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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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煤气行业特点制定。

2. 煤气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3.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管理1. 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消除安全隐患。

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

三、作业现场管理1.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严格执行作业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和盲目指挥。

四、应急管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3.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使用。

五、用户安全管理1. 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提供安全用气知识宣传资料。

2. 定期对用户的煤气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用户用气安全。

3. 建立用户安全事故报告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1. 公司内部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

2.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七、法律责任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煤气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于公司内部进行煤气检修的所有工作岗位。

2. 主要责任及管理权限2.1 煤气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和检查工作。

2.2 煤气检修工作的责任人员为煤气检修队长,负责组织和指导检修工作,确保工作安全。

2.3 煤气检修工作的参与人员应按照规程执行任务,确保自身安全。

3. 安全操作规程3.1 煤气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并熟悉操作规程,在进行检修工作前进行全面安全培训。

3.2 在进行煤气检修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

3.3 严禁使用损坏、老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和设备。

3.4 在进行煤气检修工作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3.5 煤气检修人员必须随时保持清醒和专注,严禁饮酒、吸烟或使用药物。

4. 环境与设备安全4.1 在进行煤气检修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4.2 煤气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煤气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在操作过程中严禁跨越禁区或进行危险动作。

4.3 在煤气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停止工作。

4.4 在煤气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理,并妥善保管工具和设备。

5. 紧急处理措施5.1 煤气检修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并进行相关培训。

5.2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煤气检修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自救,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3 在紧急情况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行动或冒险处理。

6. 监督检查与教育培训6.1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煤气检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2 煤气检修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3 对于违反安全规程的人员,应按照公司相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模版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煤气的使用与管理行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使用煤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责任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煤气设备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使用煤气设备的个人需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具体安全责任由个人承担。

3.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对煤气设备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维护保养要求进行操作。

三、设备购置与维护1.煤气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正规厂家和经销商,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2.新设备购置后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煤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

4.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使用规范1.煤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煤气设备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使用,严禁在密闭空间使用煤气设备。

3.煤气设备应远离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和高温物体,严禁将可燃物品放置在煤气设备附近。

4.使用煤气设备时,应保持设备周围的通道畅通,确保设备运行时的安全。

5.使用煤气设备期间,应定期检查设备连接管件和阀门,确保设备的正常与安全。

五、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煤气泄漏或其他事故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迅速撤离现场。

2.在安全位置,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切勿使用明火打火机或其他易燃物品探测泄漏处,以免引发火灾或爆炸。

六、员工培训和宣传教育1.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煤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通过宣传栏、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员工普及煤气安全知识,提醒员工注意煤气使用的注意事项。

七、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个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对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保留追责权利。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用户责任1. 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道煤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用户应正确使用管道煤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煤气的安全使用。

3. 用户不得在管道煤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动、损坏、覆盖管道煤气设施。

4. 用户在发现管道煤气泄漏、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条管道煤气设施的安装和维护1. 管道煤气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 管道煤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 管道煤气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应记录完整,并定期检查。

第四条管道煤气使用管理1. 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用量使用管道煤气,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出租管道煤气使用证。

2. 用户不得在管道煤气设施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提前报知相关部门。

3. 用户在管道煤气设施附近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管道煤气源,并报告相关部门。

4. 用户应定期进行管道煤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 用户应接受管道煤气安全培训和教育,掌握管道煤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方法。

2. 用户应定期进行管道煤气安全知识学习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事故处理1. 发生管道煤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用户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事故处理结果应报告上级部门,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 用户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煤气站内安全规章制度

煤气站内安全规章制度

煤气站内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气站内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煤气站所有从业人员和工作范围内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气站应当制定并执行本规章,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煤气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五条煤气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煤气站内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煤气站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安全生产档案,详细记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七条煤气站应当对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八条煤气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煤气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岗位,配备齐全的检查工具。

第十条煤气站应当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操作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煤气站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煤气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培训的情况,以及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煤气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气站应当制定并实施职工安全技能考核制度,确保职工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煤气站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装备,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煤气站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应当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七条煤气站从业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应当迅速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安全疏散人员。

第十八条煤气站应当建立安全操作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煤气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煤气站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无小事。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模版1. 申明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业煤气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者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所有使用工业煤气的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制订和执行本制度,并定期进行更新;(2)监督和指导人员的安全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3)保证安全设备的完好和有效运行;(4)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提出改进方案;(5)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的信息。

3. 工业煤气储存和采购(1)工业煤气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库房中,距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场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储存库房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安装可靠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3)储存库房的周围必须保持清洁和整洁,禁止堆放杂物或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物品;(4)工业煤气的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从合法的供应商购买,并确保煤气的质量和净度符合标准。

4. 工业煤气使用操作规程(1)工业煤气的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各种设备和管道的完好和合适;(2)工业煤气的泄漏和溢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离开现场的人员必须关闭煤气阀门;(3)在工业煤气使用现场禁止吸烟和明火,劳动保护用品必须齐全;(4)在进行煤气燃烧时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止煤气积聚和爆炸。

5. 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1)发生煤气泄漏、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必须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2)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并制定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和改进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上级机构。

6. 培训和教育(1)对使用工业煤气的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了解煤气的特性和安全操作;(2)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煤气的储存、采购、使用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知识;(3)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组织演练和发布安全通知等方式进行。

以上是一个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模版,主要包括安全负责人的职责、煤气储存和采购、煤气使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以及培训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1.1 本规定是为了确保煤气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适用于各类煤气房的管理规定。

二、煤气房的管理责任2.1 煤气房的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煤气房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2 煤气房负责人应具备煤气房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能够履行管理职责。

2.3 煤气房负责人应制定煤气房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煤气房的安全设施3.1 煤气房应当设置合适的通风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煤气房应当设置有效的火灾报警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完好性和灵敏度。

3.3 煤气房内的管道、阀门、压力表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便于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3.4 煤气房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便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能够清晰地了解煤气房的安全注意事项。

四、煤气房的日常管理4.1 煤气房负责人应制定煤气房日常巡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4.2 煤气房负责人应制定煤气房的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3 煤气房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4.4 煤气房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煤气房的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五、煤气房的安全检查5.1 煤气房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5.2 安全检查应重点查验煤气房的通风设备、火灾报警设备、管道设施等关键环节,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测量。

5.3 安全检查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被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追责6.1 发生煤气房安全事故后,煤气房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保护现场,尽力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事故处理,并迅速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

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

煤气送上后,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____%,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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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9780(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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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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