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2.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对照《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保评〔2012〕6号)以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在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阶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总量控制要求如下1.涉及化学需氧量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仍按照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执行。
2.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和氨氮等5类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除符合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要求外,应按照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的除外)。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47号各相关单位:《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 31/964-2016)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有效应用于执法监管,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5〕520号)的要求,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监测规范性自查及整改工作。
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散货码头及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点位设置与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运行维护应分别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第5章、第6章、第8章的要求。
特别是对尚不具备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自动校准等功能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备供应商应加快整改、完善功能。
二、尽快完成监测仪质量转换浓度系数测定工作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应按照我局制定的《易扬尘场所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测定方法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尽快完成不同场所(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及堆场等)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系数)的测定及调试,并将调试报告报我局审核及备案。
K系数设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随意设置和调整K系数将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查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5.12.16
•【字号】沪环保防〔2015〕520号
•【施行日期】201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520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控制,规范本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选址、运维、联网与交付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并经市环保局2015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2月16日。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3)4基本原则 (5)5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6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2)8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3)9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5)10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30)附录 (32)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Ⅰ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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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监测目的、原则及工作程序 (6)5 监测计划 (9)6 样品采集 (29)7 样品分析 (35)8 监测报告编制 (37)附录A 监测报告格式 (39)附录B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 (4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以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等过程的环境监测。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场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2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50021 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场地 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本技术规范中的场地限指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
3.2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3.3 土壤 soil of contaminated site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根据深度不同,场地土壤可分为地下水位以上的包气带土壤(Vadose Zone)和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Saturated Zone),其中包气带土壤又可分为深度0~20cm的表层土壤和深度20cm~地下水位的深层土壤。
3.4 地下水 groundwater of contaminated site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
3.5 地表水 surface water of contaminated site地表水是地球表面的各种形式天然水的总称。
3.6 场地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of contaminated site环境空气是指暴露在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之外的空气。
场地环境空气是指场地中心的空气和场地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的空气。
3.7 场地残余废弃物 on-site residual material企业停产或拆迁后在场地内遗留遗弃的各种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物质材料,主要包括遗留的生产原料、工业废渣、废弃化学品及其污染物、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物质,以及其它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固态物质。
3.8 监测目标物质 chemical of monitoring在开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时,根据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确定的、需要开展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化学物质。
3.9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超过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的目标污染物,以及根据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10 土壤混合样 soil mixture sample指表层或同层土壤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采样点数应为5~20个。
3.1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12 风险控制值基于本技术规范规定的用地暴露情景、可接受致癌风险(10-6)和可接受危害商值(1),采用推荐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的土壤/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场地中超过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区域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需要开展进一步行动。
3.13 修复目标值根据污染场地修复策略而定的土壤/地下水关注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或迁移途径控制目标。
根据不同的修复策略,修复目标值可等于风险控制值,或者根据不同处置场景制定。
4监测目的、原则及工作程序4.1监测目的场地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场地环境管理,推动场地环境调查及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为污染场地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2监测原则●与环境调查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场地环境监测是场地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应根据场地环境管理各阶段特征,与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的目的和要求紧密结合。
●全面覆盖场地受影响环境介质的原则场地环境监测应以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为主,兼顾场地残余废弃物、地表水、环境空气及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等的监测。
●与场地各环节工作协调一致的原则场地环境监测应妥善处理好场地环境调查监测、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估监测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监测结果的协调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4.3监测工作程序根据场地环境管理各阶段的不同需求,场地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如下四大类型: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包括初步监测和加密监测两类;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开展每一类场地环境监测前都应考虑该阶段场地环境管理需求,以前期相关工作结论为基础制定监测计划,确定场地的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监测点位布设方法、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监测计划实施样品的采集和样品的分析测试,最终编制监测报告。
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如图1所示。
4.3.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分为“场地环境初步监测”和“场地环境加密监测”两类,主要工作是识别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及残余废弃物中的关注污染物及土壤理化特征,全面分析场地污染特征,从而确定场地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
图1 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与程序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确定监测内容4.3.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指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进行过程中的监测,主要工作是针对各项治理修复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所开展的相关监测,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质量监测和二次污染物排放的监测。
4.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指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场地是否达到场地污染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4.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指污染场地经过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的效果开展验证性的监测。
5监测计划场地环境监测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前期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估的工作成果,以前期相关工作结论为基础,并结合不同类型场地环境环境监测的具体要求综合制定。
5.1资料收集分析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同时考虑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估监测的目的和要求,确定各阶段监测工作应收集的污染场地信息,主要包括场地环境调查阶段所获得的信息和各阶段监测补充收集的信息。
5.2监测范围5.2.1 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范围在场地环境初步监测工作中,监测范围是指场地环境调查所确定的污染场地的边界范围。
如果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应包括场地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
在场地环境加密监测工作中,监测范围是指初步监测中监测目标物质超过相关判别标准或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区域。
5.2.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监测范围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中,监测范围是指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原位和异位修复治理区域,以及修复产生废水、废气及废渣的排放区域。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中,如果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为开展原位修复的治理区域;如果采用异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包括污染场地挖掘清理区域和异位修复治理区域。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中,监测范围是指开展原位修复的治理区域。
5.3监测介质四大类型场地环境监测的介质主要是场地土壤和场地地下水,同时也应包括必要的场地地表水、场地环境空气、场地残余废弃物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等所涉及的环境介质。
根据上海市浅层地下水水位较低的特点,场地土壤监测应包括地表至地下0.2m的表层土壤、0.2m至地下水水位的深层土壤,以及位于地下水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
如果场地中存在硬化层或回填层,则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包括硬化层或回填层的厚度。
5.4监测项目5.4.1 场地环境初步监测项目场地环境调查初步监测项目主要根据场地初步环境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的阶段性成果来确定。
初步监测项目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监测项目,常见的监测项目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石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若涉及场地地表水、环境空气、残余废弃物等环境介质,初步监测还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包括:GB 15618、GB/T 14848、GB 3838、GB 3095、GB 16297、GB 14554、GB 5085等)增加各项监测项目;●场地环境调查初步监测项目还需要考虑污染场地责任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场地利益相关方一致认为应当进行调查的污染物。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监测项目称为监测目标物质,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见附录B。
不能确定监测目标物质的项目场地,可选取少量疑似污染最严重的样品进行扫描分析。
对于场地环境调查阶段可明确排除的污染因子,可在场地环境调查初步监测阶段不进行采样监测,但需要提供详细而充分的情况说明。
5.4.2 场地环境加密监测项目场地环境加密监测主要根据初步监测的的阶段性成果来确定,包括关注污染物监测和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