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文刑诉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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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简单讲义第十四章侦查一、侦查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侦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行使。

侦查的工作即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的工作,也包括为保障案件侦破而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侦查工作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工作;搜查工作;扣押物证、书证工作;鉴定工作;通缉的工作。

当然,以上侦查工作并非每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备内容。

二、侦查活动的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2、客观全面原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求);3、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复杂性决定的);4、依法办案的原则(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是为了什么理由)。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和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案件真实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规则和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

2、传唤或者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延长时间。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作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发问。

4、讯问聋、哑人,应提供翻译,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在认可的基础上签字。

6、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

四、搜查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缉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由于侦查行为往往会损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的,如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

2012万国系统强化班陈少文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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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国系统强化班陈少文刑诉讲义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考点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①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一旦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诉讼就不能继续进行)②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附带民诉也要遵守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略)两者发生冲突时,以保障人权优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略)两者发生冲突时,以程序正义优先3、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司法权的运行以公正至上,兼顾效率。

★★一般认为,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其运作更为偏重效率价值。

因此,不得随意停止侦查活动。

由此规律,可以综合记忆以下法条:①“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 ②“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得停止侦查取证工作。

” ③“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停止侦查活动。

”考点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应视为专门机关,而不应视为当事人)★★★审判机关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1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二)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自诉案件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1 自然意义上的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有三种身份: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告人,因此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包括以上三种身份,而狭义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除非特别指出,只要以被害人三字出现,一律是指狭义被害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刑事诉讼)陈少文

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刑事诉讼)陈少文

陈少文:教育背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授课特点:“司考国学第一人”经典也流行,完美融国学之经典入刑诉司考流行讲坛;以“会用、能用、够用”为授课宗旨,以“原理统领法条”为主要方法,以圆润浑厚的嗓音、温文尔雅的形象、博古通今的才华征服学员,尽显大家风范一、抽字记忆法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真题(04-36-单选)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二、故事记忆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A只有刑事部分上诉的:民事部分独立生效。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B只有附带民诉上诉的:刑事部分独立生效。

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真题(03-15-单选)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

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三、反向记忆法A.无业游民刘某在军营盗窃构成犯罪的;B.军人王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经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的行为;C.王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的;D.王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部队的在库枪支窃出并出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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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读47-讯问地点】新法第116条第2款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刑诉解读47-讯问地点】解读:实践中存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而刑讯逼供现象往往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相比于直接侦查部门而言,毕竟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讯问场所,可以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刑诉解读47-讯问地点】考察方式: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详见下一条解读)。

【刑诉解读48-讯问地点2】旧法第92条第1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诉解读48-讯问地点2】新法第117条第1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刑诉解读48-讯问地点2】变化:增加了现场发现嫌疑人的口头传唤。

【刑诉解读48-讯问地点2】解读:实践中在犯罪现场发现可疑的嫌疑人,如果不及时进行讯问,就可能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因此,此次增加了现场口头传唤的制度,同时为了规范现场口头传唤,要求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记入讯问笔录。

【刑诉解读48-讯问地点2】考察方式:考生需要区分羁押和非羁押两种情况下的讯问地点。

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非羁押下的讯问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

现场口头传唤,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出示工作证件,第二,记入笔录。

专题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万国司法考试.doc

专题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万国司法考试.doc

陈少文刑诉辅导课讲义♦题一法定不追究刑*责任的情形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真题(04・36■单选)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搞t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真题(08-66-多选)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专题二立案管辖BD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不得调解、反诉和适用简易程序★★★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被害人有i正据i正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真题(10-74-多选)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A.《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真题(10-66-多选)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3 4A.骗取出口退税案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C.隐瞒境外存款案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真题(10-27-单选)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 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5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AB,注意: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可以调解。

@日知为智 陈少文老师新刑诉法解读微博整理精校(段落版)01-99-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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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为智陈少文老师新刑诉法解读微博整理精校【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原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

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原法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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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卫跃宁著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4)有关的法律解释。

(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法学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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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
总结词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公正、公开的审理,确认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并根 据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
详细描述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同时,法院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根据法律 作出公正的判决。
起诉程序
总结词
起诉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主要任务是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详细描述
起诉程序包括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两个步骤。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时,检 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逮捕
要点一
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 种强制措施。
要点二
逮捕的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逮捕。
拘留的适用条件
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现行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拘留 。
拘留的程序
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 发的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侦查的情 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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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社陈少文老师微博解读新刑诉法【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原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

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考察方式: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

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原法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

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

例:被告人张某19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解读: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

另,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考察方式: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如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后(错误,应为第一次讯问),侦查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错误,只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刑诉解读4-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原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按照此规定,旧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新法第33条增加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变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解读: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因此,常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察方式:仅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同学们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刑诉解读5-指定辩护】原规定:《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解读: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

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

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不仅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人权益,也可以为律师开拓更大的业务空间。

考察方式: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

记忆口诀可以更改为“盲聋哑变成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补充:有同学发现新法没有“未成年”这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新法第267条中这样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

【刑诉解读6-律师会见权】原法第96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变化: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

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解读:1、尽管原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因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

08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批准,本次修改吸收了这一规定。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即使是在西方,对于这些犯罪,也同样会规定权利的例外,卡多佐就认为,如果保护这类罪犯的所有基本人权,权利法案就会成为美国的自杀协议。

可以说,这一例外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考察方式:律师法自实施以来,从未在卷二考察过,因此今年与律师法一致的改动之处会是重要考点。

同学们应注意两点:第一,三证范围(证明自己资格的执业证书,证明所在单位的事务所证明,证明与本案关系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三类罪名。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六机关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新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变化:1、删除了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一律统一为48小时内安排会见;2、将《高检规则》中“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的表述改为“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解读:1、不论案件情形,一律统一为48小时内安排会见;2、《高检规则》“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将《六机关规定》中“48小时内必须见上面”的立法原意,篡改成“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按此规定,安排律师和嫌疑人几个月后见面也不违法),此次修改重申了立法原意。

考察方式:此处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同学们记住48小时内(不是两天,因为两者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同)必须见上面即可。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原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变化: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监督,改为不得监听(意即不得在场监督)。

解读:根据旧法,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督,实践中则演变成应当派员在场监督,当事人无法畅所欲言,更无法反映程序违法,新法规定不得监听(这是国际公约普遍遵循的最低程序正义标准,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监督),以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自由交流。

考察方式: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较为简单。

【刑诉解读9-阅卷范围】原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新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变化:将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解读: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都不在阅卷范围,辩护律师既不敢主动调查取证,也无法通过阅卷获取信息,极大的影响了辩护效果。

这次修改将阅卷范围拓展到了案卷材料,律师阅卷权至少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考察方式:律师法将阅卷范围拓展到案卷材料,但由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总是被拒绝适用,司法部08年至今,从未在卷二中考察过律师法对阅卷权问题的新规,此次律师法的规定被刑诉法确认,因此考察的可能性很大。

【刑诉解读10-被告人阅卷权】原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

新法第37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解读1、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卷宗交由嫌疑人、被告人阅览,赞同者认为:这是其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通信权的应有之义,反对者认为,被告人阅卷会为其翻供提供便利,本次修订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其阅卷权。

2、为了防止被追诉人阅卷后翻供,或者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影响控方证据体系,立法将向其核实证据的时间起点限定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在侦查阶段不可向其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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