈。

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抵债就是有偿的经济利益。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税务筹划策略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税务筹划策略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税务筹划策略一、引言房产抵押合同在房地产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涉及到借贷双方的权益保障,还与税务筹划密切相关。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税务筹划策略的运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将围绕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税务筹划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税务筹划的重要性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房产抵押合同中的税务筹划策略1.合理选择抵押物的评估方法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税务负担。

企业应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抵押物价值、贷款额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以降低税务负担。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评估方法的变动,及时调整评估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2.分期还款,合理分配还款期限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分期还款和合理分配还款期限是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现金流状况,合理安排还款期限,以减轻短期的税务负担。

同时,分期还款还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提高资金利用率。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充分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优惠等,以降低税务负担。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以适应政策变化。

四、抵押物处置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控制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税收政策的规定。

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2.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应定期对税务筹划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以土地、不动产抵债纳税分析

以土地、不动产抵债纳税分析

以土地、不动产抵债纳税分析债务人以自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商业土地、会所、酒店,账面价值约11800万元)抵偿债权人9000万元的债权,有两种资产剥离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土地及建筑物抵账给债权人;方案二:债务人先将拟交易的土地及建筑物以账面价值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再将新的全资子公司的股权(11800万元)以9000万元的价格抵偿给债权人。

以下从税收的角度对上述两种抵债方案的进行比较。

以下关于各税种的税金计算只是估算,其结果与真正实施时和缴纳金额会有差异,以下计算过程的目的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评估、比较。

(一)方案一涉及税种一、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1、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结论:以土地、不动产进行进行抵债,应对商业地块、会所、酒店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尽管交易过程中抵债金额低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增值额),但由于上述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的存在,清算过程中有可能税务局方面会参照市场价格计算增值额,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债务重组中以房抵债相关纳税问题

债务重组中以房抵债相关纳税问题

债务重组中以房抵债相关纳税问题导读:在当前经济环境低迷的情况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举债是再所难免的,以房抵债也是时下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

在当前经济环境低迷的情况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举债是再所难免的,以房抵债也是时下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

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债务无法按期支付时。

有时候,不得不选择以企业资产“房产”抵偿债务,但是,对于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目前企业管理人员对此的认识并不全面,经常以习惯性的想当然的思维进行处理,不免会为经济业务的处理带来一定的纳税风险。

所以,今天昌尧讲税和大家一同来探讨这以房抵债的相关纳税问题,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对于债务方而言,发生“以房抵债”,可能会涉及那些税收呢?下面我将以一个案例来进行诠释。

案例:明达公司2016年向当地一家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3年,用公司外购的一栋商业楼作抵押,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

由于市场环境恶化,2016年借款到期时,无法归还。

2016年12月,该银行将明达公司告上了法院,2016年6月,由法院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明达公司外购的该栋商业楼原价3500万元,市场评估作价5000万元抵顶银行贷款本息5800万元。

在处理该以房抵债的业务过程种,明达公司管理人员是如何考虑相关税收的呢?一、增值税习惯性思维时常会让管理人员习惯性的思维,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企业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5%=万元政策细节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771号文相关规定。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解决债务纠纷的过程中,以物抵债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税费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探讨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

二、以物抵债税费概述1. 税费概念税费是指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和费用。

在以物抵债的过程中,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2. 以物抵债税费的特点(1)税费的种类繁多:以物抵债涉及多种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等,因此税费种类繁多。

(2)税费的征收主体多样:税费征收主体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

(3)税费的征收标准复杂:税费的征收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以物抵债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1)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对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以物抵债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

2. 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2)以物抵债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额。

3. 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2)以物抵债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额。

4. 契税(1)契税概述:契税是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对买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2)以物抵债契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以物抵债的,应当按照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5. 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抵债作价税务筹划

房产抵债作价税务筹划

房产抵债作价税务筹划税务筹划ITAXATIONPLANNING 房产抵债作价税务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刘永冠房产抵债业务概述当企业发生偿债困难时,常使用其房产抵债.房产抵债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根据债务重组的相关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分解为债务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个过程,并对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方面要对偿债资产视同销售,另一方面为避免重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算其抵债金额和债务重组所得额. 债务重组中的房产抵债,实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应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出租房屋不缴契税.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契税税率一般为3%〜5%.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成交价格, 市场价格,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土地收益,其中经双方敲定成交价格,形成合同的,税务机关以此成交价格为据,直接计税.房产抵债的债务重组中,土地使用权发生了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转移, 从而产生了契税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其转让的成交价格和相应税率计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会发生新的房屋产权持有,负有房产税的应税义务.根据《条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债务重组中,债权企业取得的房屋且自用的,以计税余值征收,因此适当的房产作价可以减少税负.债务重组中,债权人获得的土地成本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时,产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 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10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40%—扣除项目金额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 50%—扣除项目金额X 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 一扣除项目金额X 35%.其中公式中的5%,15%,35%即为速算扣除系数.此外,债务重组中房产的转让涉及到债务双方账面上房产的确认与终止确认,产生收入与损失,从而带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和应缴所得税的变化.因此,企业在房产抵债中涉及到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房产作价在各种税种的计算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适当的房产作价可以达到理想的税负减轻效果.二,案例分析A 企业是一家制造业企业, 现决定投资于一项新的产品生产线,向B 金融企业融资3000万元,两年后本息合计3900万元.后因产品需求下降导致经营亏损,A企业难以偿还B企业相关债务.A企业与B 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由A 企业以其一座写字楼偿还对B 企业所欠债务.该厂房购置成本1800万元,已提折IH300 万元,现市价3000 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025 万元.B企业取得该房产后将其作为办公楼使用.当地地区契税税率为2%,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A,B 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方案一:B企业以房产作价3900万元元抵偿A公司全部欠款. 两企业税负计算如下:A 企业:应纳营业税=900 X 5%=45(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X(7%+3%)=4.5(万元)应纳契税=3900X 2%=78(万元)应纳印花税=3900X 0.005=19.5(万元)应纳所得税=(900—45—4.5—78—19.5)X 25%=188.25(万元)总税负=45+4.5+78+1.95+188.25=317.7(万元)每年需缴纳房产税=3900X (1-30%)X 1.2%=32.76(万元)B 企业:应纳营业税=(3900—1800)X 5%=105(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JU=lO5X (7%+3%)=10.5(万元)应纳印花税=3900X 0.005=19.5万元)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房产为旧房,增值额需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金额2025万元为基础计算,增值额为3900—2025=1875(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1875/2025X 100%=92.6%,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因此,可以按速算扣除法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缴土地增值税=(3900 —2025)X 40%-2025X 5%=648.75(万元)财今通孔?综合(中)2009年第12期税务筹划ITAXATI0NPLANNING 购销企业运费税务筹划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冷琳企业采购材料通常会发生运输费用(以下简称运费),销售产品也要发生运费.而运费的收支与企业税负关系密切,因为按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费的,应按照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收取的运费则视情况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当运费的收支情况变化时,企业的纳税情况会随之改变.可见,通过对运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运费扣税平衡点确定如果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从事运输,车辆耗用的零配件,油料,日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现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项目金额比例为P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为17%XP.如果企业不自营车队,而是外购运输劳务(或是自营车队成立运输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可以按运费金额抵扣7%的进项税额,并且运费收取方还应当缴纳3%的营业税(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下同).从国家税收总量看,运费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国家减少了4% 的税收,相应的,企业只有4%的抵扣率.现在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即令:17%XP=4%可求得:P=23.53%将P=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其含义是:当企业运费价格中的可抵扣项目金额比例达~1123.53%时,实际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为4%.此时无论是按支付运费全额的7%抵扣,还是按运费中的可抵扣项目比例17%抵扣,企业所抵扣的税额相等.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运费扣税平衡点的存在:某企业通过自营车队运输采购的材料,内部运费结算价格为3000:~,如果此自营车队独立核算,该企业可向其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即:应缴企业所得税=[3900 —(1800—3o6)—105—10.5— 0.55—648.75] X0.25=408.8 万元B 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总税负=105+10.5+19.5+648.75+408.8=1192.55(万元)方案二:A企业豁免B企业积欠的利息900万元,然后,双方在重组协议约定以市场价为基础,对B企业房产作价3000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金.按照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此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B 企业的税负分别为:A 企业:应纳契约税=3000x2%=60(万元)应纳印花税=3000X 0.005=15万元)应纳所得税:(一60—15)X0.25= —18.75(万元)A 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60+15—18.75=56.25(万元)B 企业:应纳营业税=[3000 一(1800—300)] X 5%=75(万元)材企通?综合(中)2009~12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JtJ=75X(3%+7%)=7.5(万元)应纳印花税=3000X0.005=15(万元)因该房产增值税与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0—2025)/2025=48.15%,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因此:应纳土地增值税=(3000—2025)X 0.3=292.5(万元)应纳所得税=(900+3000-1800— 300—75—7.5—15 〜292.5)X0.25=352.5(万元)B 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75+7.5+15+292.5+352.5=742.5(万元)此外,A企业每年还需缴房产税=3000X(1 —30%)X1.2%=25.2万元.较之于方案一,方案二中债权方与债务方进行债务重组时,A,B企业修改了债务协议,由B企业豁免了A企业900万元的积欠利息,同时,A,B企业改变了房产作价从而减少双方的税负. 对于A 企业,方案二较方案一次性减少税负:317.7—56.25=261.45(万元),且每年减少房产税约为:32.76—25.2=7.56(万元).对于B 企业,方案二较方案一一次性减少税负:1192.55—742.5450.05(万元).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房产抵债应注意适当安排房产作价,理想的房产作价可以有效减少债务双方的税负.参考文献:[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2oo6年版.(编辑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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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抵债的纳税筹划2013-06-14案例某债务人与债权人均为境内居民企业。

债务人欠债权人8亿元,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支付尚未到期债务。

经与债权人商议,债务人将以不动产进行抵债。

该不动产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房屋,房屋购置成本为1.6亿元,于2010年1月购入并取得1.6亿元的购房发票,该房屋市价及评估价为2亿元;二是商铺,商铺正在使用,成本价为3.4亿元,以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商铺市价及评估价为6亿元。

债务人拟采取以下两种方案解决欠款问题。

方案一:直接以不动产抵债抵债协议规定,债务人直接以不动产抵债。

双方约定,债务人以8亿元不动产抵偿其8亿债务。

方案二:将不动产变成股权抵债首先,债务人以现金50万元出资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甲;其次,将上述抵债资产8亿元通过增资入股方式注入甲公司;最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将持有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完成抵债事宜。

以上两种抵债方式,各自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哪种抵债方式更划算?方案一涉税问题分析一、债务人涉税分析1.营业税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偿还了债务,取得了经济利益。

债务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债务人以外购的房屋进行抵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可以全部收入减去房屋的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由于商铺是债务人发包自建的,不能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房屋应缴纳营业税=(20000-16000)×5%=200(万元)。

商铺应缴纳营业税=60000×5%=3000(万元)。

缴纳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200+3000)×(7%+3%+2%)=384(万元)。

债务人合计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3584万元。

2.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该抵债协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80000×0.05%=40(万元)。

3.土地增值税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为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债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房屋和商铺都已投入使用,不属于新建房,应按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有以下3种方法:1.按房屋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该评估价格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在本方案中,房屋和商铺的评估价格均不是按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不能采用方法1计算。

鉴于房屋取得了购房发票,可按方法2计算。

商铺没有购房发票,应按方法3计算。

转让房屋收入2亿元;扣除项目如下:购入房屋的时间为2010年1月,于2013年5月转让,可扣除的房屋成本=1.6×(1+3×5%)=1.84(亿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1+(7%+3%+2%)〕+20000×0.05%=23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8400+234=18634(万元)。

增值额=20000-18634=1366(万元)。

增值率=1366/18634=7.33%。

转让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366×30%=409.8(万元)。

转让商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定核定征收率为5%)=60000×5%=3000(万元)。

转让房屋和商铺共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09.8+3000=3409.8(万元)。

4.企业所得税债务人转让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不动产公允价8亿元,转让不动产所得为收入-成本-税费=80000-(16000+34000)-(3584+40+3409.8)=22966.2(万元)。

二、债权人涉税分析1.印花税抵债合同,债权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额为40万元。

2.契税债权人承受不动产,应缴纳契税。

假设该地契税税率为3%,债权人应缴纳契税=80000×3%=2400(万元)。

方案一税负汇总表(见表格一)。

注:债务人转让不动产所得22966.2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涉税问题分析该方案应区分为债务人以不动产对甲公司进行增资,债务人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抵债两步。

一、债务人以不动产对甲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1.债务人涉税分析债务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甲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不从事房地产开发,同时房屋和商铺不属于债务人建造的商品房。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甲公司免缴土地增值税。

债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增资协议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进行贴花:80000×0.05%=40(万元)。

债务人将不动产对甲公司进行增资,房屋和商铺的所有权属已由债务人转移到甲公司,债务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人需确认转让该不动产所得29960万元,即收入80000-成本(16000+34000)-税费40万元。

2.甲公司涉税分析债务人以不动产增资,增资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额为40万元;甲公司增资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为8亿元,甲公司资金账簿应增加贴花40万元,共计贴花8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债务人以不动产对全资子公司甲公司进行增资,甲公司免缴契税。

甲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审批后可免征契税。

债务人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对于甲公司而言,只是股东发生变化,由于股东均为境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不发生改变。

二、债务人将股权抵债债务人取得甲公司股权成本=50+80000=80050(万元)。

该股权市价为80050万元,用于抵减债权人8亿元的债务。

该业务应区分为债务人以8亿元股权抵减债务,另将50万元股权赠给债权人,债权人取得50万元的捐赠收入。

1.债务人涉税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该抵债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应缴纳印花税=80050×0.05%=40.0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的资产为不动产,债务人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债权人,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不动产。

债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由于上述文件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即如何征收、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仍未明确,因此,双方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债务人没有股权转让所得,其缴纳的印花税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2.债权人涉税分析债权人应就抵债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额为40.025万元。

债权人取得的抵债收益50万元,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涉税汇总表(见表格二)。

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费降低,具有节税效益。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以上案例仅是针对税收方面的分析,交易双方还应结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操作的可行性,债权人还需结合持有抵债不动产的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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