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投资管理办法二○○二年元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在发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在未来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严禁投资与自身业务或发展方向无关的项目。
第六条集团严格依据业务分类对各一级利润中心分配资源来支持其投资活动。
即:1.集中资源重点发展明星类业务,在符合投资条件情况下尽可能满足投资需求,以加速发展。
2.配以必要资源支持现金牛类业务,维护其市场地位与盈利能力。
3.研究发展类业务必须在明确能够成长为集团主业时才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一条集团和一级利润中心及各控股公司均应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资。
所有投资活动必须是有限责任的。
第二部分投资可行性研究第十二条集团和一级利润中心及各控股公司对拟参与的投资必须做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参加。
第十三条各投资主体在选择投资时,必须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投资对象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作出预测。
并对目标市场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投资后将要采用的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手段和渠道、产品预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目标市场及占有率等作具体分析。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全球市场及目标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进行竞争优势分析。
第十九条如为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对合资方的资信状况、财政实力、投资意图、合作条件作具体分析。
预计投资回报率和投资回收期;影响收益主要因素的敏感性分析。
第三部分投资项目的评估第二十四条集团企业开发部作为集团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评估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第三条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十条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第十一条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批复.第十七条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第四章申报材料内容第十九条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分析和预测;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三工艺技术方案;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八项目实施规划;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十风险评估;十一经济效益分析.第二十一条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二调研情况;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八风险评估;九投资回收期;十经济效益估算.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五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六条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投资管理制度附表新建项目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结合集团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区域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投资活动按照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集团主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其中,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本部和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区域公司对区域公司本部和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是集团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投资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管理;(二)负责集团公司的投资计划管理;(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指导下属经营单位的投资管理活动;(六)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七)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集团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二)符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要求;(三)投资项目要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管理;(四)满足集团公司投资回报要求,区域公司不得投资内部收益率预测低于集团或本单位最低标准的项目。
(五)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区域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经营发展所需的投资活动,经批准后实施。
(六)严选投资合作伙伴,不得选择规模小、资信差、不具备独特互补优势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七)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有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水平的管理团队。
集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管理,保证集团各级企业的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金融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XX 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法规、集团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投资是指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委托金融机构或自行进行的金融投资行为,主要金融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含私募基金)、信托投资计划、保险投资计划、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金融衍生品等。
第三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金融投资行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利用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所属金融企业不受此限制;(二) 根据XX 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严格控制所属企业的金融投资行为。
未经集团批准,集团所属各级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还应当遵守其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三) 集团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建立金融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应当以确保本金安全为前提,原则上应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严格控制期货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四) 集团及所属企业用于金融投资的资金应当是企业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进行金融投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第四条纳入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归集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确需投资的,相关企业应将具体投资事项报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五条集团董事会是金融投资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集团金融投资管理制度、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金融投资计划、年度金融投资情况报告等,并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需经批准的相关事项。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合集6篇)公司投资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期与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第四条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
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
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一)确定技术附件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1、商务合同的谈判: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计〔2010〕10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第九章投资项目实施第十章投资统计与后评价第十一章投资监督与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
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 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
2. 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规范和引导集团公司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制定本投资管理办法。
二、投资范围
集团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
产投资、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
三、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部门或经营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的具体计划和方案。
2. 投资项目的评审:由专门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并提出建议意见。
3. 投资项目的决策:集团公司领导层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
4. 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决策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投资风险管理
1. 风险评估: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等。
2. 风险控制:在投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程度,确保投资回报。
3. 风险监测:对已经投资的项目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五、投资绩效评估
1. 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估:投资部门或经营部门应定期对已经投资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收益情况。
2. 投资决策的追踪评估: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3. 投资绩效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向集团公司领导层提交投资绩效报告,反映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
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七、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领导层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实施之日起生效。
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的管理,确保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大额投资的决策、审批、执行及监督工作。
三、定义1. 集团公司大额投资:指单笔投资金额超过X万元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并购重组等。
2. 投资决策机构:指集团公司内负责大额投资决策的机构或部门,例如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执行机构:指集团公司内负责大额投资项目执行的机构或部门,例如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
4. 投资风险评估:指对大额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分析,以确定项目可行性和风险程度的过程。
四、管理流程1. 投资项目立项- 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收集、筛选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初步信息。
- 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 根据投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投资项目立项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审议,包括项目可行性、风险评估和资金安排等方面。
-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作出投资决策,并发出书面决议。
3. 投资项目执行- 投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项目的详细计划。
- 进行供应商选择和谈判,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行。
- 投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决策或变更,需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 投资项目监督- 设立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 定期进行项目进展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 投资项目终止或调整- 在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风险较大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需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
- 投资终止或调整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策,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人员责任1. 投资决策机构成员有责任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分析,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投资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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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
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九条集团总部的投资项目、各所属企业被授权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投资项目在集团内部审批流程采用三级审查、审批制,先由投资部预审,预审通过后再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查,风评委审查通过后方进入上会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经集团内部审批流程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一般投资项目均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查,投资项目立项程序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
非主营投资项目及授权外投资项目(包含已列入重大投资计划的授权外投
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已列入投资计划的授权内投资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第十三条审批制投资项目,先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项目初审,项目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
初审通过后报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进行风险评估,项目经风评委通过后,再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经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
备案制投资项目,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登记备案。
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将备案投资项目列入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政府有纪要及抄告单的或有明确指示的投资项目,直接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对外借款及不涉及股权的理财性投资,报批程序简化,由实施单位直接报计财部,计财部交总经办列入集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对于商业模式成熟、风险点明确、盈利前景清楚的项目,其可研报告可简化。
项目风险评估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通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投资的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批准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实施,投资发展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为提高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投资发展部针对性考核项目的运营管理,要求投资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报表》,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预测进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
集团对外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动、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须进行决策时,集团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应会同产权代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指导意见,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在股权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应将合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在集团内部履行审批流程,并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并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组成人员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原出资合同向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和重大经营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对所负责的投资项目均须按时填报《年度重大投资计划表》(附件2)、《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跟踪报表》(附件3)。
投资发展部将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统计,同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章投资的清算和处置
第十九条当对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不佳,国家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或出于其他经营需要时,可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集团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和投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产权代表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提出“投资项目清算和处置建议”报集团总部,详述处置理由。
第二十条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指定相关部门制作《投资项目清算和处置方案》,并负责进行对外投资的清算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对于投资处置中可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集团相关部门应及时足额收回;对外投资处置中需进行产权转让的,按有关法律规范操作;核销投资时,应取得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或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投资清算和处置的审批和决定权限,参照投资时的审批和决定权限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投资管理状况,作为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集团鼓励各公司按照公司发展规划进行有效投资,以及吸收社会资本对公司产业的投资。
对于取得重大投资效益的,集团对有关决策、管理人员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本企业投资项目承担筹资、实施、运营、取得收益和风险控制管理责任。
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单位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承担决策建议责任,投资咨询机构承担相应的咨询责任。
集团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履职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或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㈠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
㈡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制度监管的;
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按照规定获取非法收益的;
㈣未按市有关主管部门或集团管理规定执行,给集团投资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市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㈤未按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