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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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一

◆饮用水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什么不提倡喝生水?

答:因为生水可能含有大量病菌,饮用后而致病。

◆什么叫介水传染病?

答: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者是处理后的饮用水重新被病原体污染。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后,如病原微生物在水中存活时间长,饮水人数又多,就会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

答: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突发大量人群发病;人和动物粪便污染是引起介水传染病发病的主要威胁。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

答:立即停止饮用该水源,并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什么制度?

答:卫生许可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意哪些卫生问题?

答: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体检?

答:防止供管水人员将所患疾病经水传播给人群。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答:让供管水人员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饮水卫生标准,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药物有哪些?

答: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优氯净。

◆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答: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

答:杀灭致病菌,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

◆为什么蓄水池、水箱等盛水容器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处理?

答:清除盛水容器中的附着物、沉淀物,防止微生物生长繁殖,杀灭微生物。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二

◆饮水卫生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水条款: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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