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示范文本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粉尘危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加强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业生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三、粉尘危害识别与评估1.企业应当建立粉尘危害识别与评估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执行。
2.粉尘危害评估应当包括粉尘来源、粉尘浓度、粉尘颗粒大小、暴露时间等因素的调查研究。
3.根据粉尘危害评估结果,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四、粉尘防护设施与装备的要求1.企业应当根据粉尘危害的性质和程度,相应地配置粉尘防护设施与装备。
2.粉尘防护设施与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3.企业应当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五、粉尘危害防治措施1.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通风设备及排风系统,确保粉尘被及时、有效地排出。
2.加工环节应当采取湿法加工或局部排尘等措施,有效控制粉尘产生及扩散。
3.对于治理困难的粉尘源,企业应当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防止粉尘外泄。
4.企业应当建立粉尘清洁制度,并定期进行清洁与消毒,以减少劳动者的暴露。
5.企业应当加强监测与检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六、粉尘危害防护管理责任1.企业应当明确粉尘危害防护的管理责任,并将之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粉尘危害防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3.企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粉尘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于违反粉尘危害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粉尘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2.对于违反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5篇)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监督监察,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济形式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的监督监察工作,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应与安全监察同步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煤炭企业包括生产矿井及所属地面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查备案;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尘肺防治培训工作;负责从事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组织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煤炭主管部门是当地煤炭企业尘肺防治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炭企业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监察煤炭企业的分布,统一规划布局,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煤炭企业是尘肺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尘肺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尘肺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制度、粉尘监测制度、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尘肺危害管理制度、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做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定期开展粉尘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及治疗;做好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及培训工作;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范文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劳动条件的恶化,尘肺病的发病率逐年上升,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落实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
二、防治原则1. 安全第一: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必须将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其免受尘肺危害。
2. 综合防治:采取综合的控制措施,减少尘肺危害源的产生和扩散,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防治措施科学合理: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尘肺危害防治策略和措施,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 动态管理:持续监测、评估和调整尘肺防治措施,确保其适应企业的发展和环境变化。
三、责任分工1. 企业责任:企业要全面负责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建立健全尘肺防治管理体系。
2. 部门责任:企业各部门要按照尘肺防治工作职责,合理分工,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尘肺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员工责任:员工要遵守尘肺防治规定,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宣传,增加尘肺防治的自觉性。
四、尘肺危害防治措施1. 尘源控制: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使用低尘、无尘材料等方式,减少尘肺危害源的产生。
对采取喷淋、覆盖等控制措施的工艺环节,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
2. 通风控制:企业要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尘肺危害特性,合理设置通风设备,保证工作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尘肺监测:企业要定期开展尘肺监测工作,了解工作场所的尘肺危害程度,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防治措施。
4. 个体防护:员工要根据工作场所的尘肺危害程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口罩、防护眼镜等,确保其有效防护。
5. 培训宣传:企业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尘肺防治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治意识和知识水平。
同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尘肺危害防治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6. 健康监测:企业要开展员工健康监测工作,定期进行体检,发现疑似尘肺病例及早救治和报告。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实用版

YF-ED-J4726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监督监察,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济形式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的监督监察工作,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应与安全监察同步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煤炭企业包括生产矿井及所属地面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查备案;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尘肺防治培训工作;负责从事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组织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煤炭主管部门是当地煤炭企业尘肺防治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炭企业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1. 背景与意义尘肺病是劳动保护领域内的一种重要职业病,是以长期吸入矽尘、煤尘等致癌物质导致的肺部疾病。
根据统计,尘肺病已经成为我国职业病死亡率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作为劳动用人单位,应承担防治尘肺病的主体责任。
为了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一项工作。
2. 规定内容2.1. 职工健康体检企业应该每年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发现职工患有尘肺病或者肺部其他疾病的,要及时进行治疗,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到相关部门。
2.2. 现场防护设施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生产场所和职业健康危害环境进行评估,建立防尘肺系统,完善生产车间和厂房的环境控制设施,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要求。
在作业现场应当做好以下内容:•安装局部排风装置,收集和净化有害气体、粉尘等;•检查和维护防护设施,如防护面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减少人力搬运粉尘物品的数量,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的方法进行生产。
2.3. 职工个人防护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职工职责,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防尘眼镜、耳塞等。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时,应检查其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个人防护用品无法发挥作用而对职工健康造成伤害。
2.4.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企业应及时发现、治疗和报告职工患有尘肺病的情况。
对于患病职工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及时分类报告职业病。
同时还应建立尘肺病病人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并向职工明确告知。
2.5. 职业病防治宣传和培训企业应当在工作场所和生产现场,设置相关防治宣传告知板和资料,并定期开展尘肺病防治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业还应重视职工健康教育,包括合理饮食、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有助于增加职工的免疫力和身体抵抗力。
3. 检查和问责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定期对企业实行尘肺病危害预防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良环境,应该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严格执行法律和规定。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防止粉尘危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职工。
3.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执行。
二、粉尘危害识别与评估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粉尘危害识别和评估。
2.识别和评估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包括对粉尘危害源、粉尘排放、粉尘扩散、作业活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
3.识别和评估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向相关职工公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粉尘危害防护设施1.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粉尘危害防护设施,包括粉尘收集装置、通风设备、防护罩等。
2.粉尘收集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和安装,并定期维护和清洗,以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3.通风设备应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合理设置,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降低粉尘的浓度。
4.防护罩应符合安全工程学原理,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四、粉尘危害防护措施1.在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粉尘危害防护措施,包括工艺改造、替代技术、包装密封等。
2.对于存在严重粉尘危害的作业环节,应优先考虑使用封闭式设备进行作业,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3.在进行粉尘作业时,职工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护服等。
4.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正确使用。
五、粉尘危害监测与检测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粉尘危害监测和检测制度。
2.对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3.对粉尘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其粉尘产生量和扩散情况。
4.对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与粉尘危害相关的职业病。
六、粉尘危害应急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粉尘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2.制定并组织实施针对粉尘危害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处置措施。
3.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4.组织职工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模版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企业尘肺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有尘肺作业环境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采石、冶炼、矿山等行业。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尘肺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二章尘肺危害评估与监测第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尘肺危害评估,了解工作场所尘肺危害程度。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适当的尘肺危害监测设备,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工作区域尘肺浓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包括肺功能检查等,及时发现并诊断患有尘肺病的员工。
第三章尘肺危害防治措施第七条企业应优化工艺流程,减少尘肺危害源的产生。
第八条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防尘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设备、防尘口罩等,并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定期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采取物理隔离或化学抑制等有效措施,减少尘肺危害源的扩散。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确保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章公告与警示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尘肺危害防治公告,明确尘肺危害的相关知识、防控措施等内容,并公开于相应工作区域。
第十二条企业应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尘肺危害警示标志,提醒职工注意危害防范。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三条地方劳动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对违反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的企业,地方劳动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违反尘肺危害防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尘肺病患者的赔偿责任,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公告于企业内部。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地方劳动部门所有,如有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尘肺危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并实施尘肺危害防治措施,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并公开发放尘肺危害防治制度,保障劳动者了解尘肺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提高其防控能力。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教育培训、宣传教育、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尘肺危害防治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学习。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尘肺危害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尘肺危害物浓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等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与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尘肺危害防治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劳动者有接受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权利,有知情、参与、监督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权利。
第十条劳动者有在工作中拒绝进行可能导致尘肺危害的工作的权利,有拒绝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条件不符合标准的权利。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尘肺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主动参与尘肺危害防治培训,提高自身的防控能力。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配合企业的尘肺危害监测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配合公司对个人防护装备的管理和检测。
第三章企业的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应依法履行尘肺危害防治的责任,建立健全尘肺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工作特点和尘肺危害物种类,制定相应的尘肺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尘肺危害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尘肺危害物浓度进行监测和评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监督监察,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济形式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的监督监察工作,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应与安全监察同步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煤炭企业包括生产矿井及所属地面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查备案;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尘肺防治培训工作;负责从事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组织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煤炭主管部门是当地煤炭企业尘肺防治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炭企业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监察煤炭企业的分布,统一规划布局,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煤炭企业是尘肺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尘肺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尘肺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制度、粉尘监测制度、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尘肺危害管理制度、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做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定期开展粉尘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及治疗;做好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及培训工作;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煤炭企业应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尘肺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尘肺危害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取得相关资质,并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三章粉尘的预防与治理第十三条煤炭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煤炭企业必须为接尘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煤炭企业“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七条煤炭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测尘人员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粉尘监测工作。
煤炭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作业场所粉尘检测评价,该项工作应由已取得粉尘检测与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检测与评价结果必须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应当经有关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煤炭企业的采样设备及分析仪器应经常维护,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条煤炭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地申报粉尘危害。
第四章培训和教育第二十一条煤炭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危害及其后果、粉尘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尘肺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工作。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尘肺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粉尘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地方煤矿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尘肺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尘肺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章健康监护第二十四条对接触粉尘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同时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炭企业不准以岗前检查代替定期在岗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煤炭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粉尘作业;不得安排有粉尘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粉尘作业。
尘肺病患者应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煤炭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煤炭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粉尘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尘肺病诊断等资料。
从业人员离开煤炭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炭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八条煤炭企业新录用从业人员时应要求劳务输出管理部门或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煤炭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
第六章尘肺病诊断与治疗第三十条煤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接触粉尘危害从业人员进行尘肺病诊断。
第三十一条尘肺病诊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安排2-3个月住院治疗或疗养。
Ⅱ期及以上尘肺患者和Ⅰ期尘肺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者,每年应安排3-4月住院治疗和1-2个月疗养;尘肺患者合并有严重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大出血、气胸、严重肺气肿、迁延不愈的肺部感染或肺部感染反复发作的,应长期住院治疗。
第七章尘肺危害防治经费第三十三条煤炭企业用于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四条煤炭企业吨煤提取不低于0.5元费用作为职业危害防治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采样仪器设备的购买、更新和维护、职业卫生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尘肺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尘肺患者的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六条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或者指定尘肺防治领导及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尘肺防治工作的;(二)未制定尘肺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四)作业场所粉尘监测与评价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五) 作业场所粉尘检测与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六)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或不健全的;(七)未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八)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使用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粉尘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尘肺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粉尘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粉尘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粉尘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粉尘进行检测与评价的;(五)作业场所粉尘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尘肺患者及观察对象进行诊治的;(七)未按照规定在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二)将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粉尘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粉尘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的;(三)擅自拆除、停止使用粉尘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从业人员、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接触粉尘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五)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进行没有粉尘防护措施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