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导言]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统称上市公司)的公司因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股权变动。

第二章重组范围和审批程序第三条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重组:(一)购买资产,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购买资产,使公司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二)出售资产,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出售资产,使公司减少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三)与他人合并,使公司存续期间不足三年的;(四)重组事项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需要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发生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前应当制定重组方案,并报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制定。

第三章重组方案和文件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提交重组方案和重要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等;(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的意见;(三)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四)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交易合同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前三十日内将重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征求股东意见。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组方案制定详细的时间安排,确保重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

第四章审核和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确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独立董事及全体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组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重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1 -(三)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组事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第五条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在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前,全国股转公司不接受任何与该公- 2 -。

202403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2403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2403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一、前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管理和监督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2024〕87号文),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

《管理办法》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管理和监督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审批过程,建立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按照规范、审慎、落实的原则进行资产重组,
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审核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审核,其标准应当严格把关,审慎把控,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应当完整履行审核程序,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其重大资产重组提议投票表决,并依法落实成果。

(二)建立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制度,明确其
审批权限,确定其审批程序,明确履行其审批权限的机构,并落实其审批
权限享有的相应职权、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4版全文)

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4版全文)

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4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进行的重要资产重组行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1.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方式,使所涉及的资产或业务构成相对独立经济实体的组合,并可能导致公司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或产生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行为。

–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公司;–同一控股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签订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对方及其关联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关系。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第四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编制和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目的和意义;–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程和时间安排;–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业务及相关权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评估依据和评估结果;–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应对措施;–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融资和资金来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和人员任命安排;–相关交易的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情况的披露;–公司重要股东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意见、承诺和保证;–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上市公司应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前进行内部审议和决策,并依法进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及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及时、充分的信息。

2.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目的和意义;–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程和时间安排;–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业务及相关权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评估依据和评估结果。

3.上市公司应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同时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诚信原则;3. 合规性原则;4. 保障股东利益原则。

第二章重组管理第四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成立专门的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重组方案;2. 审议、决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3. 协调解决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重组工作进展。

第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重组目的及必要性;2. 重组方式及交易条件;3. 重组涉及的资产、负债、权益和业务;4. 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 重组的资金来源及安排;6. 重组的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经以下程序:1. 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方案;2. 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3.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重组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或股东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与境内上市相关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定义1.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依法进行的,涉及资产或业务整合、置换、出售等行为,其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2. “上市公司”指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并公开交易的公司。

3. “管理层”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第四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批程序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需经以下程序审批:1. 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应向主管部门递交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并附上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程序,并发出受理通知。

3. 审核决策:主管部门应在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公告及披露:上市公司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按规定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5. 实施重组:上市公司在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开始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编制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时,需向主管部门递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2. 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3. 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4. 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及对策。

5. 公司治理安排和关联交易管理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条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上市公司和管理层,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法违规行为者。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完成的涉及公司整体或者重要部分资产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和程序第一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第四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以选择以下类型之一:(一)吸收合并。

(二)资产置换。

(三)股权转让。

(四)债权转股。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三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七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筹划和论证阶段。

1.提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目标、基本方案等内容。

2.进行尽职调查,对受托人所办理的交易进行独立核查。

3.报告董事会并获得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方案、废止交易方案及补充阐述经营活动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三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注意以下特别规定:(一)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应当进行公允、独立、专业的评估。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三)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产重组相关信息。

......附件:1.《公司法》2.《证券法》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

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规范证券市场及其运作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

3.上市公司:指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4.重大资产重组:指涉及公司整体或者重要部分资产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及相关管理事项。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范围和认定第三条重大资产重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公司进行资产收购或出售,达到一定金额的标准;(二)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转让,达到一定金额的标准;(三)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使其资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动,达到一定金额的标准;(四)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导致资产总额或净资产发生重大变动。

第四条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重大资产重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二)重大资产重组金额超过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30%;(三)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业务范围、产业结构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应当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交易方案、交易对价、重大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情况等。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与审查第七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和审核。

第八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披露。

第九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股权变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备和披露。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对比

重大重组管理办法对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比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1)公众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取消了营业收入指标;(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2)对触及净资产的指标进行了调整(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经审批的情形(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和资产产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4项中任何一项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对应类别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超过200人的,由全国股转系统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公众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只有一种需要行政审批的情形。

对借壳行为不再单独规定(2)借壳上市的认定指标由一项“资产总额”指标拓展为“5 11”共7项指标,即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主营业务、中国证监会自由裁量之兜底条款;(3)控股权变更需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认定支付手段(股份)的价格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作为三级市场,成为了各类非上市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为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法规与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影响与实施效果。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与特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制的公司,但其股份不对外公开发行。

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但其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为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机会。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与意义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资产转让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资产整合,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业务转型。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本的规模扩张,提升企业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三、新三板法规中的管理办法要点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范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重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资产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此举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 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部门等。

这些机构将负责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市场公布审查结果,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过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审核、股东大会的审议等多个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各方利益,并规范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四、新三板法规的影响与实施效果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市场发展与公司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众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意见。

公众公司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公众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重大资产重组提供顾问服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知悉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第八条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并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第十条公众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

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在筹划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阶段,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的,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第十二条筹划、实施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众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公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如公众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

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完成审计等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一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

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

公众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股东的关联人。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以使用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

使用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其支付手段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定价可以参考董事会召开前一定期间内公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等。

董事会应当对定价方法和依据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有关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众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第二十二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退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30日应当披露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第二十四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三)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五)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自律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公众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防范内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加强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票转让的实时监管,建立相应的市场核查机制,并在后续阶段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