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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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5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高财力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浦东新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浦府〔2006〕53号)精神,结合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规定程序,采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相关标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效果、效益和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为新区财力安排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概算);(二)项目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工程合同文本;(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五)工程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与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重点抽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实现评价、建设管理评价和效益影响评价。

(一)目标实现评价是对立项文件中计划目标实现情况作出的评价;(二)建设管理评价是对项目实际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前期工作)作出的评价;(三)效益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建成后的功能使用、效益情况作出的评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2•【字号】浦府[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158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不断健全新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重要意义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减少投资损失,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已将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经济开发区,承担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任务,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的要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

因此,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代建行为,共同推进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浦府综改[2007]3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0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效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代理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第三条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在代建期内代行学校的职责。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基建处负有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监督第五条监督代建单位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项目部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工作时间要求。

第六条监督代建单位配合学校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服务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和组织实施。

代建期间,由学校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七条监督代建单位和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八条监督代建单位对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管理文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监督代建单位每周参加工程例会,对参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形成书面记录;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召开项目管理例会、组织参建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监督代建单位妥善保管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并形成台账。

第三章质量安全进度监督第十一条监督代建单位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监督代建单位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监督代建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保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浦府[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8]1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安排使用。

第五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及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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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

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三)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四)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区经信委、教育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管理)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

进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的单位方可从事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关于代建名录管理有关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新区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定期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列入代建名录,并定期对代建单位业绩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予以清退,并对代建名录进行调整。

代建名录内容和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代建合同)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按照标准合同文本格式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合同标准文本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代建方式)代建项目一般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项目法人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

第二章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第八条(项目法人的职责)本办法所指项目法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在项目技术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的规模、功能要求。

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代建名录选择代建单位或提出代建单位建议。

代建单位确定后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审核并汇总上报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调整计划。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招投标;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备案,组织项目移交手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

(七)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八)项目法人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二)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区稽察办和项目法人备案。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手续。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

(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征收、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市政等审批手续。

(七)负责按照进度节点要求落实绿化搬迁、管线搬迁、土地收回,受新区征收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落实征收腾地等前期工作。

(八)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施工,并做好相关安全文明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审批调整手续。

(九)编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或补贴资金申请。

(十)按月向项目法人和区稽察办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

(十一)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做好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审查工作。

(十二)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竣工备案。

(十三)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十四)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送审工作。

(十五)负责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十六)协助项目法人和相关街镇做好因项目引起的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十七)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利益相关方回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和建筑材料供应商与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或与代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项目代建管理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代建任务转包分包)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确定)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法人在代建名录范围内自行选择代建单位。

符合以下情况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其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提名,由工作小组会审后确定:(一)建安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建安投资金额在3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建筑类、信息化类项目。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报区稽察办备案,并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与工可文本同时报送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变更)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代建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报区稽察办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在代建名录范围内另行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及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为投资控制依据,并将投资控制目标分解给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中明确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与施工建设,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六条(审批调整)项目批准后,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调整建设内容或批复投资额的,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移交)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单项验收手续;项目法人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代建单位应在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移交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应会同代建单位按照《浦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及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当督促代建单位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第二十条(计划编制)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代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根据已下达的财力项目投资计划,向项目法人或通过项目法人向区财政局、新区指定的项目出资人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实行按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除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可由项目法人授权其承担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部分职责外,其他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管理费标准按《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计取。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经区稽察办审核后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通过基本建设资金渠道拨付,具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BT项目代建第二十五条(BT项目法人)经区发改委和项目原立项单位同意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项目法人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调整为BT项目投资人,履行本办法第八条中(二)至(八)项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BT项目的建设管理)(一)BT项目法人可自行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BT项目法人若采取代建制进行项目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BT项目代建的衔接)BT项目代建单位明确后,BT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自行组织项目管理的BT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回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BT项目的资金管理)BT项目法人应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对项目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财务管理要求拨付工程款。

第六章监督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九条(重大问题通报)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工作小组进行通报,并作为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考核)对代建单位实行年度考核。

新区区属国有代建单位的代建业绩纳入国资考核内容。

关于代建单位考核管理有关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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