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

读古希腊自然法的收获体会在当今社会,法律法规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它们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为宗旨,但是法律法规如何产生?有一种叫做自然法的法律观,早在古希腊就已经出现,它对很多现代法学家和哲学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我学习了古希腊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自己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有了一些新的收获与体会。
首先,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理解与认识自然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古希腊自然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自然法观。
在古代希腊社会,对自然法的理念被广泛认可和奉行,同时也得到了经典的阐释和发展。
苏格拉底认为自然法是智慧、美德、哲学、美好生活的源泉。
柏拉图的自然法观强调自然法的统一性和社会的必要性,亚里士多德则系统地阐释了自然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这些古希腊哲学家的看法启示我们认识自然法的本质,从而更好地理解自然法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关系。
其次,古希腊自然法还对我们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
在古希腊自然法的观念中,法律法规并不是凭借人的意志制定的,而是由客观自然所决定,因此,其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更加尊重个体的尊严和价值,更注重人本身的理性和自由。
这些观念使我们更加注重社会和谐与平等,并且让我们正确地认识了事物之间的关系与本质,从而塑造了我们的人生态度和情操。
最后,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法律思维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的社会中,科技与经济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问题,而作为治理社会的法律法规也必须随之产生变革。
从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能够发现,不同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必然会引发对法律法规产生新的看法和观念,而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够切实应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总之,古希腊自然法对我们的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的塑造,还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具有较好的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一直不断地创新与探索,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读后感——再识自然法

再识自然法——读“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有感初识自然法时,我与大部分人一样,对自然法是怀有崇高敬意的,对它丝毫不敢有所非议。
这样的一种状态直到我无意间看到郑永流先生的“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一文,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我第一次见到“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这一标题时,我的内心很是震动:因为在我心里,绝代佳人的称谓还不足以表达我对自然法的崇敬,然而郑永流先生却在“一个绝代佳人”的后面添加了一个问号,这让我触动很大,我不禁怀疑自己一直以来的坚持是不是存在不妥之处;带着满腹疑问,我认真的通读了郑永流先生的“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读完文章之后,我内心波澜起伏,郑永流先生在“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一文中,为我展现了另类的自然法,将我内心九天玄女型的自然法形象笼罩了一层不甚纯洁的面纱。
至此,我对自然法的认识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这是我读“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之后最大的收获:再识自然法。
相对于初识自然法时的偏激,再识自然法后,我对自然法的看法更趋理性了。
诚然,自然法有其独特的闪光之处,它的功绩不容我们抹杀;然而另一方面,它又确实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双刃剑可以帮助我们形象的认识自然法。
哲学中有一句名言: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把自然法比喻成双刃剑,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回想初识自然法,为什么会出现一边倒、过于偏激的认识呢?细细一琢磨,发现这得“归功于”自然法漫长的发展历史及其体现的法律本质。
首先吸引我的是自然法不可磨灭的辉煌发展史。
古希腊哲学高度关注“自然”与“风俗”之间的差异。
法律支配的内容因地而异,然而“生而具者”却应该是处处相同的,这与后来的哲人们倾力追求的真理是一致的。
上述习惯发展成为自然法的历史进步,通常被归功于斯多葛学派。
这样的法律符合并体现了理性人对纯粹幸福的求索。
这些理论在古罗马法学家之间具有很深刻的影响,并且从此扮演了后世法理学中举足轻重的角色。
尽管自然法有着异教起源,大量(并非全部)的早期基督教神学家仍然设法将自然法传统融入了基督教教义(毫无疑问,斯多葛学派哲学家们对异教崇拜那可疑的虔诚,在这个收编过程中颇有帮助)。
法律与权力观后感

法律与权力观后感近年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备受关注。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而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既有可能成为法律的执行者,也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违背者。
对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与作用,我在观看相关纪录片后有了一些感悟与思考。
首先,法律的存在与实施对于权力的制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权力无限的话,必然导致滥用,损害公众利益。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对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使得权力的行使更加公正合理。
纪录片中提到的一些案例,例如权贵政商勾结、腐败行为等,正是权力的滥用对社会造成的严重伤害,也凸显了法律的缺位和不完善。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存在与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权力的支持与保障。
法律需要依靠权力执行的力量,才能发挥其约束与规范的作用。
权力机构的角色是重要的,他们既要制定法律,也要对其进行监督与保障。
在现实中,不少案件受到了权力的干涉和操控,使得法律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这给人们带来了对于权力机构过度强大和滥用的担忧。
因此,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民众权益的平衡。
权力的行使不能只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而需兼顾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保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不得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
纪录片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与土地征收等问题,正是权力对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足所带来的后果。
因此,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公平、人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总结一下,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一门复杂的学问,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约,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样需要权力的支持和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权力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众参与的力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力的合理行使。
只有法律与权力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与正义。
对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的认识

对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的认识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等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涉及到人类在没有任何政治或社会组织的情况下所处的状态,也被称为“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的理论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都有所变化和发展,不同的哲学家和政治学家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对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的认识。
首先,自然状态是指没有政府或法律约束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干涉他们的自由。
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和决策,没有任何限制。
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权或特殊地位。
然而,自然状态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规则或道德约束。
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有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尽管没有任何中央政府或法律来强制执行这些规则。
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行为受到自然法则和良心的指导。
自然权利是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人类天生就具备的,不受任何政府或法律的干涉。
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
自由权是人类的自由意志和行动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做自己选择的事情。
财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自然权利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或剥夺他人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有限的,必须与他人的权利相协调。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必须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自然状态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幸福。
自然状态的理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自然状态的理论提供了人类社会的起点和基础,为人们思考和探索更好的社会组织和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现实世界中,人们通过建立政府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利。
政府的存在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中的冲突和保障人们的权利。
总之,自然状态是指人类在没有任何政治或社会组织的情况下所处的状态。
自然法则与自然规律读后感悟

自然法则与自然规律读后感悟
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是我们生活中无时不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两个重要概念。
自然法则指的是自然界普遍适用的一些规律,包括物质运动的规律、生命活动的规律等,而自然规律则是指宇宙中不可违背的规则和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感受到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的存在,也常常被它们所束缚。
在阅读关于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的书籍时,我深深感受到了自然的伟大和神奇。
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哲理和智慧。
通过观察大自然的变化和规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也可以更加谦虚和敬畏地面对未知的未来。
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因为忽视或者违背自然法则而遭受到惩罚或者挫折。
比如,不尊重大自然的规律可能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进而引发自然灾害;不尊重自己身体的规律可能导致健康受损,进而影响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学会尊重、顺应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在与自然的互动中找到平衡和和谐。
此外,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也启示我们要保持谦逊和敬畏之心。
自然界的伟大
和复杂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我们应该学会尊重自然的秩序,不妄自尊大,谦卑虚心地接受自然赋予我们的一切。
只有在谦逊和敬畏中,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生活的真谛。
通过阅读关于自然法则和自然规律的书籍,我对大自然的神奇和谜团有了更深
入的了解,也在心灵上得到了一种启示和滋养。
我将继续保持对自然的敬畏和谦卑,尊重自然的规律,努力与自然共存共荣,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和心灵境界,追求更高层次的自然之美。
让我们在大自然的怀抱中,感受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体验生命的深邃和奥妙!。
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以前啊,我就觉得大自然嘛,那就是我们人类的资源库。
山在那儿,是为了给我们开采矿石;森林在那儿,是为了给我们提供木材;动物们在那儿,要么是给我们当食物,要么就是让我们观赏玩乐的。
就好像我们人类是这个世界的老大,大自然里的一切都得围着我们转。
但是这本书告诉我,大错特错啦!大自然里的每一个生物、每一块石头、每一滴水,那都是有自己的“权利”的。
这权利可不是什么虚头巴脑的东西,就像动物们有权利在自己的栖息地好好生活,不被人类过度捕杀或者把它们的家给破坏掉。
植物呢,也有权利按照自己的节奏生长,而不是被我们人类为了各种利益乱砍乱伐。
我就想到那些可怜的小动物们。
比如说大熊猫,以前因为人类不断侵占它们的领地,把它们的竹林给破坏了,还到处打猎,搞得它们差点就灭绝了。
这就是我们不尊重它们权利的后果啊。
还好现在我们意识到了,开始保护它们,给它们建立保护区,让它们能够重新过上安稳的日子。
这就像是我们在弥补以前犯下的错误。
再说说那些河流吧。
有些河流本来清澈见底,里面的鱼儿欢快地游着,周围的植物也靠着河水滋润长得郁郁葱葱。
结果呢,人类为了工业发展,把污水都排到河里,还在河上乱建大坝,把河流的生态系统搞得乱七八糟。
那些鱼儿没了干净的水,植物没了合适的水量,整个河流就像生病了一样。
这就是我们侵犯了河流的“权利”,它本来有权利保持自己的清澈和健康的生态啊。
这本书还让我觉得,我们人类其实和大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我们总以为自己很厉害,可以主宰一切,其实我们的生活根本离不开大自然。
没有清新的空气,我们怎么呼吸?没有干净的水,我们怎么喝水?没有植物进行光合作用释放氧气,我们恐怕都活不下去。
所以啊,尊重大自然的权利,其实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从现在开始,我就觉得我们人类得改变一下自己的态度了。
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想着从大自然索取,而是要学会和大自然和谐相处。
就像对待朋友一样,尊重它的“想法”和“需求”。
比如说,我们在开发一块土地之前,得先想想会不会破坏了那里的生态平衡;在使用资源的时候,要考虑能不能循环利用,减少浪费。
自然权利与历史读后感

自然权利与历史读后感首先呢,自然权利这个概念一抛出来,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
啥是自然权利啊?是我们天生就有的权利吗?施特劳斯就像是个老谋深算的侦探,开始带着我们一点点去扒这个概念的底儿。
他一会儿讲讲古代人的看法,一会儿又说说现代人的理解,这就好比把两个阵营的武林高手拉到一起打架,我们就在旁边看看到底谁更厉害。
古代人觉得自然权利好像和一种高尚的道德秩序有关,就像是天上有个模子,人应该按照那个模子来生活才能享有权利。
可现代人就不一样啦,现代人更像是一群想要挣脱缰绳的小野马,觉得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没有什么先天就定好的框框。
这两种观点在书里撞来撞去,撞得我脑袋都有点晕乎了。
不过呢,我越看越觉得这不仅仅是个学术上的争论,这简直就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说我们现在生活在社会里,到底是有一些绝对的权利不能被侵犯呢,还是说权利都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呢?就像现在大家都在争的隐私权。
在古代,可能大家都住在一起,没什么隐私的概念,可现在要是有人随便侵犯你的隐私,你肯定不乐意。
那这个隐私权是从古至今就有的自然权利呢,还是现代社会发展出来的新东西呢?施特劳斯让我开始思考这些以前从来没想过的问题。
而且书里的历史部分也很有趣。
施特劳斯把这些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放在历史的长河里去看,就像是看一部超级长篇的连续剧。
每个时代的思想家都是剧里的主角,他们提出的观点就像剧情一样,推动着这个关于自然权利的故事不断发展。
有时候我都感觉自己像是穿越到了那些思想家的时代,和他们面对面争论这些问题。
但是呢,这本书也有点让人头疼的地方。
施特劳斯的论述有时候特别复杂,就像一团乱麻,我得费好大的劲儿才能把那些线头捋清楚。
不过当我好不容易弄明白一点的时候,又有一种成就感,就像是解开了一个很难的谜题。
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大自然的权利》是罗德里克·纳什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可以称之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史研究的开山之作。
在书中,罗德里克区分并命名了两种看似相像实则完全不同的生态保护观念: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观和环境中心主义的生态观。
罗德里克循着这两种生态观历史演绎的线索,梳理了近现代西方思想史。
《大自然的权利》导论部分概述了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精神以及西方文明扩展伦理关怀范围的逻辑过程。
第一章追溯了环境伦理思想与天赋权利论之间的渊源关系,介绍了西方(主要是英国) 17 至19 世纪的环境伦理思想以及保护动物的仁慈主义运动。
第二章探讨的是19 世纪后期至20 世纪初的环境伦理思想。
第三章介绍了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产生过程,重点阐述了环境伦理学的创始人施韦泽和利奥波德的思想以及后人对于他们的思想的传播、普及和发展。
第四章梳理了基督教的环境伦理思想,探讨了基督教的“绿色化”趋势。
第五章详细介绍了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的环境伦理思想,说明了环境伦理学的“前卫”特征。
第六章向人们展现的是当代的环境主义运动,以及这一运动对于人们的价值观念、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现存经济秩序的冲击和影响。
本书的最后部分说明了环境主义运动与废奴主义运动之间的相似性与合理性, 指出了环境主义运动的光明前景。
大家对于权利一词都不陌生,大家都竭尽全力去维护与争取自己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大家都不会容许自己的权利被剥夺。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发展到现在,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权利都受到了法律。
在人类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同时,大自然的权利如何保障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从而引出了保护大自然权利即如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从生物学角度讲,人类是生物的一种,而生物是自然的一部分。
人与自然就如生物链中的两个环,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繁衍的物质基础;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这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两个方面,缺少一个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人类不能独立于大自然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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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在璀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复兴有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它开始于20世纪中期,那个时期在哈特和富勒长达十余年的对峙的同时,也促进了自然法理论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飞速发展。
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学做了名为《实证主义和到底与法律的分离》的学术报告,而哈佛是当时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最为繁荣的地方,哈特本人也于1958年以同名论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在这篇论文中,哈特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道德的概念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以试图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划定界限:一项规则和一个体系是否属于法律的范围在概念上是与其道德相分离的。
依据此观点,哈特否认了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必须符合道德作为前提性条件,为法律实证主义做正面辩护,反驳富勒等自然法学家对实证主义的攻击,揭开了这场对峙的序幕。
而富勒也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实证主语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对哈特提出的观点给予了强有力的回击。
富勒则认为:法律史一项含有道德目标的人类规划,从概念上根本不可能把道德和法律分开来。
围绕着他们两个的对峙,以后在西方法学界出现了大量的具有不同思想倾向和理论观点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心集中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面,这个问题成了新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
菲尼斯的理论体系作为新自然理论的一支重要派别,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当然也是无法回避的,但他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探讨了这个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这一点我们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本书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的是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注重于在伦理学上的考察,但不是对于法律、政策等做出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分析,而是把研究重点集中于法律特别是实体法的本质上面。
菲尼斯的理论直接渊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思想,但他的理论还有一个间接的却也是同样重要的来源,那就是间接来源于他在美国的同时格里塞斯。
作为一位著名的神学家和伦理学家,格里塞斯本人同时也是一位古典理论的研究专家,在古典理论的把握和研究等方面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
菲尼斯也曾经谦虚的说自己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领域中所运用的各项原则都是阿奎那在他关于实践理性、自然法、明智和正义的著作实质上使用有了的原则。
格里塞斯的研究使得阿奎那的这些原则的表现和意义变的清晰起来,他自己的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所展示出来的伦理学思想乃根植于对格里塞斯的古典论证之再现和发展以及对阿奎那理论之理解中。
由此可见,菲尼斯把自然法理论实际上看成了一种道德哲学理论。
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立足于对价值中立的研究方式的反思,也就是对描述性社会科学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菲尼斯在书中提到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表明,并且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也证实,除非理论家本身参与了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类从而确实为实践理性所需要的事物之评价和理解,否则他就无法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论性的描述与分析。
菲尼斯在前言中就提到法律实证主义是他进行研究的背景,其实也就是研究的对象。
菲尼斯认为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例如边沁与奥斯丁等人没有注意他们所选择的概念的实践意义,而哈特、拉兹等人虽然关注了概念内容的实践意义,但是他们的观点变动不居,并且拒绝对内在或者法律观点本身的中心情形和边缘情形进行区分,其主要意图还是旨在描述。
菲尼斯提出,除非理论家在关注问题时能判定实践理性的必需条件到底是什么,否则他不能确立从哪种实践观点的中心情形来确定其主题的中心情形。
因为如果理论不想沦为一堆用缺乏可通约性的术语描述的大量事实堆积的垃圾,就必须对其意义和重要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菲尼斯特别关注理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并由此将理论建立在恰当的基础之上。
于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开篇,菲尼斯即提出“存在某些人类善,只有通过人类的法律制度才能被保障,也存在某些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唯有这些制度才能满足。
本书的目的是界定这些善与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因而展示这些制度怎样以
及在何种条件下得以证成以及它们可能存在缺陷的方式。
”因此,菲尼斯在该书中所重点论述并且受到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便是他对人类基本善的界定,可以说基本善构成了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基石(菲尼斯的自然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一组关于人类兴盛的基本形式而有待追求和实现的基本实践原则;第二,一组实践理性的基本方法论要求,它们区别合理的实践思维与错误的实践思维,并且在考虑所有的要求之后,就能得出标准以区别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第三,一组普遍的道德标准。
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基本善)。
而菲尼斯所要关怀的主要问题——人应该怎样活着——也在基本善的界定中得到解决。
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基本善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即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经验、社交、实践理性与宗教。
其中第一个基本善是生命,它是指使人保持良好自决状态的生命力的各个方面。
菲尼斯认为人对于生命这个基本目的的承认、追求与实现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单一的。
此处的生命含义较平常更为广泛,但菲尼斯对生命的理解并不限于此。
菲尼斯认为即便是有缺陷的生命也是一种基本价值(菲尼斯对植物人的生命之关注也可以佐证他的这种观点。
菲尼斯还认为,没有意识的生命是否具有任何价值,以及一个人的活的身体是否是一个人,是通过理性决定的问题,而不是由情感与修辞性地被激起的想象来决定。
第二个基本善是知识。
菲尼斯所言的知识有严格的限定,菲尼斯所言称的作为基本善的知识,是指因其本身原因而被加以追求的那种知识。
第三个基本善是游戏。
菲尼斯的这个判断与很多思想家有巨大的区别,人们一般认为游戏在人类生活中仅仅具有极其次要的地位,尤其对于从小接受集体主义教育与等级化教育并且极其重视实用理性的中国人而言更是如此。
然而,菲尼斯坚持自己的立场,他认为某些分析人类福祉的伦理学家忽略这个基本价值,而人类学家则会注意到人类文化中的这一重要而不可化约的要素。
菲尼斯对游戏价值的论述诉诸了人的体悟,他认为,游戏的要素能进入任何人类行为,而某些行为、事业等完全是游戏,游戏有其自身的价值,也是其自身的价值。
美感经验是菲尼斯理论中的第四个基本善,即人欣赏外在于人的美的形式之内在体验,它无需涉及人自身的行为。
在菲尼斯的基本善的清单中,第五个是社交(友谊)。
菲尼斯认为,社交价值的实现是多层次的,在最微弱形式上讲,社交的价值可以在人们之间最低限度的和平与和谐中实现,而最强形式则是完整的友谊之花,即为朋友的目的、为朋友的幸福而行事。
第六种基本善就是实践理性,是指使自己的智慧对行为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以及性格形成等问题产生有效影响(在行为中产生的实践推理方面)。
第七种基本善是宗教,即人类自身(以及人类能够创立和维持的秩序)与神之间确立和维持妥当关系的观念。
在菲尼斯这里,基本善详尽无遗地包括了所有的人类价值诉求。
而一旦认定基本善详尽无遗,那么所有人类行为的目的都包含在基本善的范围之内,这也就意味着,人类尽管有着多样性的追求,社会尽管是多元的,但是不管人们有多少的目的,却都逃不脱基本善,即基本善的清单囊括了自由选择的范围。
在菲尼斯看来,这种设定并不是基于意识形态等因素,而是基于人的自然倾向。
在人类基本的善的理论之基础上,菲尼斯系统地总结了把人类基本的善的判断转化为在此时此地应该做什么的判断的几个实践性原则,并且把它们称为“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1.首尾一贯的生活规划;2.不专断地偏爱任何价值;3.不专断地偏爱任何人;4.对某些特定的和局限的方案保持某种程度的超脱态度;5.不轻易放弃自己的承诺;6.不用无效率的方法浪费自己的机会;7.不选择会损害或阻止基本的善的实现以及对其进行参与的行为;8.培养共同体中共同的善;9.按照一个人的良心去处世。
这九个基本要求的最终结果就是道德,“这里完全可以说每一个这样的要求都是道德判断或责任的一种形态”,因此菲尼斯又称这些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为“责任的各种形态”(the modes of responsibility)。
由此可以看出,菲尼斯的道德哲学理论是一种明显的目的论,但他不专注于单一的人类理想,所涉的范围更加广泛。
从他对第一性道德原则之形成过程的论述中可以见出他所怀有的人类
总体的完善的理想,他指出,第一性的和最抽象的道德原则是这样形成的:在为了人类的善及避免与之相反的自愿行为中,一个人应该选择或意愿那些能够与总体的人类完善相容的各种可能性……而总体的人类完善并不是受人类行为所影响的事务状态,它是共同体的一个理想,是在全部基本的善中的所有人之完善的一个理想,是一个理性和善良愿望的理想。
菲尼斯还认为上述那些基本的善和实践理智性的原则全都是自明的,他运用了阿奎那的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指出所谓自明的不是指它们是明显的、或是直观的、或是具有理性的人们立即能同意的,而是指它不能由比它更为基本的原则或原理派生出来。
它不需要被证明,它们是被前设的或者在作为证明的东西中展开自身。
这些自明的善和实践性原则没有描述世界,我们也不能通过睁开眼睛把它们看上一眼就马上能证实这些善和原则,但它们对任何从事探寻事实以及对理论性判断(包括历史的和哲学的判断)有经验的人都是很明显的。
反对这些基本的善和实践理智性的原则将使人们没有相应的能力去追求知识,在所有的这些方面理论理性的原则都是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