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范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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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得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房地产业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早在1993年成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就反映了这一趋向。

到1999年底,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就业人数与日俱增,整体素质相对提高。

根据房地产消费环节的长期性和我国城市化发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房地产业中的最大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没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品质再好也可能出现销售问题,业主买的崭新的房屋不久就可能会破旧不堪,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会日趋恶化。

因此,物业管理的有无和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住宅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大问题。

目前,尽管有的省、市已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都发布了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但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众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千差万别,楼宇买卖纠纷中,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日渐上升。

这就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管理行为,使其置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之下。

物业管理法规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全盘考虑以后的物业管理问题,并在规划设计中认真听取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单位的意见,预先完善物业的配套设施和预留物业管理所需用房,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竣工时参与验收权,从而保障物业管理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明确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三方面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自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鼓励竞争择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公约及其他种类物业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加强归口主要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物业管理效果符合法规、合同、规约的要求,最终产生增强人们放心购房、宽心用房、欢迎物业管理解除后顾之忧的信念等有利于货币化分房政策实施、闲置房销售、物业管理普遍化的社会效应,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及其第三级消费环节市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正常稳定。

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全文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规的内容和要点。

以下是相关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明确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等方面的服务。

- 第四条强调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规约- 第五条规定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签订和履行要求,明确了物业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 第六条规定了物业管理规约中应包含的内容,如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费用等。

第四章物业费用- 第七条规定了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纳义务,明确了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要求。

- 第八条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 第九条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强调了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作用。

- 第十条明确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物业管理的规范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了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 第十二条规定了对物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明确了条例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

- 第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适用。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注意】以上解读仅基于已公开的法律文件,不涉及个人观点和主观判断。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为庆祝《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集中时间和精力编排了本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以方便广大读者的理解和学习。

因该释义通篇篇幅较大,字数达到了近15万字,编排中可能会出现错别字或白字,望广大读者谅解,并致电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予以改正。

关于对法规条文的不同理解和观点,欢迎读者致电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探讨和交流。

特此声明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物业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山东有着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山东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184家,从业人员23万余人,管理项目达11157个,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从单纯的住宅小区管理延伸到办公楼、工业区、商业大厦、医院、学校、机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管理、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物业中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

同时,也应看到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

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主要有:房屋质量比较差、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健全、全书关系部明确、开发商承诺的售后维修服务和物业服务不兑现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物业纠纷的产生,很多业主以这些问题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引发了后期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矛盾。

二是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没有理清,导致其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业主实际承担了很多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全文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公共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社区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限第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如需变更物业管理方,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

第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小区内明示公告。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方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方的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物业管理方应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费用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照公共区域面积和私有部分面积的比例缴纳,并在小区内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洁、安全防范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道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对费用使用提出质疑,物业管理方应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方指定的时间内,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并表决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法参与小区规划、建设、装修等事项的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情况,并提出维护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章违规行为与处理第十七条:业主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十1条.doc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十1条.doc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原则性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性质上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因此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自由约定。

作为双务有偿合同业主最为主要的义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最为主要的权利)是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因此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加以约定。

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合同自由也不例外,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作为对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费用确定自由的限制:(一)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在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核定收取收费时应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国内物业管理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因地制宜、以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的成本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服务深度进行合理核定,使业主的承受力与物业管理实际水平,服务深度相平衡;同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物业,不同对象、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合理、不可相互攀比,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使用则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逐步实现以房养房、以区养区。

房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均须共同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规范化运作、业主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物业管理,通常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管理。

按照社会产业部门划分的标准,这种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寓经营与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

实行物业管理是为了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并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一)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自治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的经营人主要是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企业设立的一般标准,又要满足针对物业管理的所设定的特殊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能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维修养护技术管理物业,妥善处理业主投诉,有效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和使用人创造一个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二)物业管理关系产生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广大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2)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2)

欢迎共阅《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倡导原则、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

,《条新方法,环境,[释义]业管理,的变化,,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它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

据统计,目前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深圳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处分本该由业主处分的事项、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等不规范的行为,包括由过去的房管所改造过来的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也存在着自身定位不准确、服务意识不明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清楚的问题;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四是物业的开发建设质量问题对物业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

对于这些问题应该说与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制不健全有关。

这种状况也造成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每年同时,1999年谈会,题,于2001年3月形成《条例》(送审稿)。

2002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倡导原则、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

物业管理虽然在我国发展迅速,涉及面甚广,但在实际生活中,对物业管理的内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条例》第二条对其所称物业管理作了界定,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

就业主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能否获得期待的物业服务至关重要,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和科技进步是永恒的主题。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也需借助新技术、新方法,也需依靠科技进步。

因此《条例》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利用创新和科技进步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它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

据统计,目前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深圳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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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 , 对《物业治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倡导原则、治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治理法规 ,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 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

物业治理尽管在我国进展迅速 , 涉及面甚广, 但在实际生活中, 对物业治理的内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

为了幸免不必要的纷争, 《条例》第二条对其所称物业治理作了界定 , 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

就业主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物业治理企业关于其能否获得期待的物业服务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治理企业。

在知识经济时代, 创新和科技进步是永恒的主题。

物业治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也需借助新技术、新方法,也需依靠科技进步。

因此《条例》第四条鼓舞物业治理利用创新和科技进步来提升物业治理服务水平。

为了加强对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部门。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特不重要的作用, 学习和掌握《条例》, 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 , 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 制定本条例。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 , 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专门大的变化 , 越来越多的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都市建设进展的过程中, 物业治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它的产生与进展 , 关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 , 提高都市治理水平 , 促进住宅建设 , 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物业治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进展的时期。

据统计, 目前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治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 %,深圳市物业治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 全国物业治理企业已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 230 万。

随着物业治理行业的进展,物业治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 物业治理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物业治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在实践中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处分本该由业主处分的事项、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等不规范的行为,包括由过去的房管所改造过来的一些物业治理企业,也存在着自身定位不准确、服务意识不明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清晰的问题;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 , 甚至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 四是物业的开发建设质量问题对物业治理造成不良阻碍,使得物业治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

关于这些问题应该讲与我国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制不健全有关。

这种状况也造成政府对物业治理行业的监督治理缺乏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治理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大量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不利于物业治理市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治理行业的进展。

因此,社会各界要求规范物业治理市场,针对物业治理进行专门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 每年都有建议加强物业治理立法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近几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业治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都市新建住宅小区治理方法》 ( 建设部令第 33 号 ) 、《都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 国家打算委员会、建设部计价费 [1996] 266 号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治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 [1998]213 号 )、《物业治理企业财务治理规定》( 财政部财基宇 [1998]7 号 ) 、《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试行方法》( 建设部建住房 [1999]261 号 ) 、《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建房 [1997]263 号 )、《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住房 [1999] 246 号 ) 等。

与此同时,各地在物业治理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究。

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江西、河南、陕西等 20 多个省市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其他省市也普遍颁布了物业治理方法。

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指导各地物业治理实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条件。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 通过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 开展立法调研, 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律师等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 广泛征求地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物业治理面临的形势和立法应当解决的要紧问题,于 2001年3 月形成《条例》( 送审稿 ) 。

2002 年 3 月, 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列入立法打算,并在送审稿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论证、修改和完善, 形成《条例》( 草案 ) 。

2002 年 10 月 16 日,国务院领导批示将《条例》( 草案 )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

在近一个月的意见征求期间,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近 4000 条意见。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 ( 草案 ) 的差不多内容给予了充分确信, 一致呼吁尽快出台, 使物业治理活动有法可依。

在逐条研究分析并汲取有益意见的基础上, 国务院法制办与建设部对《条例》( 草案 ) 进行了认真修改。

2003 年 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 草案 )。

能够讲,《条例》反映了社会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 凝聚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热情。

《条例》的立法目的,能够从三方面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为物业治理活动建章立制,规范物业治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物业治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物业治理法律关系要紧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对物业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治理的基础在于, 物业治理往往涉及众多业主的公共利益,当单一业主的利益和业主间的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 需要有一个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需要有指导各方行为的准则。

物业治理活动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物业使用人、公用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条例》第二章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产生、职责、会议形式、议事规则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 , 业主公约的内容效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着重规范业主和业主大会的行为。

《条例》第三章界定了建设单位在物业治理中的权利义务,着重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

《条例》第四章就物业治理企业、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物业服务合同等作了详细规定,着重规范物业治理企业、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物业使用人、公用单位、事业单位的行为。

《条例》第五章着重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其次,《条例》旨在通过规范物业治理活动, 来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治理,实质上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所有权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是建立在业主的财产权基础上的。

对物业治理立法,自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也确实是这么做的。

例如,《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 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七条 ); 强调物业治理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等。

物业治理企业是物业治理活动中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关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条例》也明确予以保障。

例如 , 《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强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预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六十七条 ) 等。

第三,《条例》旨在通过规范物业治理活动和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物业治理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从物业治理的产生和进展过程来看,物业治理的推进与进展,关于改善居住质量、维护住区的安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制定条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发挥物业治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改善宽敞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治理定义的规定。

《条例》对物业治理下定义,实际是要解决《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

《条例》名为物业治理条例,规定《条例》的调整范围,势必要明确物业治理的内涵。

对《条例》所称物业治理的定义,需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 物业治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关于房屋等建筑物的治理,业主能够依照不同情况采纳不同的方式。

从实际情况来看,要紧有三种方式:其一是业主自己进行治理;其二是业主将不同的治理内容托付给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进行治理;其三是业主选聘物业治理企业进行治理。

《条例》调整的物业治理 , 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治理这种方式。

《条例》所规范的物业治理活动,也限于业主选聘物业治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治理服务活动。

因此,这并不意味着业主采纳其他方式对建筑物进行治理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只只是《条例》对其不予规范而已。

就业主自行治理而言, 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可行使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对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治理属于业主行使所有权的体现, 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就业主托付专业服务公司治理而言,业主和专业服务公司之间是托付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条例》之因此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实施建筑物治理单独立法,是基于这种方式的专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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