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国能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信彪、徐某2离婚后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国能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信彪、徐某2离婚后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5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志锋倪春艳陈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某1;陈某;潘某;徐某2【当事人】徐某1陈某潘某徐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1陈某潘某徐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王盛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王盛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霞王盛陆红霞胡赵慧【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08:30徐国能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信彪、徐某2离婚后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2民终52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某。
原审第三人:徐某2。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某、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艾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工业自动化中的自动化铸造技术随着工业化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自动化铸造技术。
通过运用机器人、数字化技术和自动化设备,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
本文将围绕工业自动化中的自动化铸造技术展开,分别从铸造设备、数字化技术和机器人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铸造设备自动化铸造技术需要依赖高效的铸造设备,使生产过程更稳定、更可靠。
目前,市场上铸造设备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具备了智能化、自动化、柔性化和高效化等特点。
其中,高压铸造机、低压铸造机、气压铸造机等多种设备已经被广泛使用。
高压铸造机是一种将熔化的金属注入型腔中的铸造工艺。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通过压力来推动金属熔体注入,从而使产品具备优异的力学性能、外观和表面质量。
相较于传统铸造技术,高压铸造机不仅生产效率高,生产成功率也更高。
低压铸造机的原理与高压铸造机相似,但是由于采用了外部气压来推动金属熔融,因此不需要高压强制注射,生产稳定性更高。
与高压铸造机相比,低压铸造机需要的能源成本更少,生产速度更快,且产品质量更好。
气压铸造机使用压缩空气将金属熔融物质注射到型腔中,并通过热传递机制使之凝固变得牢固。
与其他铸造机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效率和产品质量,更加适合于生产大批量的铸件和零件。
二、数字化技术除了良好的铸造设备,数字化技术也是自动化铸造技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计算机数控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提升,数字化技术在铸造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数控铸造技术,就是利用计算机的数控技术控制机床自动加工,从而实现对铸造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
采用数控铸造技术,可以直接输入精准的图纸数据,形成三维模型,然后通过计算机进行自动加工,从而大量减少了手工加工人力,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
大数据技术也被广泛应用于自动化铸造生产中,通过大数据分析,企业可以随时获取生产数据和客户信息,实时了解生产进展,并进行生产调度。
通过大数据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及时进行生产调整,并优化生产效率和企业效益。
熊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熊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黔27民终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国红倪安熊元伦【审理法官】刘国红倪安熊元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某某;吴某某【当事人】熊某某吴某某【当事人-个人】熊某某吴某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4:09:01【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一、2019年10月13日5时许,吸毒人员罗某联系被告人肖鸿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金陵大市场门口交易。
随后,肖鸿安排被告人杨某去送货。
杨某和罗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后,罗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肖鸿,杨某将0.2克毒品海洛因交给罗某。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鸿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意见。
经查,庭审中公诉机关虽提供了被告人肖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为其毒品是从湖南省醴陵市运输至本市,而庭审中被告人肖鸿又对此予以否认,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肖鸿有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肖鸿的行为仅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肖鸿被查获毒品及毒品含量低如何认定问题。
经查,肖鸿辩解查获的毒品中有部分是底粉。
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故肖鸿自行将毒品掺底粉以获得更高利润,此时对于其查获的毒品,应当均计入毒品数量。
陆某1、倪某某等与杜某1、杜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1、倪某某等与杜某1、杜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5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1;倪某某;王某某;陆某2;杜某1;杜某2;杜某3【当事人】陆某1倪某某王某某陆某2杜某1杜某2杜某3【当事人-个人】陆某1倪某某王某某陆某2杜某1杜某2杜某3【代理律师/律所】王省委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省委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省委顾朝君【代理律所】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但根据在案证据,系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并不明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但根据在案证据,系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并不明确。
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严萍【更新时间】2021-10-23 03:57: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系争房屋登记户主陆叔余、人口七人的房屋坐落于凤溪村,房屋数共五间瓦房。
根据《青浦县凤溪八组村私有土地房产登记清册》记载,登记人口七人为:户主陆叔余、妻吴氏、子兴泉、媳倪氏、孙女陆笑米、孙女莲米、女文敬。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1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和陈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双方对互转的部分均无异议,该部分能够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相互转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陈某主张被李某殴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64316.98元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某主张因婚后其与李某的收入不足以支撑一家五口人的正常生活开销,且李某家之前的房屋需要装修,故而向其母亲殷绍翠借了5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为当时是一家人,所有没有向其母亲殷绍翠出具借条和收条。
李某否认和陈某向殷绍翠借过50000元的借款,但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我没见过这50000元,家里装修房子属实,装修工人只有两三个人,装修总共花费具体是多少我也不清楚,但是没有30000元,最多不超过25000元。
陈某是拿了钱来一起生活,多数都是陈某开支的,陈某的钱哪里来的也不清楚。
”和“我愿意赔偿一万五六的装修费。
”结合双方在二审中陈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人的收入来源不多,维持一家五口人的日常生活开支都很艰难,以及确实装修了李某家房屋的客观事实。
民事决定书

民事决定书篇一: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决定(一)民事判决1、概念: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实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环境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民事判决是标志法院行使监察权的重要标志,是法院审判职能的职责集中体现,也是民事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2、分类(1)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可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讼案件的案情判决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并作出有所不同判决时适用不同的程序与原则,如是否公开审理、处分原则等(2)按照其所解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和内容的,可分为给付判决、验证判决和变更判决的内容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诉,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他一定的欠款,如果原告无理败诉,此时,法院所作的判决就不属给付判决而属确认判决。
(3)按照所解决的争议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所作的判决,超过一半是全部判决。
先行判决的此案一般有案件两类:一类是一方当事人迫切需要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其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第二类是案情非常简单,在法定审理在短期内期限内或短期内难以尽数查清(4)按照各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各党派的不同,可分成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5)依判决作出以下的时间,可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补充判决主要专门针对法院漏判,是大陆法系采取相应主权国家采取的救济方式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裁判遗漏裁判可适用上诉,当事者对裁判遗漏也可申请再审(6)依判决的法律效力,可分为颁布判决和未生效判决(7)按照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行政诉讼判决3、内容(1)首部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案件类别和编号;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2)正文(主要内容)a.诉讼请求和理由,争议的谬误和理由b.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事实、适用的法规和理由c.判决结果,包括诉讼费用的承担(3)尾部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上诉人王某珍与被上诉人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某珍与被上诉人李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1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车兴民【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车兴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珍;李某斌【当事人】王某珍李某斌【当事人-个人】王某珍李某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王某珍撤回上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0:04:0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17日,原告胡东阳在第三人济南章丘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波仔玫瑰枸杞复合果汁饮料(420ml)一瓶,支付价款5.9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有玫瑰花,原告认为该产品添加玫瑰花属于使用非食原料,故于次日向被告邮寄《举报信》,举报第三人销售的波仔玫瑰枸杞复合果汁饮料违法添加玫瑰花的行为。
2019年9月16日,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作出回复,内容为:经调查,第三人提供了生产商波仔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玫瑰花原料的解释说明》,该说明载明:玫瑰枸杞复合果汁饮料所用配料玫瑰花实际为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瓣红玫瑰干花瓣,并承认该产品标签存在瑕疵。
被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第三人立即下架停止经营该产品。
王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5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以劲章文佳吴合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毛某【当事人】王某毛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毛某【代理律师/律所】黄会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会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会英【代理律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1:34:58王某、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20民终53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会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上诉人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572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梁以劲审判员章文佳审判员吴合波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高丽书记员刘粤湘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陆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佳欢濮方涛【代理律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陆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另查,二审上诉期间,陆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经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陆某与其父陆翔近两年常年居住在江苏省扬中市,均系该村居民,其婚后因身体原因治疗需要,偶有外出,但大部分时间均在家中,由其父母对其进行照料。
再查,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中,李某称:“被告(陆某)是2020年1月19日我送她回扬中的,之前是一直和我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2020年3月份我去扬中接被告来南京的。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起诉时陆某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1号汤水雅居南苑29号幢二单元503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其他地点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以陆某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农某、陆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农某、陆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2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红恩李涛王五洋【审理法官】陈红恩李涛王五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农英光;陆友愿;农志鸿【当事人】农英光陆友愿农志鸿【当事人-个人】农英光陆友愿农志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农英光;农志鸿【被告】陆友愿【本院观点】农英光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相关诉讼费用,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农英光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相关诉讼费用,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农英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0:28农某、陆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01民终122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农英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友愿。
原审第三人:农某1。
审理经过上诉人农英光因与被上诉人陆友愿、原审第三人农志鸿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5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农英光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相关诉讼费用,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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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0号
原告农某,农民。
被告陆某,农民。
原告农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凌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15年8月31日16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书记赵忠良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
审判员陆凌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忠良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53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