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5篇)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b6b1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99.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核定及监管,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四川)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管理范围成都市抗震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抗震设计管理内容(一)初步设计阶段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2.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属成都市区的该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抗震办公室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抗震办公室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施工图阶段1.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同时,应将设计单位填写的抗震设计报审资料(详附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完成抗震设计审查;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应包含审查人及审核人签字的抗震审查意见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有抗震审查专家签字;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抗震设计审查意见。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地震是一种灾难性的自然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抗震设防是非常重要的。
建设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直属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够在地震发生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升抗震能力,保障社会稳定。
二、管理目标1.制定和实施科学、规范的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抗震要求;2.加强对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降低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风险;3.提升工程抗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抗震设防能力;4.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地震科学和抗震设防技术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局应制定自适应于当地地震活动特点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设计、建材选取、施工工艺和监控措施等方面。
2.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建设局应设立专门的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机构,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抗震要求。
3.工程抗震监督检查建设局应组织定期的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对已经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符合要求。
同时,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监测。
4.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建设局应加强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抗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班,提升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抗震技术水平,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
5.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建设局应建立与地震学研究机构、抗震设防专家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密切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抗震设防技术和经验,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交流,推动抗震设防管理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1.调研和立项建设局应对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形成项目立项报告。
2.制定制度草案建设局应聘请专业人员编制关于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方案,包括各项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2024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含涉及结构、功能、荷载变化的装饰装修)等。
构筑物参照执行。
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以及全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权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管理— 2 —(超限高层除外),并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受市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承担抗震设防相关技术咨询和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申报)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计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查(以下简称“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另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审查”)。
需要进行多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完成多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多层建筑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超限审查或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可根据需要,在施工许可环节前通过联审平台向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文件抗震咨询申请(以下简称“抗震咨询”)。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10]160号【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3【实施日期】2010.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除此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我市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四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
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