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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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13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8【实施日期】1990.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民航局令第13号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第四章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第五章生产许可证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书第七章特许飞行证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第四条溯及力(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

第五条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三)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

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正文:----------------------------------------------------------------------------------------------------------------------------------------------------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具体如下:一、有关通航领域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针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所有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允许除25部和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

二、有关航空器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的管理(一)、仅用于科研用途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管理。

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在完成必要准备和检查工作后,可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特许飞行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符合性文件。

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应基于申请人符合性文件颁发特许飞行证。

(二)、在设计批准审查期间用于符合性验证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承担该设计批准审查工作的责任审查部门管理。

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完成必要验证工作后,向责任审查部门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制造符合性声明。

责任审查部门在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后颁发特许飞行证。

CCAR-21R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CCAR-21R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七)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八)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的若干专题研究之二--设计保证体系建设研究

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的若干专题研究之二--设计保证体系建设研究

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的若干专题研究之二--设计保证体系建设研究贾少澎;朱宁文;谈心刚;曹继军;陈玉英【摘要】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for the domestic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rs.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airworthiness authori-ties on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holders on 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 DOA) . Based on them, ideas and method for China aircraft manufacturers on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were discussed. The basic frame and list from Design Organization Manual chapters and Procedures list were pres-ented. And some proposals of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were presented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ta-tus of domestic design assurance system ( DAS) .%本文是设计保证体系建设和审查若干专题系列论文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内民用航空器主机研制企业建立设计保证体系的必要性,介绍了中外适航当局对设计保证体系的法规要求,分析了国外企业建设设计保证体系的成功经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四次修订解读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四次修订解读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四次修订解读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23号令颁布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和航空器运营单位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此次颁布的《规定》为其第四次修订。

《规定》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一共进行了三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民航业和航空制造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此次对《规定》进行第四次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一)民航业和航空制造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此次修订对各类适航证件持证人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根据通航发展需要,增加了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等新的航空器类别,并相应增加了适航证类别。

二)借鉴其它民航发达国家的适航管理经验此次修订借鉴美欧适航管理经验,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和持证人的质量系统要求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明确对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证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

三)与港澳民航当局的适航规章一体化发展需要为方便民用航空产品交流,内地与港澳民航当局正在开展规章协调工作,以实现适航规章一体化。

此次修订参考了港澳民航当局的适航管理要求,并对修理、标记和标牌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规章结构1、将针对不同许可证持证人的管理规定在不同章节中分开描述。

2、新增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明确对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

3、新增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增加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评审的要求。

二)体现简政放权依据国务院历次行政审批清理决定,修订第21.2D条“合格审定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流程,明确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不同证件的管理职责。

通用飞机研发单位设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及方法

通用飞机研发单位设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及方法

通用飞机研发单位设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及方法作者:王灿敏来源:《现代企业》2021年第03期针对国内通用飞机研发单位适航法规要求下设计质量控制要求不明确的现状,通过研究适航法规和EASA的DOA组织建设要求,对比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设计保证系统,得出通用飞机研发单位建设的设计保证系统下设计质量控制方法。

一、设计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性近年来通用航空发展迅速,从事通用飞机的研发单位越来越多,有些企业从国外引进通用飞机进行研发制造,有些原来从事军用飞机的设计制造单位开始进行民用飞机的研发,这些通用飞机研发企业对于通用飞机的适航法规政策不熟悉,通用飞机的适航法规管理要求与国军标质量体系存在许多差异,造成通用飞机研发单位对民机适航规章要求理解不充分,设计质量控制欠缺,存在以下问题:设计目标不清晰,贯彻不受控;设计规范与实际操纵不一致;设计更改频繁,影响研制周期;可靠性分析缺乏基础数据;研发经验知识无法积累和重用;设计质量无法客观分析和评价。

设计质量是造成70%质量问题的源头,设计质量决定了飞机的“先天质量”,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决定公司的生命力,设计质量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通用飞机研发单位如何进行设计质量控制,成为通用飞机研发单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进行设计质量控制的方法1.基于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进行设计质量控制要求建立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于通用飞机研发单位,其质量目标是确保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设计及设计更改符合相应适航和环保要求,其质量保证系统,即设计保证系统,在设计单位内部,通过建立一个带有职责、程序、流程和资源管理的组织架构,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因此,在通用飞机研发单位建设设计保证系统是通用飞机设计质量控制的方法,也是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要求。

通过建设设计保证系统,飞机研发单位从“被动适航”到“主动适航”的转变,将适航要求以系统管理的方式贯彻到通用飞机研发过程中,提高飞机设计质量。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and Parts)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航政策,它的目的是确保所有被使用于航空运输中的产品和零部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以保障乘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影响,以及规定背后的立法原则和程序。

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背景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需求量大、产品规格多样化,使得航空产品及其相关零部件的质量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航空事故频发,其中许多原因都可以追溯到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问题。

因此,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各国民航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所有的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符合确切的国际安全标准。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就是由此而生。

二、合格审定规定的标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以确保所有的产品和零部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相关的民航局制定,它们关于飞行技术、机载设备、维护保养和航空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

产品和零部件必须在生产制造之前通过审定,并定期经过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标准。

三、合格审定规定的过程合格审定规定的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一个很长的周期,包括申请、设计评估、测试、质量控制和最终的审定。

制造商必须首先提交设计和技术文件,以确保其产品或零部件满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文件必须经过评估,所有的部件必须在被批准的实验室中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性能和质量。

如果这些产品通过测试和审核,则获得证书进行使用。

四、合格审定规定的影响这项政策对于保证飞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合格审定规定实施之前,由于缺乏标准化和认证,频繁的机械故障和机件失灵等现象非常普遍。

但是,随着合格审定规定的实施,过去的质量问题已经明显减少。

合格审定规定极大地增强了消费者对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信任,也使得航空公司和制造商能够更轻松地满足国际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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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修订情况说明
2019年9月
1、21部在适航审定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与适航审定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章的关系是什么
21部是适航审定管理中的重要和基础性管理类的规章,规范了除国籍登记管理和无人机适航审定管理以外的所有适航管理证件的管理内容。

目前,民航法之下的行政法规,和适航审定业务相关的包括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无人机管理条例。

国籍登记条例及其之下的45部规定的是国籍登记管理的内容,无人机管理条例及其之下的92部规定了无人机管理内容(包括适航审定管理内容)。

其它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均由适航管理条例和其之下的21部予以规定。

23/25/26/27/29/31/32/33/34/35/36/53/55部等技术规章都是落实21部行政许可批准所依据的技术规章,都由21部予以引用。

2、和现行21部相比,新版21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架构的重组是一个突出特点。

此次21部修订是在现行21部内容的基础上做了全面重新改写。

规章架构、条款编号、文字表述都有
非常大的变动。

另一个特点是语言力求通俗易懂。

同时,还将编写一份21部的解读材料,与21部同步发布,补充21部未说清说透的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实现了管理的完整性。

此次修订21部,将航油航化管理内容也纳入进来,未来的53部和55部将仅作为航油航化审定的技术标准。

另外,此次修订明确了一些近些年已经逐步实践的理念,如基于风险管理、基于体系管理、分类精准管理等。

3、新版21部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体现了怎样的编写理念
新版21部修订按照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写。

实事求是,是根据我国适航审定发展现状和水平,基于适航审定系统和工业企业实践反馈,进行编写,充分体现了规章编写的自主性;促进发展,是根据民航局促进国产航空产品研制水平提升、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真情服务工业企业的指导精神进行编写。

4、新版21部草稿的架构是怎样的
新版21部分为十个章节,分别是:(一)总则、(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三)证件类别及适用性、(四)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批准、(六)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七)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和检测单位批准、(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批准、(九)外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批准、(十)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二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
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做了清晰的界定、明确了每种类别的适航审定管理方式(设计、生产、适航),其中涉及到设计批准的,同时明确了设计批准审查依据的技术规章。

第三章“证件类别及适用性”将每种行政许可证件的适用性做了概述,表述的层次与第四章至第九章相对应。

第二章是从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上予以表述,第三章是从批准类型和证件类别上予以表述,这两章起到了统领规章全篇的作用。

可以让规章阅读和使用者对规章的范围和布局一目了然。

第四章到第九章是展开表述各类批准的批准流程,其条款的划分也做了统一,各章均按照申请、受理、审查、颁证、证件有效期和转让性、持证人权利和责任的脉络展开,如下图所示。

各章节的内部也做了诸多优化和整合。

比如,第四章“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将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统一放在这一章节里,因为各类设计批准有其共性,包括对申请人的能力要求、审定基础的确立、审查过程的开展都是类似的,因此整合在一个章节里。

这一章明确了审定活动的普遍过程,即,先确定审定基础,再针对审定基础的要求确定符合性方法从而形成审定计划,然后依据审定计划开展包括资料评审、检查、试验、飞行试验等审查活动。

另外还将审定基础的确定方式及原则,包括与证件申请有效期的关系等做了明确。

5、在新版21部草案中,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是如何划分的
民用航空产品依然定义为包括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

对于
航空器,根据飞行原理对其类别做了重新梳理,包含飞机(运输类、正常类)、旋翼航空器(运输类、正常类)、气球、飞艇、限用类航空器、轻型运动航空器、特殊类别航空器、个人自制类航空器。

飞机、旋翼航空器、气球和飞艇是根据飞行原理而做的分类,这四类航空器都是有规章对其技术标准予以规定的(注:飞艇的规章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

接下来的限用类、轻型运动类、特殊类别都是相对于前四类而言的,限用类是指针对前四类某一类有其特殊用途的航空器;轻型运动类是前四类某一类中符合轻型运动类定义的轻小型航空器,以给申请人一个可以按照简单的轻型运动类进行取证的选择;特殊类别是其飞行原理不同于前四类,局方尚未发布规章提出技术标准的,比如飞艇目前属于特殊类别,若未来飞艇颁布了单独规章,将会从特殊类别中分出来。

还有一类就是个人自制类,适用于出于个人娱乐使用为目的,由个人研制或者组装而成的航空器。

对于飞机和旋翼航空器,均分为运输类和正常类,这对于旋翼航空器和此前没有变化,对于飞机是有所变化的。

这是由于23部正在同步修订,修订后的23部将只定义一种类别,即正常类飞机,进而取消实用、特技、通勤几种类别的提法。

所以这里21部与修订后的23部同步修改了类别。

从前定义的初级类、甚轻型、超轻型,通过需求调研和实际审查活动的情况统计,在此次修订中,都决定予以取消。

6、新版21部草案对于适航审定证件的管理方式有什么新变化
对于特殊修理的批准,分成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产品的修理
设计,通常是针对一架航空器而设计的修理方案,这样的修理设计可以不申请单独行政许可证件,而是对工程文件进行审查,作为恢复适航证有效性的一项工作。

另外一种类型的特殊修理是其修理方案将适用于特定型号,对于这类特殊修理,需要通过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等进行审定和批准。

对于型号合格证以外的申请人所进行的设计小改,允许以改装设计批准书以外的其它形式获得批准。

允许紧急情况下用于医疗救援和抢险救灾任务的改装以其它方式获得批准。

这两处改动与通航政策对应。

对于零部件适航批准,允许设计批准持有人签发零部件适航证明用于零部件在国内使用的证明,还允许在双边协议支持的情况下,用此类适航证明支持零部件的出口。

7、新版21部草案对于落实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有什么新的举措
除此前已经发布的个人自制类航空器管理、轻型运动航空器定义修改、通航公司设计更改批准、应急救援改装批准等通航政策都在21部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外,此次更改,对于涉及通航领域的内容,还有诸多优化政策。

例如,轻型运动类设计批准依据的规定、老旧航空器适航证的管理、军转民审定活动的开展、飞发一体的审定等。

对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的设计批准依据,局方不再做任何限定,允许申请人提供包括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在内的各种审定依据建议,经局方评估同意后即可作为批准依据。

对于1987年6月1日之前定型的军用或民用航空器,只要在1987年6月1日之后未做过任何设计更改,如果继续在民用领域使用,可以不再申请设计和生产批准,直接申请特殊类适航证。

对于军转民航空产品,在设计批准过程中,允许利用军方审定资料和使用经验作为审定依据的一部分。

对于部分类型航空器,比如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允许其安装的发动机不单独申请设计批准,而是结合到航空器设计批准证件中一起管理。

8、新版21部草案提出了哪些新的适航管理理念
新21部修订草案引入了基于风险审定的管理理念,基于风险的审定已在审定活动中有所实践,比如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局方介入程度就是基于风险进行的判定。

在此次修订中,将这一理念进一步明确,在总则中首先提出这一理念,在后续章节中关于审查的内容均进一步提出了基于风险需要考虑的要素。

后续在21部支持文件中还将进一步明确基于风险的方式方法。

新21部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体系可将设计质量体系、生产质量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持续适航体系等之前很多单位分散建立的体系进行整合,避免多个体系分散管理给公司自我管理和局方监管带来的凌乱。

对于各类设计批准和生产批准的申请人和持有人,明确提出其应具备基本能力要求,并且对于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如其愿意建立额外的能力(适航审核机构),还将得到局方允许参与部分符合性判定工作,从而降低局方介入程度。


据这些理念的提出,将适航审定逐渐从盯产品向盯系统进行转变,从盯着审查向引导企业自律进行转变。

这一理念和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是结合规定的。

此前21部所提到的设计保证系统,是将设计批准申请人基本能力与为承担符合性工作而建立的额外能力相结合,这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选择,因此此次清晰拆分成两部分,即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设计质量体系,以及可以选择建立的适航审核机构。

设计质量体系是履行适航主体责任的必须,适航审核机构是与申请权限配套的额外能力。

新21部也明确提出了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和设计质量体系、生产质量体系并不重复,可以说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管理要求和方法。

目前,安全管理体系正在部分设计制造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后续,将通过21部支持文件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实施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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