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_哈特的最低限度之自然法]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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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第二章:中世纪法律思想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的是——布丹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被称为主权论的鼻祖的是——布丹(布丹)断言,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非授予的权力《神学大全》的作者是——阿奎那被认为是中世纪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的是——阿奎那《君主论》的作者是——马基雅维里马基雅维里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君主国在人性问题上,马基雅维里主张——性恶论在国家观上摆脱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这一点是马克思曾给予(马基雅维里)充分的肯定奥古斯丁的著作是——《上帝之城》奥古斯丁撰有《上帝之城》和——《忏悔录》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在政治问题上,布丹主张——君主政体格老秀斯研究国家主权的重点是——对外主权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和中心是——意大利世界上第一个法学院出现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在西欧,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是同当时的(神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法律制度只产生于西方世界,它伴随着资本主义成长而发生第三章:近代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理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霍布斯)把自然法的内容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一般原则集中体现霍布斯法律思想的著作是——《利维坦》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著名论点(洛克)创立了权力分立原则(洛克)既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鼻祖,又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洛克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政府论》洛克认为三种权力是不平行的,其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洛克认为没有离开理性的自由,自由——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约束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多种,他赞成——共和政体孟德斯鸠认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是——政体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形式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是——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汉密尔顿认为法官的任期应当是——终身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具有的特点是——实践性强在汉米尔顿的权力分立理论中,(司法机关)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民族间的法律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然法思想,集中地体现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卢梭认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主张有限的君主权力,赞成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实行妥协和改良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以(自然法)学说为其理论武器的社会契约说认为参与契约的当事人是——人民之间第四章: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康德康德主张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康德认为真正的占有是——理性的占有在康德的分权论中,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其中的立法权具体化为——立法者在康德的对人权理论中,每一项契约都包括意志的四个法律行为,其中两个准备的行为是——要约和同意在康德看来,“纯粹的权利科学”为——法哲学康德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

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

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是英国法学家哈特(H.L.A. Hart)于20世纪中叶提出的一种法律理论。

该理论强调了法律的最低限度限制,试图回答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规范性问题。

本文将探讨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基本概念、要点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

一、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概述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主张法律的基础是规范的共识,而非以立法者的命令为核心。

它与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观念相比,更加注重社会实践与规范制定之间的联系。

哈特认为,正当的法律制度应该建立在人们共同认可的规范之上,而非强制性的命令。

二、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要点1. 社会共识的基础: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应该源于人们的共识和接受。

它认为法律规范应该符合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以达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 最低限度限制:哈特认为法律只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限制,即确保社会秩序、公正与公平的基本原则。

同时,法律应该避免过分干预个体自由和权利。

3. 自由与责任的平衡:哈特主张法律应该既保护个体自由和权利,又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应该在法人、法律主体与社会之间建立平衡关系,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三、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1. 法律的合法性: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和认可之上,而非单纯的法律命令。

这种观念广泛应用于当代法律体系中,以法律的合法性为根基,构建法治社会。

2. 社会秩序的维护与个体自由的保障: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要求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体自由的保障进行平衡。

法律的正当性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也要尊重并保护个体权利。

3. 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哈特强调法律应该是确定性和稳定性的,以便为公民提供可预测性和合理的行为指引。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哈特最低限度自然法是一种有影响力的法律理论,通过对法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思考,提供了一种平衡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的方式。

这一理论为当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

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

转自马存利老师博客三大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学术类研究生参考)发表时间:2010-12-8 14:58:00 阅读次数:48 所属分类:研究生西方法哲学流派三大法哲学流派的比较图略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 S. Maine)(一)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

(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二)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

(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

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代表人物: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霍布斯(Hobbes, 1588-1679)洛克(Locke, 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卢梭(Rousseau, 1712-1778)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论哈特的道德之法律强制的限度问题

论哈特的道德之法律强制的限度问题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圈圈霍鎏i.竺旦墅!f叁塑!圭塾金论哈特的道德之法律强制的限度问题范玉龙摘要本文对哈特的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观点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的共通之处,强调在构建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不可以忽视道德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哈特法律道德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290.0l一、概述哈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观点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法学的创始人,否定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他与富勒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长期论战的焦点是法是“实际上是这样的”还是“应当是这样的”。

虽然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法律的发展会受到道德的影响,这与自然法学的法律的价值是为道德服务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而且他认可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会被法律认可并被纳入法律,这就是道德的法律强制。

哈特认为实证主义的观点是:法律符合或反映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真理。

哈特承认法律与事实的不必然的联系就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强制的前提。

事实上所有的法律在关键问题上和道德是一致的,就是持续的生存。

虽然道德与法律在追求的价值上不具有同一性,但是从人的目的是生存的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最应该关心的问题是为继续生存提供条件,这也就是哈特在不承认自然法学的观点的前提下为解释法律和道德事实上存在的联系而寻找的出路。

直至演化出道德的法律强制的限度——“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内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所包含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人的脆弱性、人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人的脆弱性是客观的,人的生命很容易被非理性的剥夺。

哈特主张为保护人的生命主要采用法律的消极强制手段来限制人身伤害。

原始社会大自然的狂暴下人类很脆弱,更有相互杀戮,同态复仇,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继续生存,这需要一种制度来弥补人的生命的脆弱,不只是法律的消极强制,还有道德提倡不要互相伤害杀戮。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契合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契合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契合作者:汪宇婧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论战席卷了整个法学界,富勒与哈特在相互的反驳中一步步阐释了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核心命题。

比较两者法律观的异同,目的不在于区分对错,而是寻求一种契合,更清楚地判断在追寻法治的过程中何时应当坚持法与道德的分离,何时又应当坚持其结合。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内在道德法理学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首次交锋便是那场旷日持久的富勒与哈特的论战。

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不同层面的法律道德解构,做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分析演化。

他们都“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

”一、“承认规则”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承认规则”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其重要功能“确实是要提升我们探求法律时的确定性”。

一项条文经过何种程序进入到体系并被认可为法律,就是如何使规则得到承认的过程。

哈特立足于讨论何为“确定的法律”,就是从对事实形态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开放性的承认规则开始的。

哈特随即在这个开放的结构中得出一种社会道德,并将其称作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在内容上囊括了五个原则:第一,人的脆弱性。

第二,大体上的平等。

第三,有限的利他主义。

第四,有限的资源。

第五,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但这一观点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吸收了自然法因素,更不意味着哈特就此承认了法律义务的道德基础。

在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上,哈特完全继承了边沁和奥斯丁的观点,诸如“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缺点是另外一回事”,并没有向前走一步。

二、“内在道德”与“规则之治的事业”富勒提出了两种道德的区分。

“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最低出发点。

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如何在这个不确定的空间内寻求比较妥善的方式来使得道德与法律发生联系,富勒提出一个概念:法律的内在道德。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年04历年真题及答案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年04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5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每小题1分,共30分)1.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思想家是【】A.斯宾诺莎B.格老秀斯C.梅因D.康德正确答案:C2.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A.《自由主义》B.《反对自由主义》C.《论自由》D.《论言论自由》正确答案:C3.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永恒法B.自然法C.神法D.人法正确答案:A4.《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阿奎那B.奥古斯丁C.马基雅弗利D.格雷戈里正确答案:A5.德沃金将他的法律概念称为【】A.因袭主义的法律概念B.实用主义的法律概念C.个体性的法律概念D.整体性的法律概念正确答案:D6.从西方哲学的角度系统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是【】A.西方法律思想史B.西方政治思想史C.西方法哲学D.西方法理学正确答案:C7.哈特认为,消除法律规则静态性的规则是【】A.承认规则B.改变规则C.审判规则D.举证规则正确答案:B8.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A.严格法阶段B.法律社会化阶段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D.原始法阶段正确答案:D9.《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A.洛克B.斯宾塞C.孔斯坦D.孔德正确答案:C10.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古希腊B.罗马本土C.意大利D.法国正确答案:A11.提出“原子论”的思想家是【】A.苏格拉底B.柏拉图C.德谟克利特D.亚里士多德正确答案:C12.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A.霍布斯B.洛克C.卢梭D.狄德罗正确答案:C13.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A.斯宾诺莎B.奥斯丁C.凯尔森D.富勒正确答案:B14.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A.庞德B.路德C.康德D.达维德正确答案:C15.《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孟德斯鸠B.卢梭C.罗伯斯比尔D.马布利正确答案:A16.《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A.黑格尔B.费希特C.康德D.边沁正确答案:C17.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A.西塞罗B.塞涅卡C.波里比阿D.乌尔比安正确答案:C1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A.庞德B.狄骥C.弗兰克D.霍姆斯正确答案:B19.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A.深信不疑B.深表怀疑C.从未涉及D.不置可否正确答案:B20.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弗利B.马西利C.阿奎那D.布丹正确答案:B21.“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卢梭B.伏尔泰C.狄德罗D.爱尔维修正确答案:A22.斯宾诺莎认为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A.已所不欲,勿施于人B.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C.两利相权取其轻,两害相权取其大D.已所不欲,必施于人正确答案:B23.《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A.潘恩B.杰弗逊C.杰伊D.华盛顿正确答案:C24.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A.和平状态B.美好状态C.灾难状态D.战争状态正确答案:D25.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霍布斯正确答案:C26.耶林的法学是【】A.目的法学B.历史法学C.概念法学D.功利主义法学正确答案:A27.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A.正常状态B.确定状态C.反常状态D.法定状态正确答案:C28.《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的作者是【】A.施塔姆勒B.耶林C.萨维尼D.康德正确答案:A29.提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的思想家是【】A.塞涅卡B.西塞罗C.波里比阿D.索尔兹伯里正确答案:B30.二战后放弃了原来相对主义法律思想,并转向自然法学的思想家是【】A.拉德勃鲁赫B.罗尔斯C.马里旦D.富勒正确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法理学大纲》B.《道德与立法原理》C.《法理学讲义》D.《论自由》E.《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正确答案:AC32.英国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洛克B.杰弗逊C.卢梭D.霍布斯E.边沁正确答案:AD33.马里旦的主要著作有【】A.《人和国家》B.《真正的人道主义》C.《人权和自然法》D.《法律的道德性》E.《社会秩序的原则》正确答案:ABC3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有【】A.埃利希B.庞德C.弗兰克D.凯尔森E.哈特正确答案:DE35.罗伯斯比尔的司法原则有【】A.民主司法原则B.法律平等原则C.罪责自负原则D.注重证据原则E.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确答案:ABCD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36.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被公以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全然不合的地址。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不合中留给了人们如此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那么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熟悉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如此一个进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进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因此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如此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可是,当法学慢慢进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点,给人感觉法律的进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疑心与批判。

若是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现今所公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明白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疑心力度,无益于法律制度本身的进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致使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显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阻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进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开创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进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只是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标准。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不然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以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若是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的,确实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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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哈特的最低限度之自然法理解与评析
本讲问题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一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

但由于他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思想而常被人们误解为温和的实证主义者。

本讲主要通过对哈特之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解读与评析来理解哈特最低限度之自然法为何反而证明哈特是彻底的实证主义者,以及这种实证主义立场的弱点。

一、哈特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论述
(一)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1、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个常识性真理
“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


(1)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性传统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
(2)作为个人内在德行的崇高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
(3)一个隐含的前提道德水平存在着高低秩序
2、对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上述常识性真理的误用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命题
“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一致性,或者必须依靠我们有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

此外,虽然这种命题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检验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标准,必须明示地或默示地包括对道德或者正义的引证。


(1)道德概念的多元性是否存在超时空的一元、绝对正确的道德
(2)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命题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是正确的
(3)决定特定法律有效性的标准是权力还是道德?何种道德或正义?
3、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法律反映或者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后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1)实证主义者对于何为道德的本质问题的沉默或者分歧
(2)实证主义者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不同理解
(3)自然法学者拒绝分离命题两种形式古典自然法观念与现代自然法观念
4、对古典自然法观念的批评
(1)古典自然法观念的典型立场
“有关人类行为的某些原则虽然有待人类理性去发现,但其存在是肯定无疑的;人定法如果要有效力,必须符合它们。


A 、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宇宙大秩序的反映
B 、自然法需要和能够通过人类理性被发现
C 、人定法的效力来源于与自然法的符合,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2)对古典自然法观念的批评
A 、对事实与规范的混淆对描述性命题与规定性命题的混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中说为什么象星星这种无生命的物体以
及动物都能遵守它们的自然法,而人类却不遵守反而作恶呢?”
“你必须去服兵役”与“如果风向朝北,必会结冰”是不同的。

将人类与物、动物相混同,认为人类也应受类似于自然因果律的道德因果律的支配
B 、以神学和起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目的论为基础的世界观目的就是超越现实的规范
“将人的目的与神或者自然的目有相等同,人的目的就是以神或者自然的目的为目的。

一种完美的人的概念,生存目的只是最低秩序的目的。


C 、自由意志与人对自然法的违反人与物的不同
(二) 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真理因素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1、现代自然法的自然目的论残余生存作为自然目的是自然法的基础。

“没有个人的联合,人性绝不能存在;而如果不尊公平和正义的法则,那种联合就永远不会有存续的空间。


---休谟《人性论》
这种观点最早起源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与社会契约论,它是现代自然法传统的开始。

2、去除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形而上学因素后留存的真理因素
“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永久的事实。


(1) 去除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形而上学因素不再自然目的论地看待人类的生存欲望。

(2) 现代自然法观念中的真理因素可以观察到的一个简单自然事实,它其实是一个公理,即人们确实在一般情况下希望生存,生存作为目的只能这一意义上理解。

3、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内容及其所基于的基本事实
(1)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内容
“有些行为规则是如欲持续存在下去的社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

它们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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