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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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湘政办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是全省广大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民生问题。

2005年以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连续9年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累计投入过100亿元,建成各类工程2万余处,解决了2000多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尤其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饮水安全问题相继得到有效解决,被称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但是,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和农村居民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为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思路(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解决国家规划内剩余的1338.9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基本解决洞庭湖区铁锰严重超标地区规划外205.6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和山丘特别干旱区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全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建设思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分片区乃至整县整体推进,逐步形成城乡同网同质一体供水体系。

对建制镇(乡)的镇区和集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体推进,建设一批跨乡镇或单乡镇的规模化、标准化的集中供水工程,并辐射周边农村,以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小城镇及周边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对城镇近郊,应结合城市已有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统筹安排,尽量延伸向周边农村供水,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对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多村联体、单村或联户解困”的思路,通过兴建联村、单村和联户小型供水工程,解决广大山丘区群众的饮用水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湘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9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日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

(二)基本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巩固拓展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成果,继续推进一批总磷削减标志性战役和重点工程项目,持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加强源头预防和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严控涉水重污染行业发展,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湘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湘政发〔1995〕3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切与水资源有关的国家公益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都需要它提供科学依据。

全省879处水文(位)站、雨量站和水质站,常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传递水情和雨情,收集整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为国家和我省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目前存在的水文测验设备严重老化失修,测验河段、设施累遭破坏,“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进展缓慢,水文测站条件十分艰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业特点,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保证资料的准确。

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河道工程、征收水资源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归口管理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

二、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

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

各地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水文部门的意见,妥善作出搬迁方案,其搬迁所需资金应摊入工程概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湘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湘江是长江五大支流之一,流域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其中我省境内8.52万平方公里,涵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等市部分区域,约占全省行政区域面积的40%。

湘江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是孕育湖湘文明的生命之河,湘江流域是我省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的流域,也是资源和环境压力最大的流域。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湘江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对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贯彻实施,以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强化湘江保护与治理,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保护优先。

把加强湘江保护贯穿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因地制宜,保护优先,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建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年5月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第三章捕捞第四章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他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工作,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水域的特点,制定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渔政检查员。

渔政检查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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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
保护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6]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
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维护稳定原则。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按照"依法依规、统一协调"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Ⅱ)型及以上水库。

对湖泊养殖和山塘养殖,各地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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