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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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9•【字号】桂政办[1992]46号•【施行日期】199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2〕46号1992年4月29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商品经济、文化交流蓬勃发展,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量也日益增加,农村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解放以来,由于农村没有统一钉制门牌和制发户口簿,使公安机关了解农村社会治安情况和执行任务和执行任务十分不便;邮电、工商、税务、银行、民政、保险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需要找当事人也有诸多不便;港、澳、台同胞查找亲人也很困难。

因此,在农村实行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加强农村人口管理也十分必要。

现将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工作的领导。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牵动全区农村家家户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一定要认真做好广泛宣传教育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临时办公室。

临时办公室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工商、税务、民政、保险、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参加。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工作,并于一九九三年底前全部完成这项工作。

二、经费问题。

采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收回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下达。

三、门牌、户口簿的式样、规格。

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设计定点制作,各地不得擅自联系厂家制作,为节约财政开支,已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的农村地区,可继续使用。

四、原以实行门牌、户口簿管理的城镇,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柳州市户口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柳州市居民的户籍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下面就对柳州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常住户口管理1. 户籍登记:柳州市居民在获得常住户籍时,需到所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完整的户籍登记表。

2. 户籍变更:居民户籍发生变更时,包括婚姻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情况,需凭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 户口录入:居民户口信息需录入户籍管理系统,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流动人口管理1. 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在柳州市居住满1个月的,需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流动人口统计:柳州市将定期统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性别、国籍等,以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参考。

3. 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柳州市将保障流动人口在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三、户籍证件管理1. 居民身份证:居民在柳州市办理户籍登记后,将获得居民身份证。

居民需妥善保管身份证,不得随意变动、涂改、丢失。

2. 临时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在柳州市居住未满1个月的,可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该证件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3. 户籍证明:居民可凭户籍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事务,如就业、婚姻登记、子女入学等。

四、黑户管理1. 主动申报:对于非法居住、无户口、户籍虚假等情况,柳州市将开展全面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举报奖励:对于主动举报非法居住、假结婚等行为的举报人,柳州市将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黑户清查:柳州市将加大对黑户的清查力度,对发现的黑户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五、户籍数据管理1. 数据共享:柳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将与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共享户籍数据,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2019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二)更新:2018-12-19 16:42:06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

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广西无户口落户细则

广西无户口落户细则

广西无户口落户细则
根据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户口人员落户管理的意见》,广西无户口落户的细则如下:
1.适用范围:广西无户口人员包括居住在广西但未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流动人口、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无户口人员的婚育家庭等。

2.申请条件:无户口人员在广西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就业
或创业在广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取得广西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广西就业、为广西企事业单位管理服务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3.申请程序: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本居住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提出落户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明等。

4.审批流程:户籍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办理落户手续,并发放居
住证。

审批周期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权益保障:无户口人员落户后,享有与本地户籍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无户口落户细则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实施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上
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操作还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对 父 亲 或 母 亲 身份 信 息 无

人员








后 出生的无户
人员 法 核 实 的

还 须提 供 书 面 说 明

出 生 医 学证

自 治区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文 件



父 亲 或 母 亲 信 息 的 相 应 栏 目 处 填写


人员


本 有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亲 子 鉴定 证 明

人 或者 其 监护 人 可 以 凭 母


出 生 医 学证 明
和 父《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
母 亲 信 息 的 相 应 栏 目 处 填写

方 的 居 民户

簿

结婚 证或 者非 婚生 育 说

未 在 出 具 的 有 关 亲 子鉴 定 证 明

对 无法 核 实 母 亲 身
出 生 医 学证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记 户 口 的 中 国 公 民
不 份信 息



个月 内 申 领




含 华 侨 和 港澳 台 居 民




统 称 无 户 口 人 员 由 新 生 儿 父亲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自 治区

人 胧胁 公 厅 文 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于 做 好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工 作 的 通知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

户籍登记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籍登记工作,保障公民户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户籍登记工作。

第三条户籍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户口登记机关第四条户籍登记机关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户籍登记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准确。

第三章户口登记簿与户口簿第六条户口登记簿是记录公民户籍信息的主要载体,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户口簿是公民户籍信息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簿发放。

第四章户口登记单位与户主第八条户口登记单位以家庭为单位,户主为家庭中的成年成员。

第九条户主应负责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申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常住人口登记第十条常住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登记,不得重复或遗漏登记。

第十一条常住人口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等。

第六章出生登记第十二条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出生登记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死亡登记第十四条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十五条死亡登记应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第八章其他登记事项第十六条其他登记事项包括迁入、迁出、变更等,公民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虚报、瞒报、伪造户籍信息的;(二)重复或遗漏登记户籍的;(三)不按规定申报出生、死亡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登记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安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柳州市户口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柳州户口管理的一些规定:1. 户口迁移:柳州市户口迁移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相关网站。

2. 户口注销:户口注销需要符合相关注销条件和程序,如柳州市户口持有人因故去世或移居国外等情况,可以进行户口注销。

户口注销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3. 户口登记:居民在柳州市常住、暂住的需要进行户口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

4. 入户申请:非柳州户籍人员申请柳州户籍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如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办理入户手续。

5. 户口迁入:其他地区户籍人员搬到柳州市,需要进行户口迁入手续,要提供相关迁入证明材料。

6. 户口管理:户口管理是对户籍人口的登记、统计、管理和服务工作。

柳州市户口管理部门会负责对户口迁移、注销、登记等事宜进行管理。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办理户口管理相关手续时还需参照当地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就业创业、亲情投靠、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____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桂政发[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桂政发[198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问题的通告(1989年1月31日桂政发〔1989〕21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便公民社会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现将管理、申领、使用、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居民身份证是国家统一颁发,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法律效力的法定证件,必须按规定统一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各市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是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是办理居民身份证具体手续的登记机关。

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按《细则》规定,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兵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合、支持居民身份证的查验工作,在印刷需要公民填写的有关登记表册中,要增设填写“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办理上述事务时,要严格查证件,认真进行记载,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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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在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

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以上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

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

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四)加强宣传引导。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这是记者从4月27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

无论是公安部自2014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还是正在着力推进的在新年贺词中提到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重点改革任务,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都是满满的获得感。

勇于担当攻坚克难“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自2014年开始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

3年来,公安部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全面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牢牢抓在手上,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向户口登记管理乱象宣战,向伪造买卖户口、身份证不法分子亮剑,向公安内部违法违规问题开刀,全面清查纠正户口登记管理“错、重、假”问题。

为打好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这场攻坚战,公安部每年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

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黑中介”和“内鬼”,打掉了一批内外勾结非法办理户口的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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