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论述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时期。
在唐太宗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设立了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的特点是官员定期到地方巡视,监督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廉洁程度。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官员的政绩和廉洁程度。
在唐朝中期,御史台的权力得到了加强。
唐朝中期的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削弱宰相的权力、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加强对军队的监察等,这些措施都增强了御史台的权力。
同时,唐朝中期的御史台也呈现出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特点,其选拔标准和考核制度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唐朝晚期,监察制度出现了问题。
由于皇帝的权力削弱,御史台的监察作用也受到了影响。
一些御史台的官员出现了腐败现象,而且一些官员也因为政治原因而被罢免。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环境和时代特点。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制度建立、制度完善和制度成熟。
在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皇帝的权力起到了关键作用,皇帝通过加强御史台的权力来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治理。
同时,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了当时御史台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特点,这些特点为唐朝的政治稳定和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在地方上的管理制度

唐朝在地方上的管理制度一、唐代地方官制唐朝地方官制主要由州、县两级组成。
州是地方政权的最高行政机构,县是州的下属行政单位。
州、县设有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
州官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兼顾政治、军事和民族事务。
县官的设立则是为了贯彻州的政令,管理地方民事。
在州、县官制之下,唐代地方政府还设有司官来管理司法事务、监察官来监察地方官员的执政行为等。
唐代地方官的选拔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政治才能的官员;二是通过世袭制度选拔,即通过家世高贵的家族或父母曾经为官的后代直接继承父辈的官职。
这两种选拔途径并行不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官员的政治素质和继承传统的合法性。
二、唐代土地制度唐代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实行了赋役并举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农民是土地的使用者。
农民按照不同的赋税标准向国家缴纳粮食和农具等财物。
税收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农民的耕作技术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农民还需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脂肪、牛、犁、工人等资源,作为土地使用的费用和国家的其他需要。
在唐代,土地通常是氏族私有的,但它的使用归国家所有。
除了税收以外,土地上的婚嫁、分家、祭祀等活动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管理和约束。
唐代还实行了土地的均田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国家会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划分和调整,以保证每个农民都能拥有一个适合自己的耕地。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农业生产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的提高。
三、唐代税收制度唐代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五种税收:一是田赋,即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粮食和货币税;二是户口税,即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三是茶盐税,即国家向农民征收的茶叶和盐等货物税;四是商税,即商人向国家缴纳的货币税;五是兵役税,即国家征召农民参军服役而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唐代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社会底层的利益。
农民因为高额的田赋和其他税收而负担沉重,这导致了社会上层和下层的矛盾激化, 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动乱。
唐代监察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唐代监察制度是唐朝政府为了规范官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监察机构的建立,二是监察措施的执行。
在唐代,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和门下省监察御史;地方监察机构主要由刺史、州刺史及县令等官员担任监察职责。
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中央文武官员的表现,地方监察机构则负责监察地方政府和军队的表现。
两者相互配合,形成了上下级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监察措施来执行其职责。
首先,监察机构有权对官员进行巡视,随时了解他们在职务上的表现和品行。
其次,监察机构可以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举报对象进行调查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再次,监察机构可以随时传唤官员到机构,进行询问和调查。
最后,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和失职的官员可以进行追究和惩罚。
唐代监察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监察制度有效地约束了官员的行为,使他们不敢滥用职权和腐败。
其次,监察制度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为他们相信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员的错误。
再次,监察制度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使政府更加清廉高效。
然而,唐代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皇帝的支持和委任,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其次,一些官员可以通过贿赂和其他手段逃避监察机构的调查和惩罚。
再次,监察机构的人员素质不一,存在一些不称职的人员,导致了监察工作的不公正。
总的来说,唐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了官员行为的廉洁和公正,增强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唐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对于后来的监察制度影响深远,为后世政府建立和完善监察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论唐宋监察之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

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 成果,但是对于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 入和完善。
相关文献包括历史文献、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涉及政治 、历史、法律等多个领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和支持。
02
唐宋监察之官的录取制度
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背景
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是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察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具有重要影响。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探讨唐宋时期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分析其特点和优劣,为现代监察制 度建设提供借鉴。
研究方法
采用历史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唐宋时期的历史文献进行 梳理和分析,了解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证数据进 行深入探讨。
考核结果反馈
监察官员的考核结果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本 人和上级领导,以便本人了解自己的优点和 不足之处,同时也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04
唐宋监察之官录取和考核 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录取制度的特点
01 02
监察官员的选拔
唐宋时期,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推荐或任命的方式进行 。科举考试是最主要的选拔途径,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被任命为不同级别 的监察官员。
独立性原则
唐宋时期的监察官员在选拔和考核过程中,强调其独立性,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涉。现代监 察制度也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专业化要求
唐宋时期的监察官员需要具备法律、政治、军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现代监察制 度对监察官员的专业化要求也应提高,需要具备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
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而辉煌的时期,其监察制度也非常发达,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保障了政府的廉洁和效率。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
首先是监察。
唐朝的监察制度除了设立常设的监察机构外,还实行了临时的巡抚制度。
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不同层级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管和审查。
唐朝设立了内监、长官、县丞及众监察院,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巡抚官,监察各地的官吏。
监察官员可以随时进行巡查,对官员的政绩、廉洁程度、政务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监察官员还可以接受民间举报,并进行调查。
监察机构除了监察官员外,还监察贪污腐败、冤狱等问题。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监察官员的工作使得官员们没有办法逃避监察和审查,有效地维护了政府权威和纪律。
其次是问罪。
唐代问罪制度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官员进行调查和问责的过程。
唐朝中央设置御史台,负责对官员进行问责,处理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唐御史台是唐朝监察机构的核心,由三监、六员、二十五正、五十尉组成,负责对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和问责。
唐代的问罪制度注重程序公正,通过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判和判决,保证了问罪的公平和公正,对于那些贪污腐败、渎职违纪的官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震慑官员们的作用,保障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最后是复查。
唐代的监察制度中还设置了复查机构,对问罪的结果进行复查和调查。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唐代的复查机构由吏部和御史台共同负责。
复查机构通过对问罪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错判或合理化的地方,并进行纠正。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和惩罚的公正性,提高问罪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体来说,唐朝的监察制度非常发达和完善,对官员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了官员廉洁奉公。
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监察体系,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廉洁。
对唐朝监察制度的认识和评价

对唐朝监察制度的认识和评价
唐朝的监察制度是指通过设立监察官员来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以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
唐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检察使
两个部门。
御史台是专门负责监察官员的机构,御史们可以弹劾宰相、宰相以下的官员,对政府的决策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
使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一定
程度上起到了约束官员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的廉洁。
从积极方面来看,唐朝的监察制度有助于减少官员的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的公正性。
监察官员可以通过弹劾和监督,促
使官员遵守法纪,维护国家的政治清明。
然而,唐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监察官员的权力
较大,有时会被滥用,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监察制度
也未能完全防止官员的腐败和不当行为,一些官员仍然能够通过各
种手段规避监察,导致制度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总的来说,唐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约束官员的行为,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演变中具
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对后世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制度————————————————————————————————作者:————————————————————————————————日期:唐朝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我调控的一种行为机制。
步入阶级社会,国家组织诞生之后,行政监察就成为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机制。
它在维护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保持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
国家诞生以来,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阶级压迫职能的不断强化,行政监察这种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行为,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了增强。
唐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了繁荣。
盛唐气象的博大宽宏,辉煌灿烂,给人留下的记忆隽永绵长。
唐代监察制度与唐代政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
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
尚书丞的下属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
《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
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
又“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
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
以都事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
”它的属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等。
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
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
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
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的组织如下:考功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初年复旧);考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员外郎,咸亨初年复旧);主事三人,从八品上;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
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
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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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1、御史台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
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1。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2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
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
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
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
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
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
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
武则天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2《唐六典》卷一二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
1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
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2以上称为六察法,其不仅涉及官员的政绩,也帮级官员的品德,学识,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唐朝文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为各级检察机构的补充,唐王朝还建立了谏官制度,也即是三省制,谏官官职的设置包括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这些官员分属于中书省、门下省。
谏官的主要任务史研究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
谏官制度在唐王朝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谏官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封驳之权,就是指当门下省接到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后,其要进行复审,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其可以将诏书送回中书省重新拟定,门下省的给事中就是负责这一职责的;二是言谏之权,唐朝为了广开言路,给谏官的进谏提供了机会。
谏官可以随宰相入阁议事,参与决策。
同时,唐朝还允许谏官随时进封事,独立的向皇帝进言,并且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封状进来,有关门司部门不得有停滞。
3总之,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构成了唐朝严密而完整的监察系统。
这一制度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制度,防止权力分散和地方的割据,有利于减少皇帝决策的失误,保证封建专制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
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页2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410页3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二、唐朝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及职权的行使唐朝监察官员大都是在县级的丞、尉及主簿低级官员中选拔出来,唐朝的法律在官吏的输送上要求如实贡举,同时也维护着重德行的原则。
如《唐律疏议》不仅有惩处“贡举非其人”之罪的条文,并且有惩处“应贡举而不贡举”之罪的规定。
同时,唐朝的统治者在委任官吏上讲究少而精,认为若得其善者,虽少亦是矣,所以始终坚持授官时的“量材授职,务省官员”的原则。
而对于监察官员的任用权和考核权则大多集中在皇帝的手中,他们的升迁必须经过一定的任期和考课。
唐朝为了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并使各级官吏能胜任其职位,因此对官吏实行了严格的考绩制度。
随着唐朝的强盛和行政管理制度日趋制度化、法律化,对官吏的考绩制度也从各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备。
对于考课,唐朝考课的年限,每一年一小考,称为岁课,有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
每四年一大考,称为定课,四品以下官员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员有皇帝亲自考核。
唐朝中叶以前,对官员的考绩制度较为严格,按唐朝制度,在小的考课中赏之则加禄,罚则减禄;在大的考课中,赏以晋升,罚则降职,重者免官,直至刑罚制裁。
但是如果因过失遭贬官,其后政绩突出的,经过考课优异,其仍可以升迁。
唐朝《考课令》规定:考在中以上者可加禄,考中中者守本禄,中下着以下“夺禄”。
唐朝的考绩制度,不仅有明确的考绩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依法执行的。
例如,唐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因政绩拙劣被考为下下等。
作为至高无上的皇帝,其还亲自为重臣写考词、定考第,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高主考官。
1正是这考绩制度的有效贯彻,才使得唐朝自贞观至开元安史之乱以前,维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盛世。
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17页对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行使,唐朝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1)监察官员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者皇帝行使,不归一般官员的吏部掌握;(2)御史的弹劾权,其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而不必经过御史台长官的审核;(3)御史可以参加同大理寺、刑部进行的会审,或者参加同中书省、门下省的会审;(4)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用来拘禁和询问罪犯。
三、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对于唐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从其制度体系及运作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监察官的权力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其行使监察职权是代表皇帝,只向皇帝负责,但是其权力受到皇帝的约束,要按皇帝的旨意办事,所以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同时,唐律还赋予监察官员特殊的礼遇,以加强其权威性。
第二,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
唐律规定的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能全面而具体,它不但继承了古代的御史监察职能,而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又扩大了监察范围,对各类官吏的职守履行情况都进行监督,包括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礼仪、政纪、财政经济的监督等。
第三,设立了专门的谏议官,对皇权进行一定的约束。
唐朝形成了一套言谏制度,使得言谏官员能通过多种方式对皇帝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实现君臣共治,实现唐朝的强大繁荣、政治清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唐太宗之所以能成为一代圣君,就在于他知道即使是皇帝也是会出错误的,是需要群臣的纠正,否则,错误经过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国家就会最终走向灭亡。
第四,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唐朝法律规定,除御史大夫是三品,中丞四品下以外,侍御史从六品下,监察御史仅八品。
1监察官员职位虽低,但职权极重,其可以检查尚书省等三省的政务。
古人将他们称为“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
从以上对唐朝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监察体系的严密性和系统性。
唐朝的御史台制度和言谏制度并行互补,共同组成了唐朝的监察制度,其在治国、治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御史台通过参加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大理寺及刑部的审判活动,使得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达到了依法治国的效果。
(2)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使得唐朝统治者的错误决策,得到了及时的调整,巩固和加强了唐朝的封建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使得社会能够修养生息,百姓安居乐业。
(3)有力的惩治了贪官污吏,使得唐朝吏治清明,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局面,并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维护了唐王朝的封建秩序,李氏家族也因此得到了二百九十年的统治地位。
四、唐朝监察制度在立法上的表现唐朝统治者对要治民先治官的道理十分清楚,所以唐朝刑事法律是君主实行吏治的主要法律渊源。
在立法上,唐律除了赋予官员很多特权以外,并且规定了很多约束和惩治官员的条文,在总体上基本上形成了专以监督官员的立法网络,这些都体现了对官员恩威并施的特点。
所以,唐律从监察角度来看,可以称为是一部监察法。
1周宝砚:《唐王朝监察制度的运作及特点》,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总第105期,第四页《唐律疏议》是唐朝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同时也是现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其内容分为十二篇共502条。
《名例篇》主要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法律制度和原则,但是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专以官员为对象的律条。
《职制篇》的全部律条都是针对官员的,此篇位置十分显赫,在全部唐律中排位第三,再分则中仅次于维护国家政权和主权的《卫禁》篇之下,位居第二。
其他的如《厮库》、《擅兴》、《断狱》等篇有关治官的条文也占相当的比重。
1此外,唐朝法律制度在规定一般犯罪的时候,其同时也规定了官员犯罪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所以,监察制度在唐朝法律制度中随处可见。
五、唐朝监察制度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得知了唐朝监察制度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御史制度,二是言谏制度。
两个制度相互结合,对于唐朝盛世的出现起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