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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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一、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三、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以下3 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宣告×××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系……(写明双方的关系)。

……(写明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制定,供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后,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用。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在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中最后写明与被宣告死亡人的关系“系×××的……”。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
2020/3/3
• 三天后,魏某回来,说车在外地遇山洪暴发,货物全部
被冲走,损失了4万元。魏某得知舒某入伙后,表示同意, 但要他先分担此次损失。舒某一看自己钱未分到,反而要承 担损失,便说自己不干了。顾某知道此事后也说,他只负责 技术,进货与他无关。但出于情义,他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 。常某、魏某见二人不愿承担责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两人分担损失。 • 问:1、顾某、舒某是否常某、魏某的合伙人? • 2、顾某、舒某应否分担损失?
法律关系识别
• 甲酒后驾车将人行道上路人乙撞伤致残,被交管部门吊 销驾驶执照,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有80岁 老母丙需要赡养。
• 请问:该案涉及几方面社会关系?其中哪些关系是民法 调整的关系?
• 提示: • 社会关系:(1)甲、乙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2)
甲与交管部门的行政关系;(3)甲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刑 事司法关系;(4)乙与丙之间的赡养关系。 • 其中:(1)、(4)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020/3/3
提示:
• 1、韦成海的小卖部是否应当由家庭财产承当 责任;
• 2、是否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小卖部的责 任。
• (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42、43条。) •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
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 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 ,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2020/3/3
• 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 所订的合同为由拒收全部货物,果品公司的送货人 则将货物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 放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发生腐烂。当地工商部门闻 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经造成一定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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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CONTENTS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Proclamation of a person as missing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Proclamation of a person as dead

Definition
概 念
Definition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毫 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 件。
意义:
第一, 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 有利于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 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

审理和判决
Hear & Judgment
申请
管辖
公告
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出。
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 原则为失踪人制定财产代管人。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权 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 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 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管理和保护好 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失踪人失踪 前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代 管人拒绝支付的,税务机关和债务人 可以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 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 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 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 明。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 人民法院 (便于就近调查、发出公 告、审理案件)
公告应当记明:申请人 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 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职业、面貌特征;该公民 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 告期间;申请人向接受申 请的人民法院陈述的该公 民的下落和信息。
Definition
概 念
Definition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该 公民死亡的案件。
意义:
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的某些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
生活秩序。

2012.1.1 2013.1.1 2014.1.1 2015.1.1 2016.1.1
事行为有效point
point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 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
23% 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add your point
案例一答a案dd:yAoDur
案例二答案:ABC
point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 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 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 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 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 误的?( )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确 知其下落,下落不明的事实不复存 在,那么判决就不能继续有效。
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有权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恢复公 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 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职责 终止,物权再代管财产,并对原代 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 公民。
2014.1.1
2015.12.20

2012.1.12016.1.1
2014.1.12016.1.1
2015.12.20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 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计算。
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 依法收养的,进以未经本人同 意为由而主张收养无效者,一 般不准许;收养人、被收养人 同意的除外。
比较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1) 下落不明满 2 年,包括:(1)下落不明:一般:满 4 年 意外事故:满 2 年
一般情况;战争期间;国内外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无法联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 的毕竟程序同一顺序的利 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 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 亡案件审理。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 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 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公民死亡
(2)设立财产代管人
注意要点:
后 ①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 与事实不符:死亡宣告仍然有效;
果 //监护人——有关机关
宣告结果与事实冲突:
②地位:以自己名义起诉、应 ·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合同行为。

·订立的遗嘱有效——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注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
意 踪;
(3)同一顺序的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案例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14.8 (2009-3-51)
-0.06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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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 you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point
B.有民事a行d为d 能yo力ur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a实dd施y的ou民r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 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 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14.8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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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害关系人申请:
条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 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件制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人
(3)公告期:一般一年 (3)公告期:3 个月(住所地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3 个 基层法院)

(1)诉讼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
法律后果
撤销
公民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 的法律后果相同;宣告死亡结 束了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或 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公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 止,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 义务终结。
但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仍然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查有下落,经 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 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 确认该公民实在的事实存 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 民失踪的判决,判决一经 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若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 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应作 出判决,驳回申请。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21条 失踪人的财产 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 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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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1)从公民最后离开住所地之日起满4 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 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下落不明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理
申请
利害关系人:被宣告死亡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 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 明的书面证明。
1
4
侵权关系
财产关系
1)依法取得财产的,应
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适当补偿。2)原物已为第三
人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
务,由依继承取得原物的人
给予适当补偿
2
婚姻关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是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
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
赔偿。
3
收养关系
1)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 系自行恢复 2)配偶再婚且后 一婚姻正在存续的,不得自行 恢复 3)配偶再婚但又离婚 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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