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_民事起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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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熊培舒,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1号7-3。

被告:重庆博澳燃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3-1-2-2号

法定代表人:庞昌福,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迟延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沙法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调解书》,由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从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8年7月28日止的迟延办证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总价款1033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其义务,为此原告则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登记在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联合村56号明博大厦二层费住宅13、14、15号房屋(现为天星桥正街

127号附15、16、17号)。被告对该查封提出异议,称依据2003年1月3日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天星桥联合村56号旧房改造工程系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同时依据2003年12月16日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分房协议》,该查封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经法院审查查明后裁定予以驳回。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既然被告与重庆明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天星桥联合村56号旧房改造工程系联合开发建设,当然不能只享有收益权,同时还应对亏损、风险(包含对外所付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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