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质量管理五条红线 安全管理三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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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1. 严格遵守工地安全规定。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工作过程中严禁违反安全规定。

2. 确保施工现场周边交通安全。

在施工期间,必须设置合适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确保车辆和行人能够明确地识别施工区域和道路状况。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隧道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进行。

4. 隧道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所有参与隧道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工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具备完成任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5.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应急准备。

6.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班制度。

隧道施工工作涉及高强度的体力劳动,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班制度,以避免疲劳导致的事故风险。

7. 严格禁止酒后施工。

在施工现场严禁饮酒,任何有酒精影响的人员不得参与隧道施工工作。

8.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隧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9. 加强沟通和协作。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实施细则:1.公司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检测工作。

2.公司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隧道施工的“三类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注1】,严禁隧道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隧道施工事故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事故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在建铁路、公路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掌子面以及掌子面后方发生的“关门”塌方、有毒有害气体爆炸、火工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具体解释如下: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1.从事隧道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2.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隧道施工的“安管人员”,必须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施工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照,才可进场施工。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隧道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合规劳务队伍,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4.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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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中国中铁股份强制性贯彻《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实施细则:1.公司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检测工作。

2.公司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隧道施工的“三类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注1】,严禁隧道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施工劳务企业。

5.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培训计划,选用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台帐。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必须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为了保障隧道施工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以下是九条隧道施工安全规定,必须严格遵守:1.必须合格。

在施工之前,必须对隧道的施工方案和所有施工材料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测试,确保所有施工材料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具有合适的质量和性能。

2.必须符合要求的员工。

所有从事隧道施工的员工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包括技术资格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接受全面的培训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任务。

3.必须严格了解风险。

在隧道施工期间,必须对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或危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或消除潜在的危险。

这些措施必须在施工计划和工作流程中得到明确体现。

4.必须执行标准的安全管理程序。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有效的安全管理程序,监控现场设备和人员,并及时发现隐患并给予处理和整改。

5.必须落实到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必须选择合适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隔离设施、防护设施和逃生设施。

并且,在施工期间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救援设备完好无损。

6.必须进行及时的协调管理。

在隧道施工期间,必须对现场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和协调,以确保所有工作按照计划需要的节奏进行,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快速处理。

7.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艺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不合适的工艺、材料需要及时纠正或更换。

8.必须执行合理的安全计划。

在隧道施工工作期间,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安全计划,对于应急情况也需要进行充分的预先演练和准备,提高现场处理的应变能力。

9.安全是最优先的工作。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作为工作的优先考虑事项之一,确保所有工作都基于安全有序进行,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事故和伤害事件的发生。

以上便是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同时也是对于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些提醒。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要始终牢记:Safety first!。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实施细则:1。

公司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检测工作。

2。

公司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隧道施工的“三类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注1】,严禁隧道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4.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施工劳务企业.5.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培训计划,选用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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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址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管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质量管理五条红线
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安全管理三条红线
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工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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