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卫生部新生儿管理指南
2019年版新生儿复苏指南

2020/12/3
(三)正压通气
• 2.气囊面罩正压通气: • (1)压力:通气压力需要20~25 cmH2O(1
cmH2O=0.098 kPa),少数病情严重的初生儿可用 2~3次30~40 cmH2O压力通气。国内使用的新生儿复 苏囊为自动充气式气囊(250 ml),使用前要检查减压 阀。有条件最好配备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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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苏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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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决策-措施的程序 在整个复苏中不断重 复。 • 基于3个体征: • 1呼吸 • 2心率 • 3氧饱和度 • 其中“心率”决定进
新生儿复苏流程图
足月吗?
常温护理:
羊水清吗?
新生儿和母亲在一起
出生 有呼吸或哭声吗?
是 彻底擦干,必要时清理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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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位:轻度仰伸位(鼻吸气位) 使咽后壁,喉和气管成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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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引:
• (1)必要时(分泌物量多或有气道梗阻)用吸 球或吸管(12F或14F)先口咽后鼻腔清理分泌 物 • (2)过度吸引可能导致喉痉挛和迷走神经性心 动过缓,并使自主呼吸出现延迟。应限制吸引 管的深度和吸引时间(<10s),吸引器负压不超 过100mmHg(13.3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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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张力好吗?
母婴皮肤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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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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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暖和维持正常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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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暖和维持正常体温
处理脐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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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摆正体位,清理气道(必要时)
【2019年整理】新生儿诊疗常规

NICU 治疗惯例XX医学院隶属第一医院 NICU NICU消毒隔绝制度错误!不决义书签。
母婴同室儿科医师职责NICU住院与察看标准监护与办理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NICU监护内容与惯例办理错误!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营养氧疗重生儿黄疸PICC并发症孕妇婴儿的办理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分类与早产儿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分类错误 ! 不决义书签。
早产儿错误 ! 不决义书签。
超低出生体重的管理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呼吸困难与呼吸系统疾病重生儿窒息与复苏错误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呼吸窘况综合征(RDS)错误!不决义书签。
胎粪吸入( MAS)细菌感染性肺炎呼吸暂停肺出血连续肺动脉高压(湿肺干肺综合征消化系统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PPHN)错误!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呕吐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呕血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鹅口疮重生儿腹泻病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坏死性小肠炎( NEC)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循环系统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心力弱竭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心率失态错误 ! 不决义书签。
休克错误 ! 不决义书签。
血液系统错误 ! 不决义书签。
红细胞增加症 - 高粘滞度综合征错误!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出血症错误 ! 不决义书签。
DIC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败血症错误 ! 不决义书签。
泌尿系统错误 ! 不决义书签。
急性肾功能衰竭( ARF)错误!不决义书签。
神经系统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重生儿颅内出血错误 ! 不决义书签。
附录错误 ! 不决义书签。
B超诊疗胎儿体重错误 ! 不决义书签。
医疗机构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19年)

医疗机构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2)第三章质量控制 (6)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XX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髋关节发育不良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第五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宣传教育、知情同意、血片采集、标本送检、实验室检测、初筛阳性病例召回、治疗和随访、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和随访。
第六条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由省卫生健康委在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中指定,主要任务为:(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专家指导各地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开展相关的业务。
(二)组织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疑难病例的会诊或接受转诊,并负责确诊和治疗工作,建立疑难病例的转诊网络及绿色通道。
确诊病例及时反馈转诊单位,并与转诊单位共同做好后续治疗、随访工作。
2019版欧洲新生儿RDS防治指南更新要点

欧洲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防治指南更新要点(2019版)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RDS)是早产儿的重要疾病,随着近年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小胎龄早产儿存活率逐渐增加,但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发病率仍然较高。
欧洲 RDS防治指南于 2007 年首次发布,每 3 年更新一次,指南包含了现代新生儿重症监护中临床医生可使用的所有资源和经验,获得欧洲儿科研究学会的大力支持。
RDS的防治目标是通过干预尽可能提高新生儿存活率,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不良反应,包括 BPD。
新发表的 2019 版指南对截止到 2018 年底发表的文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后,对先前发表的 4 版指南进行了更新。
本文旨在分析 2019 版指南与 2016 版相比的更新之处及更新原因,以帮助国内新生儿科医生深入了解 RDS指南。
一、产前管理更新要点见表 1 。
表 1 产前管理更新要点后仍不明确。
目前推荐对于妊娠 34 周内存在早产风险的孕妇进行产前激素治疗。
产前激素治疗的最佳时机为分娩前 24 h至 7 d内,超过 14 d 疗效降低。
对于妊娠 34~36周孕妇,产前激素治疗可降低新生儿近期呼吸疾病风险,但并不能降低死亡率,反而增加新生儿低血糖风险。
远期随访数据显示,对于择期剖宫产的足月儿(胎龄 37~38 周),产前激素应用并不影响远期行为、认知发育等,不能降低后期哮喘、特异性疾病发生率。
对于妊娠 39 周内计划择期剖宫产的孕妇,应用产前激素可能减少新生儿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的风险,但远期随访资料不足。
重复激素治疗可降低新生儿机械通气的风险,但也可能影响胎儿生长,而且不能降低新生儿病死率及其他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目前随访(校正年龄 6~8 岁)虽然未发现神经系统并发症,但缺乏更远期随访资料。
目前对先兆早产孕妇第 1个疗程产前激素治疗后1~2 周重复激素治疗仍存在争议。
世界卫生组织( WHO)建议,如果首个疗程激素治疗后 7 d 内未早产,但评估认为 7 d 内仍存在早产高风险的孕妇可以重复 1 个疗程的激素治疗。
新生儿管理制度

新生儿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加强新生儿管理,加强各班职责和医护人员责任心,特制定新生儿管理制度。
1. 宫内监护:孕妇入院后应加强胎儿宫内安危监护,在入院宣教后,接诊护士应将产妇送待产室进行有关产科检查。
住院待产期间,护士应每班听诊和记录胎心一次,并教会产妇作好胎动记数。
经管医生应每天查房听诊胎心两次,住院时间长的待产妇,应每周复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监护、B 超,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宫内窘迫。
2. 出生时准备:分娩前产房必须做好新生儿窒息的抢救准备工作(包括气管插管、复苏台、抢救药品等),并通知儿科医生(必要时通知麻醉科医生)作好新生儿出生后的抢救准备。
婴儿出生后当班护士应做好新生儿脚印盖印和早吸吮等工作。
医生应及时作出体查和记录出生时情况。
儿科医生非正常上班时间不在岗时,以上工作由本科值班医生承担。
3. 新生儿查房:新生儿查房和疾病的诊治、出院时的体查和交代出院事项等工作由儿科医生承担。
儿科查房医生每日必须认真听取和查看交班记录。
每天上、下午应各查房一次,根据情况及时开出和追查有关化验检查,并决定新生儿的治疗和转诊。
无特殊情况者每日需写出新生儿查房记录,有异常情况时随时记录。
儿科医生不在岗时,以上职责由产科经管医生和值班医生承担。
4. 新生儿护理:新生儿出生后,回母婴同室病房的护理工作由当班护士负责。
正常新生儿出生后护士应两小时巡视一次并作出记录(包括新生儿体温、呼吸、皮肤颜色、反应能力、进食量、大小便等)。
二十四小时后应每四小时巡视和记录一次。
高危新生儿出生后应每小时巡视和记录一次。
四十八小时后应两小时巡视和记录一次。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
护理过程中同时督促产妇和家属遵守医院对新生儿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期间新生儿需与母亲分开时,医护人员需向产妇出示婴儿领取牌。
严禁实习生单独承担新生儿的护理和治疗。
5. 新生儿转诊:新生儿出生评分 1 分钟低于7 分、低龄早产儿、极低体重儿、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以及正常出生的新生儿出现病理情况,经新生儿科会诊后必须转新生儿科治疗。
新生儿病房(洁净非洁净)质量控制(2024版)

4、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4.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感染病例监测与报告 环境卫生学监测 消毒相关监测
4.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项目
监测要求
备 注
感染病 例监测
1、开展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细菌耐药性监测、手术部位感染监测等(监测方法应遵循WS/T312) 2、建立医院感染暴发早期预警机制:感染科室短时间内出现3例或以上临床症状相同或相近的感染,出现1例新发病原体或特殊感染病例时,须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3、本科室3日内合计转出、转入3名以上相似临床症状或相同病原学诊断,或高度怀疑医院感染的危重新生儿应及时上报医务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器械相关感染监测计算公式
6、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具体防控措施
6.医院感染预防
6.1. 标准预防 6.2 诊疗与卫生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6.3 床单元与被服的消毒 6.4 配奶相关管理 6.5 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 6.6 无菌物品与药品管理 6.7 沐浴室/沐浴间管理 6.8 医疗废物的管理
5.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新生儿的特点,遵循《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09-2016) (1) 呼吸机相关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3)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新生儿VAP的预防
尽可能避免气管插管 床头抬高15-30° 尽可能不使用镇静剂 每日评估是否拔管 避免重新插管 定期口腔护理
新生儿医院感染暴发不良事件分析
1.组织管理要求
1.组织管理要求
二级管理 三级质控 院级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决策 组织 协调 医院感染管理科 计划 评估 监测 反馈 科级 临床感染管理小组 计划 组织 实施 反馈 评估 建议
2019版新生儿窒息复苏指南

新生儿复苏指南
# 近年来,国际上对新生儿复苏的许多有争议 的问题进行了大量多中心循证医学研究,在 许多方面取得了共识,去年美国儿科学会和 心脏学会又制订了2010年新生儿指南
指南目标和原则
& 在卫生行政领导干预下将复苏指南及常规培训制度化,以 进行不断的培训、复训、定期考核,并配备复苏器械;各级 医院须建立由行政管理人员,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师) 及麻醉师组成的院内复苏领导小组
指南目标和原则
在ABCDE复苏原则下,新生儿复苏可分为4个步骤: (1)快速评估和初步复苏 (2)正压通气和氧饱和度监测 (3)气管插管正压通气和胸外按压 (4)药物和(或)扩容
中国新生儿复苏项目专家组 1 第一部分 指南目标和原则 2 第二部分 新生儿复苏指南 3五部分 早产儿复苏需关注的问题
指南目标和原则
& 确保每次分娩时至少有1名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 医护人员在场
& 加强产儿科合作,在高危产妇分娩前儿科医师要参加分 娩或手术前讨论;在产床前等待分娩及实施复苏;负责 复苏后新生儿的监护和查房等。产儿科医师共同保护胎 儿完成向新生儿的平稳过渡
3.吸引:在肩娩出前用手将新生儿口咽、鼻中的分泌物挤 出。娩出后,用吸球或吸管(12 F或14 F)先口咽后鼻腔 清理分泌物过度用力吸引可能导致喉痉挛和迷走神经性 心动过缓并使自主呼吸出现延迟。 应限制吸管的深度和 吸引时间(<10 s), 吸引器的负压不超过100mmHg
外周血管收缩
右向左分流
向组织送氧减少
游离脂肪酸释放
低氧血症 无氧代谢增加
新生儿病房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医院感染防控专家课堂培训课件)

6.1 标准预防:手卫生——洗手池设置
➢ 洗手槽设计应保证洗手时不溅水、不积水,建议最小尺寸 61cm×41cm×25cm,高度不易超过0.9m
➢ 洗手池距离病床、清洁用品存放处不应小于1米 ➢ 与洗手池相连的墙体应采用易于清洁材质,防止霉菌的生
长 ➢ 洗手池专用于洗手,禁止清洗污物、倾倒污水等 ➢ 洗手池建议至少每天使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液刷洗1
4 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1
感染病例监测与报告2环境卫生学监测来自3消毒相关监测
4 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日常监测
应按照医院要求配合医院 感染管理部门开展医院感 染相关监测,包括新生儿 病房医院感染监测、细菌 耐药性监测、手术部位感 染监测等,监测方法应遵 循《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312)的要求
建立医院感染暴发早期预警机制 科室短时间内出现2例或以上临床症状相同或相近的 感染病例;或出现1例新发病原体或特殊感染病例 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6.1 标准预防
标准预防的定义
将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除汗液)及被血液、体 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 护 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恰当的防护措施 :
--适时、准确使用防护用品 --呼吸道卫生/咳嗽礼仪 --安全注射 --手卫生
6.1 标准预防:适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1 标准预防:手卫生——设施
6.1
WHO洗手5时机
两前三后
1.接触病人前 2.清洁/无菌操作前
保护 患者
3.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后 4.接触病人后 5.接触病人环境物品后
保护自 身及医 疗卫生 环境
6.1
手卫生时机
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
A
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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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
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
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
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
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八条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
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
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
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
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