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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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一)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一)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并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每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划定和标明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保护人员安全,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五章惩处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因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是保证消防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包括消防组织责任、消防宣传教育责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等。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和综合应急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消防组织责任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其责任。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消防演练,检查和测试消防设备设施,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传授灭火、疏散等基本应急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岗位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第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和各类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鼓励公众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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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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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包括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目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消防组织机构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消防队、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指挥部等。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
该章节介绍了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第五章: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
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火灾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包括火源控制、火警报警和灭火器材的设置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管理
该章节涵盖了火灾应急管理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逃生通道的设置和应急演练等。

第七章:消防培训和教育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包括组织培训和开展宣传教育等。

第八章:消防监督检查
该章节包括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
该章节包含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如法律适用和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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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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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城乡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意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力量和设施装备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等有关管理工作相协调,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和谐。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的需要,保障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城市应当在有关规划中统筹安排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迅速到达现场。

第十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资源,明确规划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消防水源供应的需要。

对新建建筑物,应当设置满足消防需要的灭火器材和
报警设备,并配备专职或急救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特种行业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严格的防火设施,确保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偷工减料的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工业园区、商业广场等应当配备符合城市规模的消防部门和装备。

第十七条对于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消防设施的改造、完善和更新。

对于违法建设、危楼、危房、隐患建筑等,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单位和个人使用消防设施应当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技术,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方法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一旦发现设施存在故障,应当及时修理和处理,严禁使用破损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每年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的台账和档案,做好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火灾的报警义务,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待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协助救援工作。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消防宣传教育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应当涵盖消防常识、火灾逃生技能、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等方面,推广火灾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应当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开展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和逃生的技能。

第二十七条媒体、公共场所、商业场所等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常设展示区,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第五章火灾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建筑物、场所和单位的火灾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火灾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性能、使用情况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必须由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对于消防设施的检查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布检查结果,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各级消防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火势,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紧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做好协助救援工作,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疏散、抢救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于火灾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成因,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改建、使用、销售等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采取纠正措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消防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消防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推进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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