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从业者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和运作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
1. 房地产信托投资1.1 什么是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通过信托计划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
投资者以信托份额的形式参与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分红。
1.2 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优势高收益:相对于传统的银行储蓄等投资方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具有较高的收益率。
分散风险:通过投资多个房地产项目,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降低单个项目的风险。
流动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买入或卖出信托份额。
专业管理:房地产信托投资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投资者无需过多操心。
1.3 房地产信托投资的风险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风险:如果信托基金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
不利政策风险: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房地产投资产生影响。
2. 房地产资产管理2.1 房地产资产管理的定义房地产资产管理是指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运营,实现房地产资产的增值和优化利用。
其目标是最大化房地产资产的价值,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2.2 房地产资产管理的流程2.2.1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房地产资产管理的第一步,通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和潜在增值空间。
2.2.2 资产规划资产规划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定房地产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策略,包括项目的定位、市场推广、租赁管理等。
2.2.3 资产运营资产运营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涉及租赁、维修、保安、清洁等方面的工作,旨在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营。
2.2.4 资产退出资产退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通过出售、转让或其他方式将房地产资产变现。
2.3 房地产资产管理的挑战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性会对资产管理造成一定的挑战。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以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信托公司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信托单位持有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运作方式应采用封闭式。
经核准的信托单位总额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信托单位可以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第二章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一节信托公司资质第八条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知识的人员; 经验和房地产专业(三)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四)董事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包括有外部人士参加并由外部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委员会;(五)过去三年连续盈利;(六)过去三年办理的信托业务中,没有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不良记录;(七)公司已累计设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10次以上,且所有信托计划已经结束或运作正常、执行良好;(八)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九条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一)申请报告;(二)已设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名单及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三)由全体董事签署的关于董事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四)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名单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
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明确信托、信托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等基本概念的定义。
- 规定信托业务的范围和分类。
2. 设立与登记:
- 规定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所需文件。
- 规定信托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变更。
3. 信托财产管理:
- 规定信托财产的登记、保管、管理和使用。
- 规定信托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置。
4. 信托业务运营:
- 规定信托业务的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规定信托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宣传。
5. 信息披露与报告:
- 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容。
- 规定信托业务的报告制度和期限。
6. 监督管理:
- 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和方式。
- 规定信托公司的合规审查和处罚措施。
7. 争议解决:
- 规定信托业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机制。
- 规定信托合同的仲裁和诉讼。
8. 其他:
- 规定信托业务中的税收政策。
- 规定信托业务的国际化管理和合作。
由于具体内容会因国家、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您需要查看具体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布年份或版本信息,以便我能提供更准确的答案。
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逐渐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房地产信托业务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财务工具,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投资、置换、融资等领域。
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等原则,要求各大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制度内容1.业务管理机构建立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业务计划和具体方案,审批、核准每项目的表决权和决策权,对投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并组织实施各项审查、评估等工作。
2.业务管理流程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投资方案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批、实施、运作和清算等环节,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严谨。
3.业务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方案、股权合作、项目保障、回报计量等内容。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4.管理人员职责明确房地产信托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管理人员工作的规范、一致性和及时性。
5.信息公开和披露对每期房地产信托交易,要求管理机构及时公开、披露交易双方的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
同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加强投资者的风险管控。
6.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投资方案、股权合作、项目策略等合规性。
同时,实施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7.监督检查建立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督机制,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防止投资风险和市场波动。
三、总结制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一方面,要对监管要求、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掌握和理解,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督,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正常发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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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进入2014年,银行信贷紧缩导致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企对于资金面需求持续增加,这为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市场机会,同策咨询研究部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发行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规模为1628.8亿元,和2013年同期的1634.5亿元的规模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下降。
但是,今年以来,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市场低迷期对于房地产的投资趋于谨慎,尤其是在房企资金面仍然趋紧的情况下,尽管房企对信托资金的需求较大,对于信托业务来讲是一个比较好的增长机会,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投资房地产信托的潜在风险正在逐渐加大。
基于以上因素,同策咨询研究部针对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展开研究,近期完成了《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研究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除了对68家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能力做综合分析之外,我们还特别针对这些信托公司展开在运营实力、房地产投资实力和主动管理能力等三个方面单项研究。
首先,从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单项指标来讲,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主要反映的是信托公司在地产投资上投入的资源、专业化程度以及对地产行业的风格偏好。
为了研究68家信托公司的地产投资实力,同策咨询研究部将会通过一些指标比较客观的衡量每家信托公司的地产投资实力,比如地产信托产品发行规模和地产信托在公司内部占比等指标。
具体而言,在《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研究报告》中,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主要包含产品发行能力、收益能力和专业能力这三个一级指标。
其中,在产品发行能力上,同策咨询研究部选取资产2013年和近3年(2011-2013年)发行地产项目数和地产信托募集规模为二级指标,以避免不同年份数据波动对信托公司产生影响;在收益能力上,我们选取地产信托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作为二级指标,在专业能力上,我们选取2013年新发行地产信托占信托行业地产信托规模之比和2013年新发行信托占公司内部信托之比来衡量。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2006年 6 月 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 7 号文件形式发布,自 2002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至 2007 年 3 月 1 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3 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 ; 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人益;(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侵吞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更多借款;(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展开相互交易;(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展开交易的,不受到前款第(四)至(八)项的管制。
第三十二条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一)所持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自己处置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Seiches规定或者存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全权处置。
第三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相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介绍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建议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表明。
第三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缴纳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Seiches规定外,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认。
第三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182 信托卷:证券业务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等敏感类业务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等有关法规从事房地产业务㊂(一)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㊁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㊂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㊁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㊂(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㊂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㊁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㊂(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㊂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㊂(四)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贷款㊁房地产投资等房地产业务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㊂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审批标准㊁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㊁财务状况㊁信用状况㊁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㊁ 四证”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业务的合法性㊁合规性和可行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㊁合法㊁有效;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加强项目管理㊂二㊁信托公司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7〕1号)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等规定,合规㊁审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㊂在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组合投资㊁分散风险的原则,必须事前在信托文件中制订投资范围㊁投资比例㊁投资策略㊁投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权限,确立风险止损点,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管理期间如改变投资策略及相关内容时,是否需征得委托人㊁受益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的报告方式㊂信托公司要严格控制仓位,实时监控净值及敞口风险,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具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保持投资的灵活性㊂要认真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并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保证各项处理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㊂三㊁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业务的风险监测,及时了解业务开展情况,有效防范风险㊂(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每季逐笔排查房地产业务风险,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㊂在排查中应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专项报告银监会㊂(二)要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已宣布停业整顿或撤销的除外)认真按时地填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见附件一)㊂从2008年11月3日开始,要求信托公司每周一下午报送上周收盘后数据㊂同时,应加强对证券业务的监测,对信托公司上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填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二),连同‘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件上报银监会㊂各银监局要注重数据质量和对监测结果的分析,对数据填报质量不高的信托公司要加强督促和指导㊂四㊁在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等专项业务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㊂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㊂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㊂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认真履责㊂银监会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监管责任㊂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㊂附件:一㊁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略)二㊁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略)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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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一) (二) (三)委托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四)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一)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二)投资于不动产经营企业进行商业楼房及住房开发、建造;(三)用于购买土地商业楼房或住宅并予以出租;(四)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运用;(五)信托文件约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式。
(一)(二)(三)(四)(五)第八条经中国银监会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单个集合信托计划接受的合同份数可以不受《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限制。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经验和房地产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必须对所涉及的不动产及其经营企业实施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包括土地的性质、法律地位、测绘情况、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并考虑当地经济环境、土地开发状况及该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等因素,对土地评估机构做出的土地估价的方法、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二)对拟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严格审核项目的用途和功能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三)(四)(五)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及处分说明书,应经信托投资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其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须经决策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作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在该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事先报批的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房地产信托经理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二)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三)(四)(五)(六)(七)(八)(九)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向委托人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醒委托人在交付资金前仔细阅读《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在阅读上述文件以后,应声明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和风险具有清楚明白的理解,并申明已无异议。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在保管人处开立单独的信托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合同约定的对象前,应当将该资金存入保管人所开设的信托资金专户,任何人不得挪用。
信托投资公司依合同约定需要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应当向保管人提供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保管人据此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拨付信托投资公司。
第十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一)(二)(三)(四)(五)(六)(七)(一)(二)记录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收益;(三)监督信托投资公司依合同约定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四)依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确定的方案分配信托收益;(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保管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以下内容:(一)担任保管人的情况;(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时间、数额和用途说明;(三)在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事项和风险事项。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涉及的不动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二)(三)(四)的记录;(五)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单个项目交易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者,应由二家以上专业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如果专业估价机构在同一时日价格估计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价格,并在信息披露中说明理由;(二)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签订前的房地产估价,其价格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专业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与信托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作出投资分析报告,以此作出投资决定和交付执行,执行时应作出投资决定纪录和执行纪录,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抵销。
作为管理费,保管人收取信托收益的5%作为保管费。
当房地产信托资金未能实现收益时,信托投资公司和保管人不得收取管理费或保管费。
第三十条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结束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将信托财产扣除有关费用和税费后,依法通过保管人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应事先取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从事信托业务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和背景的信托经理不少于4人;(三)行良好;(四);(五)(六)(七)(八)(九)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办理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已设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名单及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四)由全体董事签署的关于董事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五)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六)公司最近二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七)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名单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后(一)(二)(三)(四)(五)(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其存续期限不得少于3年,最低募集金额不得少于5亿元。
第三十七条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的募集期限为1个月,自该计划批准之日起计算。
募集期限内,信托投资公司募集的资金超过5亿元的,该信托即告成立。
否则,该信托不能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自行承担推介费用,并于15日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人。
第三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资金,应当进行组合投资,不得将资金运用于单个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就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执行状况及其它相关事项,检查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人的业务、财务或其它有关事项。
制:(一)问等;(二)研究、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评审、报备、实施等。
房地产项目立项应通过专家评审小组论证。
信托投资公司应保证业务操作流程的严肃性和独立性,防止行政干预;(三)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公司经营理念上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誉风险、信托财产管理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时,只能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发放贷款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房地产贷款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不完全具备前条规定的四证的房地产项目,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具备下列条件的除外:(一)(二)(三)(四)(五)(六)(一)织不少于(二)(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指的合格投资者,不能代表其他不合格的投资者参与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
第四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给不完全具备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前,应当聘请独立律师就办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出具专门意见。
不完全具备四证的房地产项目获得信托贷款并交纳土地转让金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参与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并保存土地使用证的原件。
第四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给不完全具备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应当按照房地产项目价值的5%提取额外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应当至少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一)(二)(三)作他用。
(一)(二)(三)对控股或属于关联方关系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评价自身房地产企业管理经验与能力的基础上,依法或者自主决定是否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参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人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未经核准,擅自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经核准,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办理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存在欺骗投资者行为,或者推介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由50万元处以5第五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和相关从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以非集合方式设立的房地产资金信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