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院成为了人们获取医疗服务的新渠道。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国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和意义互联网医院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平台。
它不受时空限制,能够方便患者进行网上问诊、在线咨询和药品配送等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医院的迅猛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医生资质不明确、患者隐私泄露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和注册管理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必须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设立,并通过注册程序完成合法登记。
互联网医院要进行真实身份验证,确保医生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
2. 医生资质要求和审核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书,并经过相应科室的培训和评估。
医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承担问诊和咨询服务的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互联网医院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循医疗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示患者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
4.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互联网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和效果。
互联网医院应当督促医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评价。
5. 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互联网医院在违反相关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同时,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符合医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启示和展望《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和保障患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互联网医院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技术安全、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提升。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医院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医疗服务的新方式。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运营,保障患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论述和解析。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更加方便快捷,而医疗领域也逐渐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互联网医院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成为患者就医的新选择。
然而,该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了有效管理互联网医院的运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条件、互联网医院的运营管理、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发布和广告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阐述。
1. 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个体。
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互联网医院可以分为线上咨询类、线上复诊类和线上慢性病管理类等。
2. 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条件为了保证互联网医院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医疗人员的资质要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等。
3. 互联网医院的运营管理为了保证互联网医院的正常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
例如,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等。
4. 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发布和广告互联网医院在进行信息发布和广告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夸大医疗效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患者。
同时,互联网医院的广告应当明确标识出广告性质,以免给患者造成困扰。
三、对管理办法的评价及建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
然而,管理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医生的资质要求比较宽松,可能导致医生素质参差不齐。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正在迅速兴起。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与服务,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本文将对这些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是指对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指导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根据其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互联网诊疗平台等多种类型。
2. 互联网医院的注册与备案为了保证互联网医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注册和备案。
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同时,对于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3. 互联网医院的技术保障与信息安全互联网医院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需要确保技术设备和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医疗信息的保护,保障患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4. 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对于远程医疗服务,需要建立与实体医院的协同机制,确保患者病情的准确判断和合理治疗。
5. 互联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同时,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
6. 互联网医院的宣传与广告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宣传和广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夸大治疗效果和误导患者。
宣传材料和广告内容需真实、准确、客观。
三、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是指对互联网医院建设与运营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其目的是确保互联网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的要点:1. 互联网医院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要求互联网医院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人们的医疗健康服务带来了新的模式和便利。
然而,伴随其发展,一系列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互联网医院的规范运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立与审批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标准。
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互联网医院具备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合理的科室设置、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等。
同时,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名称、诊疗科目等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误导患者或不符合医疗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在互联网医院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掌握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技能和规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医务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
此外,为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的在线诊疗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以便在出现医疗纠纷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处理。
三、医疗服务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建立完善的患者就诊流程,包括在线挂号、问诊、诊断、治疗、处方开具等环节。
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在线开具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领域的创新模式,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然而,伴随其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互联网医院是指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的在线医疗服务模式。
从运营模式上,互联网医院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搭建并运营的互联网医院;另一类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搭建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管理对于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实体医疗机构想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化设施等条件。
同时,第三方机构想要参与搭建和运营互联网医院,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医师在进行在线诊疗时,必须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检验报告等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严禁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给出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
在线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另外,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患者的不满和投诉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涉及大量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是重中之重。
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患者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患者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数据存储和传输过程中,要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五、医疗质量监管为保障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处方的合理性、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重点标注

2.3互联网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互联网医院执业管理
3.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
3.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4.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3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4.4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五、互联网医院药品管理
5.1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加强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7.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互联网医院的飞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7.6互联网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7.7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互联网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8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3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患者电子病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4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在线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医院人员管理
4.1互联网医院应当聘请在我国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3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六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基本情况、诊疗科目、技术人员资质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制定互联网诊疗规范,明确诊疗流程、质量标准、安全保障等要求。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地开展医疗服务,接受患者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二)违反互联网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泄露患者信息,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互联网医院应运而生。
互联网医院为患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管理上的挑战。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运行,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准入管理要设立互联网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实体医疗机构作为依托,确保医疗服务的根基稳固。
其次,要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管理、病历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模块,以实现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
再者,要有明确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例如在线问诊、复诊、健康咨询等,不能超出实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
对于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实体医疗机构的资质证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医疗服务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互联网医院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服务人员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条件。
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实体医疗机构注册,具有一定年限的临床工作经验。
护士、药师等其他医疗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和规范,掌握线上诊疗的技能和方法。
定期对医疗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培训。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还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的人员进行记录和惩戒,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明确医疗服务的流程和要求。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详细询问患者病情,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应当及时安排转诊,并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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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第六条(部门责任)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平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保证医疗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
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
质控组织以及行业学、协会应制定互联网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医院依法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违法行为。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七条(准入申请)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八条(设置条件)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二)有合适的场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设置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或合同。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同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在依法申请医疗机构设置时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提交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公示)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医疗机构名称等。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实,未通过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
第十一条(名称核准)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冠名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包括“XX+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名称应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设置批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5日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主要登记下列事项:(一)设置人;(二)名称;(三)地址;(四)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五)类别;(六)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七)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投资总额;(八)诊疗科目。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重新设置)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地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应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执业登记条件)申请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三)具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数据接口要求,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执业登记材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二)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三)互联网医院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四)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五)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开展执业活动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承诺);(六)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七)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八)互联网医院拟在执业登记地点设置诊疗场所的,还应当按照实体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三)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四)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合作协议;(五)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执业登记审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诊疗科目;(四)经营性质;(五)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主要登记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所有制性质、类别、经营性质、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四)诊疗科目;(五)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以及发证机关;(六)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名称;(七)第三方合作机构名称;(八)按照规定应当登记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九)校验记录、变更登记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实体医疗机构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应在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第二名称、服务方式及诊疗科目。
第十八条(类别)互联网医院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应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类别相一致。
第十九条(诊疗科目登记)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确定诊疗科目,诊疗科目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相应的专科标准、规范等规定,并与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互联网医院开设相关诊疗科目,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本专业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可多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登记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展执业检查,重点核查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医院信息系统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等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和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