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办事指南

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二、法律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三、申请条件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2、省际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3.从事省际班车(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4.省际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局按照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按程序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程序发放给省际班车(包车)客运企业后,应当做好标志牌证领用和发放登记台账,把发放情况登记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做好旧标志牌证的核销。
企业应当建立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安排专人管理标志牌的领用签发,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
5.标志牌必须使用与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相联的打印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标志牌打印完成后,企业应在“运输企业(章)”一栏盖章,方为有效。
印章可以是企业公章,或者是向当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业务专用章,要清晰完整。
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经省局批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进行人工手写、发放标志牌,并需在标志牌中间横线上方加盖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6.市际、市内、县际、县境内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印制、核发,并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工作。
四、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申请班车(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证号(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六、咨询途径电话咨询:七、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12328网上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5〕 481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481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交运发[2012]7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
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京交运发〔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6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站、客运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强化客运站主体责任,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等有关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发展新要求,现修订印发《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从2018年度起施行;原《北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京运管省客发〔2009〕264号)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8年2月13日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强化客运站主体责任,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第82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DB11/T 474-2015)等有关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际客运站监管考核,是指市、区两级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对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监管考核工作,比照省际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方式进行,坚持长效监管、量化考核、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边查边改的原则,激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省际客运站健康发展,鞭策和督导质量信誉低的客运站整改完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已于2007年4月4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规划》、《北京市省际客运及线路发展调查报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北京市实际编制的。
该意见明确了北京市省际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及保障措施,是我市“十一五”时期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并对长远发展和规范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发挥重要作用。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促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省际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加强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以下简称“省际客运”)线路管理,改善线网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利益,提高企业效益,规范省际客运市场秩序,推进省际客运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北京市“十五”时期的省际客运发展实际,制定“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发展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交通为目的,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交通发展纲要》,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考虑未来交通需求增长,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北京市省际客运线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接,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畅通、便捷、高效和智能化的北京市省际客运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省际客运从“供需平衡型”向“质量效益型”和“运输安全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方式转变;省际客运线网布局更加合理,快速客运比重逐渐增加,客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信息化与智能化科技应用能力不断增强,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省际客运市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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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
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1.11
•【字号】京交运发〔2017〕513号
•【施行日期】2017.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7〕513 号
各郊区交通局、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审核、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如下:
一、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条件
(一)申请企业、车辆具有省际包车客运资质,且处于正常营运状态;
(二)申请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市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
联通,且实时传输数据;
(三)申请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
(四)申请车辆技术等级一级;
(五)申请车辆年度审验合格;
(六)执行该业务的驾驶员持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已按规定在申请企业办理上岗备案手续;
(七)持符合规定的承运业务凭证;
(八)单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或单程营运里程超过800公里(含)的,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单日运行里程是指,驾驶员能够正常夜宿休息情况下,单日的行车里程。
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报审核内容
申报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客户名称、客户联系人及方式,承运业务凭证(扫描件或照片)、业务类型、本运次线路起讫点、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载客人数、是否回程载客,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
其中:(一)承运业务凭证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包车合同,或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合同。
2. 因客户或特殊原因未能签订包车合同,业务行程5天(含)以内,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旅游包车业务,可由客运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长期合同与注明客运事项的旅行社行程单取代本运次包车合同。
包车业务,客运企业需与客户方沟通确认包车客运事项后,记录确认内容、签发派车单,载明上述审核事项中必备的业务备案信息,确认记录和派车单共同取代本运次包车合同。
3.学校包车(或乘客以学生为主包车)、运行里程单程超过800公里(含)或业务行程5天以上的,客运企业必须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学校包车合同中需明确安全责任。
4.从事定线通勤班车业务的,企业必须与用车单位签订正式包车合同,可申领定期(月、季、年)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主要途经地、起讫点填写要求
主要途经地:指业务行程中需停留安排旅游等活动的地方,填写景区或活动所在的地市名称。
讫点:全部行程中与起点相距最远的目的地。
起讫点需精确到地市一级(省直管县可精确到县一级)。
(三)单程运行里程计算方法
业务运行总里程的二分之一。
(四)企业签发人的范围
企业进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申请时填写的企业签发人,可以是企业负责人、或者是经企业授权的备案申请人或调度人员。
企业签发人应对标志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报方式
(一)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网上申请备案管理制度。
拟承接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系统”(网址:http://114.251.208.15/lybc/)进行申请(企业使用设备技术参数见附件1)。
承接每一运次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均应按程序和要求、系统操作规程,逐项如实准确输入申报审核事项,录入有关业务凭证后,提交所在区运管机构审核。
(二)数字证书的管理。
企业应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用本企业系统账号与
数字证书,并应严格控制账号数量,一般按车辆规模100辆(含)以下的1-2个;100辆以上的,2个/150辆的原则配备账号数量。
企业购买数字证书,须经由市交通委运输局统一绑定权限;严禁企业将账号发放给车辆驾驶员,一经发现将取消该账号。
四、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方式
对旅游客运企业提交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请,辖区运管机构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核:
(一)自动审核
对于企业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系统将按条件自动审核,即时给出审核结果。
如有下面第(二)条所列情形的,转为人工审核。
(二)人工审核
企业提出的申请属于以下情况时,需人工审核:
1.提交申请的企业已被市或区运管机构设定为人工审核的;
2.提交申请的企业新增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未满半年的;
3.提交申请的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B级的;
4.提交申请的业务营运里程单程超过800公里(含)、总行程或标志牌有效期15天以上的;
5.执行政府调派的应急运输任务或重大活动保障,且业务行程两端均不在本市的。
为了保证及时进行人工审核,各运管机构应安排相应的审核人员并公布办公电话。
审核人员应每日浏览待审信息,及时受理审核,最长审核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五、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与管理
(一)市交通委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标志牌空白纸页,
按程序分发给各区运管机构,各区运管机构分发给企业。
分发情况应及时在系统登记。
(二)客运企业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后,企业即可使用与系统相联的打印机,用制式标志牌空白纸页打印生成标志牌,加盖企业公章后,随车使用。
手工填写无效。
印章可以是企业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三)同一运次标志牌可用于回程载客,但载客任务必须有一端在本市。
(四)各企业应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所盖印章样式和包车系统数字证书使用人信息向所在区运管机构备案。
各区运管机构留存备案信息,并报市交通委运输局一份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附件3。
(五)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将启用手工填写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由市交通委运输局发布启用手工填写标志牌模式的起止时间。
期间,企业对省际包车业务备案内容进行自审自核,向各区运管机构报审;各区运管机构按照申领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手工填写标志牌、做好登记,并在标志牌中间横线上方加盖各区运管机构备案专用章方为有效。
(六)企业负责标志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审核,指定专人签发标志牌,并建立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
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分发给个人。
已收回作废的标志牌由企业交还各区运管机构,由运管机构登记暂存6个月备查,之后可组织销毁。
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检查监督
(一)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申领和使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严禁不按签发指令用车行车,严禁无牌擅自运营省际包车业务。
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进行动态监控,严查自纠各类违规行为。
(二)各区运管机构要按照旅游客运行业监管办法,严格省际包车监管。
根据
监管情况,对省际包车管理薄弱的企业,可将其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方式设定为人工审核,以加强监管。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督导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企业或车辆的省际包车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吊销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直至吊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实施网上申请备案管理的通知》(京交运旅发〔2013〕213号)作废。
附件:
1.北京市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系统终端设备配置
2.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企业备案章备案表
3.企业人员数字证书备案信息汇总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