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0•【文号】保监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保监发[1999]55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1999年3月26日)各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我们对原保险监管报表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

为了统一保险监管报表,现将修订后的表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修订的保险监管报表使用保监会的新编号;二、上报保监会的报表应依法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三、各保险公司可设计本公司的报表封面。

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外资保险公司应加注英文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时段(年、半年、季、月报)、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四、保险监管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五、上报保监会的正式报表为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装订成册的,另一份为未装订的;六、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前,各保险公司的保险监管报表仍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份。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联系。

特此通知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保监统M1-01表填报单位:年月单位:万元────────────────────────┬────┬──────指标项目│本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一、保费收入││────────────────────────┼────┼──────1.财产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4.寿险││────────────────────────┼────┼──────二、各项赔款和给付││────────────────────────┼────┼──────1.财产险││────────────────────────┼────┼──────2.人身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4.寿险││────────────────────────┼────┼──────三、退保金││────────────────────────┼────┼──────四、手续费支出││────────────────────────┼────┼──────五、佣金支出││────────────────────────┼────┼──────六、营业费用││────────────────────────┼────┼──────七、预计利润(税前)││────────────────────────┼────┼──────八、银行存款││────────────────────────┼────┼──────其中:活期││────────────────────────┼────┼──────定期││────────────────────────┼────┼──────九、应收保费││────────────────────────┼────┼──────十、贷款││────────────────────────┼────┼──────十一、投资││────────────────────────┼────┼──────其中:国债││────────────────────────┼────┼──────金融债券││────────────────────────┼────┼──────其他证券││────────────────────────┼────┼──────房地产││────────────────────────┼────┼──────三产投资││────────────────────────┼────┼──────十二、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十三、在建工程││────────────────────────┼────┼──────十四、保户储金││────────────────────────┴────┴──────总经理:复核:制表:填报日期:注:1.指标项目一至七在本期金额栏本年累计发生额,在上年同期金额栏填上年同期累计发生额;2.指标项目八至十四在本期金额栏填期末余额,在上年同期金额栏填上年同期期末余额;3.本表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填报保监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填报同级保监会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xls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xls

数据来源
业务 综合赔付率 经营 风险 指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10
统信系统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 按评估期保险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情况,将合规情况划 分为四类: (1)严重违规:保险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限制 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20万元及以上罚款等处罚; (2)较严重违规:保险公司受到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或受到责令予以撤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退回所收保费、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等处罚或者监 管措施; (3)轻度违规:保险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不含10万 元),或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处罚或 监管措施; (4)未发现违规情形。 如果评估期保险公司受到多项处罚,以最重的违规情形作为 该公司合规情况类别。上述处罚为辖区内某保险公司所有机构 和从业人员受到的处罚,其中罚款金额为评估期累计数。 参照《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产险部函 [2008] 16号)中“内部控制”部分的评分规则进行评价计分, 得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总得分(满分100分),保 监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适当调整内部控制评分规则。Fra bibliotek附件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产险公司
评价指标 指标定义 分数 评分规则 大于5%:0分 大于3%且不高于5%:3分 不高于3%:5分 数据来源
应收保费率
年末账龄不长于1年的应收保费÷本年保费收入×100%
5
统信系统
结案率(件数)=本年已决赔付件数÷(本年已决赔付件数+本 年末未决赔付件数)×100%
2.5
结案率 业务 经营 风险 指标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

家庭教育中的父母对孩子创造力的激发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孩子创造力的激发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父母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如何激发孩子的创造力,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成为了当代家庭教育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创造力的激发,并提出一些有效的方法和策略。

一、培养孩子的好奇心激发孩子的创造力,首先要培养他们的好奇心。

好奇心是创造力的源泉,能够推动孩子主动去探索和发现。

父母应该鼓励孩子提问,并在能力范围内满足他们的好奇心。

当孩子提出问题时,父母可以带领他们去寻找答案,或者与他们一起进行探索和实验。

这样能够激发孩子的主动性和求知欲,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父母应该给予孩子一个丰富多样的学习环境和资源,以激发他们的创造力。

在家中设置一个阅读角,放置各种书籍和杂志,供孩子自由选择阅读。

此外,父母还可以给孩子提供适当的玩具、游戏和艺术材料,让他们在玩乐中培养自己的创造力。

鼓励孩子参加各类兴趣班和培训课程,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

通过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父母能够为孩子的创造力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三、倡导自由思考和独立决策父母应该鼓励孩子进行自由思考和独立决策,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仅仅是传递知识的源泉,而是要成为孩子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父母可以与孩子进行开放性的讨论,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同时,父母还应该让孩子自主做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样可以培养孩子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四、鼓励孩子进行自主创作和表达父母应该鼓励孩子进行自主创作和表达,为他们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

可以鼓励孩子进行绘画、写作、音乐、舞蹈等艺术创作,或者参加各类比赛和演出。

父母可以适时地给予孩子肯定和赞扬,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成就和价值。

同时,父母还应该对孩子的作品进行鼓励性的反馈,指出他们的优点和改进的地方,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和成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保监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http://10.254.1.1、http://10.254.1.2、http://10.254.1.4),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

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各公司自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

报送时间与现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规定一致。

五、报送测试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我会开放分类监管信息采集系统,各公司可直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测试。

产险监测指标一组公司

产险监测指标一组公司

保监局
非车险业务管理 承保管理 情况(10分) 批单退费管理
2
保监局
1
保监局
内控风 险指标 (20 分)
内控风 险指标 (20 分)
中介业务管理
5
1、逐单提取手续费,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以及电子台账信息逐单一一 对应,手续费资金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到相应代理机构或人员的账户。 2、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手续费标准,不得以报销费用等形式 变相支付手续费。 3、代理业务内控管理符合要求:代理单位合法、代理合同规范、代理 业务台账完整。 4、信息系统符合要求:业务来源与手续费提取、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 信息、核心信息系统数据与代理业务电子台账信息的一一对应。 5、代理手续费支付符合要求:如实进行账务处理、转账支付至代理合 同约定的与代理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手续费由固定的费用支出账 户支付、不在无机构的地市开展普通非寿险业务。 以上每项符合要求得1分,否则该项得0分。 1、费用发生与财务结算时间相差不超过两个月,所有单笔500元及以 上的费用支出均零现金结算。 2、重点费用科目财务处理符合要求,报销费用凭证附件应完整。 以上每项符合要求得1.5分,否则该项得0分。 1、除公共或行政事业收费外,尽量减少使用转账支票进行资金支付。 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的,支票上加盖“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并留存 支票影印件备查。支付对象为个人的,资金应直接支付至本人账户; 支付对象为单位的,资金应支付至该单位账户。本项符合要求得2分, 否则得0分。 2、所有单笔500元及以上的费用及赔款支出、批退资金按上述要求进 行支付。确需公司员工垫付款项的,在附员工证明材料情况下,可以 通过网银将资金支付到员工个人账户。本项符合要求得1分,否则该项 得0分。
15
大于5%:0分 大于4%且不高于5%:1分 大于3%且不高于4%:2分 大于2%且不高于3%:3分 大于1%且不高于2%:4分 不高 统信系统 于1%:5分 大于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个以上百分点:10分 大于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5至10个百分点:8分 大于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5个百分点:7分 统信系统 大于0且不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5分 小于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3分 小于0且不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分 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个以上百分点:0分 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10个百分点:5分 统信系统 低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5个百分点:10分 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5个以上百分点:15分 差异率为200%得3分,每高(低)50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5分, 统信系统 最低0分。 小于或等于0:0分 大于0:5分 统信系统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1-4)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1-4)

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股东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是否能够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其职能. 董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 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本年各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的选任是否合规,董事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复. 公司董事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如:董事会是否按期开会履行职责,公司是否经董事会确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制订财务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1 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a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性.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b 专业委员会能否按章程规定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决策传导机制 公司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再到经营管理层的报告,审批,执行等决策传导机制是否通畅,高效.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1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准.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2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a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开展工作.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b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是否合格.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c 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情况.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管理层的团队情况-1a 管理层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
sy000054 sy000055 sy000056 sy000057 sy000058 sy000059 sy000060 sy000061 sy000062 sy000063 sy000064 sy000065 sy000066 sy000067 sy000068 sy000069 sy000070 sy000071 sy000072 sy000073 sy000074 sy000075 sy000076 sy000077 sy000078 sy000079 sy0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9.11•【文号】银发[1998]432号•【施行日期】1998.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为反映各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预测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及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我行制定了《保险监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现将《指标》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监管指标按反映对象分为非寿险业务指标、寿险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四类。

非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

资金运用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状况。

财务状况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财务状况。

二、保险监管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与关注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必须在规定的指标值以内,否则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纠正。

关注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以在设定的范围内为宜,如果超过设定的范围,并不一定表示保险公司有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但监管部门要对该公司进行跟踪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指标综合分析,必要时可要求该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这套《指标》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参照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