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1.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报废的在建工程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非
货
币
资
产
损
失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增加了“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
3如属于债务人、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456(5-3-4)71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3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4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5三、存货损失6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7四、固定资产损失8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9五、无形资产损失10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11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12六、在建工程损失* 13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4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15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53-16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3)17(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2)18 1.贷款损失19其中: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20其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21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22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23(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24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25其中:股权转让损失26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27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28十二、其他资产损失29合计(1+2+5+7+9+12+14+16+24+26+27+28)30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54-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1
1 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3+4+5+6+7+8)
2
(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 币资产的损失
3
(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4
(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5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 损失
税收金额 2
6
(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 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7
(六)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8
(七)其他
9 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0
(一)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1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填写A105091)
13
(四)其他(填写A105091)
14 合计(1+9)
纳税调整金额 3(1-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单一法人 □设分支机构法人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
序号
资产类别
损失原因
账面损失金 额
按税收规定计 算的损失金额
确认损失会 附列资料 计凭证号 明细编号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谨声明:此表所填内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 定填报的,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1、分支机构填写本表时,一式五份,主管国税机关两份,企业留存一份,报总机构两份。其他企业填写本表时,一式三 份,主管国税机关两份,企业留存一份。 2.“资产类别”栏按会计核算明细科目填列。“损失原因”栏按总局25号公告中相应资产损失类别填列,如现金损失、存货 损失等。“附列资料明细编号”栏填报企业提供附列资料的编排页码。
金额单位:元
备注
、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
月,如现金损失、存货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6篇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6篇篇1一、报告背景近年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资产损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向税务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
二、资产损失情况说明1. 资产损失种类及原因:经过详细梳理,我们发现公司的资产损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二是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三是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这些损失均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造成了较大影响。
2.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根据财务统计,公司近三年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累计达到XX万元,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累计达到XX万元,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累计达到XX万元。
这些损失不仅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加大了公司的运营成本。
三、税前扣除专项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我们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
四、申请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1. 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技术进步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我们有权申请税前扣除。
2. 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市场需求变化而导致的存货积压、价值贬损等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我们有权申请税前扣除。
3. 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纳税人声明本表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
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章)年月(专项申报适用)日金额单位:元(列角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损失资产会计损失资产税收核算收回损损核算情况情况清理费金额失失用、进项(包会税税额转括处损失税行实已提账计前税收出等其置收前扣除资产损失类型次际折旧/面计税资产处扣折旧/他相关入、责金额成摊销/净基础净值理除摊销费用金任人本减值值年年额赔偿度度等)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10投资股权(权益)性损11失投资损失其他损失12其他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123=1-2456=4-5789=4-5+7-810111 23456789───────────13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专项申报说明:一、专项申报的申报方法(专项申报实行先网上申报上传报表然后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具体资料。
)1.通过网上办税厅,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2.按要求完成填报后,上传至相关业务事项模块。
3.按规定时间(在进行年度申报前)将按规定要求装订的有关纸质证据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企业纸质申报资料后,发放“受理回执”。
二、申报地址:广州国税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大厅”,1号办税窗口。
三、申报时间:汇算清缴期内,汇算清缴结束后系统将关闭。
四、专项申报范围具体如下: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金额等于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金额等于第10行至第13行的合计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投资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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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采取专项申报形式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填写,本表由区局综合服务科(岗)受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
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二、详细填写说明
各事项由申报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并提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补充说明
1.此表一式一份,申报时申报人需盖章签收受理类文书,由受理税务机关存档。
2. 申报扣除年份不同时,应分别按年提交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