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论述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时期。
在唐太宗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设立了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的特点是官员定期到地方巡视,监督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廉洁程度。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官员的政绩和廉洁程度。
在唐朝中期,御史台的权力得到了加强。
唐朝中期的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削弱宰相的权力、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加强对军队的监察等,这些措施都增强了御史台的权力。
同时,唐朝中期的御史台也呈现出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特点,其选拔标准和考核制度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唐朝晚期,监察制度出现了问题。
由于皇帝的权力削弱,御史台的监察作用也受到了影响。
一些御史台的官员出现了腐败现象,而且一些官员也因为政治原因而被罢免。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环境和时代特点。
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制度建立、制度完善和制度成熟。
在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皇帝的权力起到了关键作用,皇帝通过加强御史台的权力来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治理。
同时,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了当时御史台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特点,这些特点为唐朝的政治稳定和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在地方上的管理制度

唐朝在地方上的管理制度一、唐代地方官制唐朝地方官制主要由州、县两级组成。
州是地方政权的最高行政机构,县是州的下属行政单位。
州、县设有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
州官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兼顾政治、军事和民族事务。
县官的设立则是为了贯彻州的政令,管理地方民事。
在州、县官制之下,唐代地方政府还设有司官来管理司法事务、监察官来监察地方官员的执政行为等。
唐代地方官的选拔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政治才能的官员;二是通过世袭制度选拔,即通过家世高贵的家族或父母曾经为官的后代直接继承父辈的官职。
这两种选拔途径并行不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官员的政治素质和继承传统的合法性。
二、唐代土地制度唐代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实行了赋役并举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农民是土地的使用者。
农民按照不同的赋税标准向国家缴纳粮食和农具等财物。
税收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农民的耕作技术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农民还需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脂肪、牛、犁、工人等资源,作为土地使用的费用和国家的其他需要。
在唐代,土地通常是氏族私有的,但它的使用归国家所有。
除了税收以外,土地上的婚嫁、分家、祭祀等活动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管理和约束。
唐代还实行了土地的均田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国家会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划分和调整,以保证每个农民都能拥有一个适合自己的耕地。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农业生产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的提高。
三、唐代税收制度唐代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五种税收:一是田赋,即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粮食和货币税;二是户口税,即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向国家缴纳的税金;三是茶盐税,即国家向农民征收的茶叶和盐等货物税;四是商税,即商人向国家缴纳的货币税;五是兵役税,即国家征召农民参军服役而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唐代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社会底层的利益。
农民因为高额的田赋和其他税收而负担沉重,这导致了社会上层和下层的矛盾激化, 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动乱。
唐代监察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唐代监察制度是唐朝政府为了规范官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监察机构的建立,二是监察措施的执行。
在唐代,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和门下省监察御史;地方监察机构主要由刺史、州刺史及县令等官员担任监察职责。
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中央文武官员的表现,地方监察机构则负责监察地方政府和军队的表现。
两者相互配合,形成了上下级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监察措施来执行其职责。
首先,监察机构有权对官员进行巡视,随时了解他们在职务上的表现和品行。
其次,监察机构可以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举报对象进行调查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再次,监察机构可以随时传唤官员到机构,进行询问和调查。
最后,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和失职的官员可以进行追究和惩罚。
唐代监察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监察制度有效地约束了官员的行为,使他们不敢滥用职权和腐败。
其次,监察制度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为他们相信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员的错误。
再次,监察制度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使政府更加清廉高效。
然而,唐代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皇帝的支持和委任,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其次,一些官员可以通过贿赂和其他手段逃避监察机构的调查和惩罚。
再次,监察机构的人员素质不一,存在一些不称职的人员,导致了监察工作的不公正。
总的来说,唐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了官员行为的廉洁和公正,增强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唐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对于后来的监察制度影响深远,为后世政府建立和完善监察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论唐宋监察之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

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 成果,但是对于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 入和完善。
相关文献包括历史文献、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涉及政治 、历史、法律等多个领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和支持。
02
唐宋监察之官的录取制度
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背景
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是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察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具有重要影响。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探讨唐宋时期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分析其特点和优劣,为现代监察制 度建设提供借鉴。
研究方法
采用历史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唐宋时期的历史文献进行 梳理和分析,了解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证数据进 行深入探讨。
考核结果反馈
监察官员的考核结果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本 人和上级领导,以便本人了解自己的优点和 不足之处,同时也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04
唐宋监察之官录取和考核 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录取制度的特点
01 02
监察官员的选拔
唐宋时期,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推荐或任命的方式进行 。科举考试是最主要的选拔途径,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被任命为不同级别 的监察官员。
独立性原则
唐宋时期的监察官员在选拔和考核过程中,强调其独立性,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涉。现代监 察制度也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专业化要求
唐宋时期的监察官员需要具备法律、政治、军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现代监察制 度对监察官员的专业化要求也应提高,需要具备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
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而辉煌的时期,其监察制度也非常发达,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保障了政府的廉洁和效率。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
首先是监察。
唐朝的监察制度除了设立常设的监察机构外,还实行了临时的巡抚制度。
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不同层级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管和审查。
唐朝设立了内监、长官、县丞及众监察院,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巡抚官,监察各地的官吏。
监察官员可以随时进行巡查,对官员的政绩、廉洁程度、政务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监察官员还可以接受民间举报,并进行调查。
监察机构除了监察官员外,还监察贪污腐败、冤狱等问题。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监察官员的工作使得官员们没有办法逃避监察和审查,有效地维护了政府权威和纪律。
其次是问罪。
唐代问罪制度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官员进行调查和问责的过程。
唐朝中央设置御史台,负责对官员进行问责,处理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唐御史台是唐朝监察机构的核心,由三监、六员、二十五正、五十尉组成,负责对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和问责。
唐代的问罪制度注重程序公正,通过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判和判决,保证了问罪的公平和公正,对于那些贪污腐败、渎职违纪的官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震慑官员们的作用,保障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最后是复查。
唐代的监察制度中还设置了复查机构,对问罪的结果进行复查和调查。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唐代的复查机构由吏部和御史台共同负责。
复查机构通过对问罪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错判或合理化的地方,并进行纠正。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和惩罚的公正性,提高问罪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体来说,唐朝的监察制度非常发达和完善,对官员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了官员廉洁奉公。
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监察体系,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廉洁。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演变咱今儿个就来唠唠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演变,这事儿可不是小打小闹,从古到今都是个大工程。
想当年,咱老祖宗秦始皇一统天下的时候,监察制度像个刚出生的娃娃,啥也不懂。
秦朝的监察官叫御史大夫,管着监察百官和地方官,忙得像陀螺似的,眼睛都得长到脑门上。
到了汉朝,监察制度开始长大了。
汉武帝设立了刺史制度,专门监督地方官。
刺史们啊,一出门就得带着一副火眼金睛,啥事儿都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有一次,有个刺史见地方官贪污,气得脸都绿了,立马上书皇帝,皇帝一听,龙颜大怒,立马将那贪官给拿下了。
魏晋南北朝时,监察制度就像个青春期的少年,变得复杂多变。
官员们都得小心翼翼,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监察官给盯上了。
有一回,有个官员被监察官发现他私下里收受贿赂,吓得他魂飞魄散,连夜逃跑,结果半路上被抓了回来,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唐朝的监察制度可谓是到了鼎盛时期,御史台成了监察的中枢,御史们个个都是监察界的“包青天”。
有一次,御史发现宰相张易之兄弟贪污腐败,立马上奏,结果皇帝大怒,直接把他们给流放了。
这事儿在朝野上下传得沸沸扬扬,大家都说御史台是皇帝的“千里眼”、“顺风耳”。
宋朝的监察制度更像是个老成持重的中年人,设立了“谏官”和“御史”,专门负责监察和谏言。
有一次,皇帝赵匡胤想提拔一个亲信当官,谏官们一听,立马站出来劝谏,说这样做有失公平,皇帝听了也只好作罢,心想这些谏官真是“皇帝的良心”。
到了明朝,监察制度又有了新的花样,设立了“六科给事中”,专门负责弹劾百官。
有一次,有个给事中发现都察院的官员贪污,立马写了奏章,皇帝一看,龙颜大悦,立马将那贪官给革职查办了。
这事儿在朝堂上像个炸弹一样,炸得官员们人人自危。
清朝的监察制度嘛,基本上是明朝的老路子,但又加了些新玩意儿,设立了“军机处”,监察官员的权力更大了。
有一次,军机大臣发现地方官私自卖官鬻爵,立马上奏,结果那地方官被革职查办,搞得满朝文武都紧张兮兮的,生怕自己哪天也被查出个啥来。
对唐朝监察制度的认识和评价

对唐朝监察制度的认识和评价
唐朝的监察制度是指通过设立监察官员来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以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
唐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检察使
两个部门。
御史台是专门负责监察官员的机构,御史们可以弹劾宰相、宰相以下的官员,对政府的决策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
使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一定
程度上起到了约束官员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的廉洁。
从积极方面来看,唐朝的监察制度有助于减少官员的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的公正性。
监察官员可以通过弹劾和监督,促
使官员遵守法纪,维护国家的政治清明。
然而,唐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监察官员的权力
较大,有时会被滥用,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监察制度
也未能完全防止官员的腐败和不当行为,一些官员仍然能够通过各
种手段规避监察,导致制度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总的来说,唐朝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约束官员的行为,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演变中具
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对后世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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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监察制度————————————————————————————————作者:————————————————————————————————日期:唐朝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我调控的一种行为机制。
步入阶级社会,国家组织诞生之后,行政监察就成为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机制。
它在维护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保持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
国家诞生以来,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阶级压迫职能的不断强化,行政监察这种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行为,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了增强。
唐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了繁荣。
盛唐气象的博大宽宏,辉煌灿烂,给人留下的记忆隽永绵长。
唐代监察制度与唐代政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
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
尚书丞的下属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
《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
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
又“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
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
以都事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
”它的属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等。
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
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
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
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的组织如下:考功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初年复旧);考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员外郎,咸亨初年复旧);主事三人,从八品上;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
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
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因此,唐代的行政组织外监察可以说是由御史台与谏官共同担任的。
唐代初年的御史台组织,基本沿袭隋代,其后特别是武则天时期经历多次变动与调整,最终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
[1]三院即台院、殿院与察院。
御史台组织结构如下:御史大夫一员,为御史台首长。
龙朔二年,随着御史台改为宪台,御史大夫改称大司宪。
其后又改肃政台大夫,再后又分设右左肃政台大夫。
神龙初年(705年)改称左右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台大夫。
延和元年(712年)废右御史台,恢复唐初的称谓。
御史大夫秩本从三品,会昌二年(842年)。
晋升为正三品。
御史中丞二员,为御史大夫的副手。
随着御史台机构的分立、改称,亦先后有过不同的称呼,如司宪大夫、肃政中丞等。
秩本正五品上,会昌二年(842年)晋升为正四品下。
唐代有时不设御史大夫,则御史中丞为御史首长。
在这一时期内,御史台设置经常发生变革,说明当时政局极不稳定,最高统治者利用增设监察机构的办法来加强对政治上流的监督,以巩固其统治。
唐玄宗即位后,进入了唐代的全盛时期。
由于这一时期政局稳定,经济繁荣,御史台机构和官吏的设置才基本上固定下来,建立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治事的制度。
御史台分置三院或,内部分工更细、更明确了。
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都在监察之中的严密监察系统,这表明了御史台制度的完备和成熟,这在我国监察制度史上也是一个创举。
台院,相当于御史台总部或办公厅。
设侍御史六人,[2]一说为四人。
[3]侍御史当中资深者一人,“知杂事,谓之杂端”、“台内事专决,亦号台端”,[4]其地位相当于台院之首长。
《唐六典》说:“三院各有院长,议罚则询于杂端也。
”据此,杂端又可以称之为院长。
其于五人,一人知公廨;一人知弹;一人知西推、赃赎、三司受事,号副端;一人知东推、理匦等;一人司东都御史台。
侍御史秩从六品下。
又设侍御史里行使,为非正式官,无员额限制。
台院属吏有主簿一人,从七品下,相当于秘书。
“掌印,受事发辰,核台务”。
[5]录事二人,从九品下;主事二人;令史七十八人;[6]书令史二十五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二人。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人,秩从七品下。
其组织分工如下:同知东推一人,与台院知东推御史一起,监太仓出纳;廊下食史二人,监朝官廊下就食;左右巡一人,分巡京城内外,京城外以京畿为界,纠举巡区内不法之事;内供奉三人,监察殿中朝廷礼仪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有殿中里行,为非正式官,无员额限制。
殿院的职能,原本是“掌殿庭供奉之仪”,即纠举国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但其职能的外化,已超出了其职名所概括的范围,特别是同知东、西推,监督中央财政;巡视京畿,“京畿诸州兵皆隶焉”。
[7]使其有了监察中央行政机构的职权,在某些方面,它的形象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
殿院的其他属吏有:令史八人;书令史十八人。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人,[8]一说十人,[9]秩正八品上。
察院的职能,是从事监察的基础性工作。
其主要职能一是巡察地方,设十道巡按,巡按有判官二人为副手,事情繁杂时,还有支使。
二是监督太府、司农等中央财政部门的出纳。
三是监督尚书省,设六察官,监督尚书六部,实为明六科给事中的滥觞。
四是对军事活动的监察。
五是司法监察。
从三院分职的角度看,察院的工作无疑是最基础、最广泛的监察工作。
察院的属吏有:计史三十四人;令史十人;掌固十二人。
唐代执行行政组织外部监察的还有谏官组织。
严格来讲,唐代谏官还没有完全独立的组织,它只是中书、门下二省部分职能的行使机构。
在汉唐间近四百年的沧桑中逐渐形成的三省制度,尚书省属国家行政组织;中书与门下则属于国家政治的谏议机构。
一般而言,中书省有出令权,门下有封驳权。
讽谏政治,驳正违失是门下省的重要职责。
但唐高宗时中书省也开始设立谏官,因而中书省也有了部分谏诤监督权。
门下省谏官主要有:左散骑常侍二人,“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
”[10]秩正三品下。
左谏议大夫四人,“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
”[11]秩正四品下。
武则天时,设铜匦四,接受天下告奸、行政投诉等事,谏议大夫为知匦使之一。
唐德宗时,经历调整,确定御史中丞为理匦使,谏议大夫一人为各匦使。
给事中四人。
给事中也是门下省的重要官员,一方面他要“分判省事”,另一方面要“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审理之。
”[12]左补阙,“常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13]中书省的谏官有:左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右补阙六人。
其职能与门下省的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相同。
唐代谏官组织的发展,将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它将来自社会下层以及官僚层面的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与御史台所掌握的行政监察相结合,有力地提高了监察效能。
二、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在立法上对治吏作了全方位的规定从科举选拔官员开始到官员的依法行使职权,从对官吏经常性政务的守职监督到对渎职犯罪的加重刑罚等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唐律关于具体犯罪的加重刑罚等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唐律关于具体犯罪的总共有445条,而官吏的犯罪条款只占一半以上。
[14]整个唐朝可称为一部监察法。
这种立法的细密,有效地巩固了君主的专制统治,也促进了唐朝经济的发展。
2、监察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唐朝形成了以御史制度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其行使监察职权是代表皇帝,只向皇帝负责,具较强的独立性。
同时,唐律还赋予监察官吏特殊的礼遇,以加强其权威性。
《唐六典》卷六十二载,御史出按,”州县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
再如言官,当庭与皇帝“庭争”时,不受法律追究。
3、监察对象的广泛性唐律对各类官吏的履行职守情况都进行监督。
第一类是各部门职司官员。
第二类是地方官员。
如《户婚律》规定,脱口及虚报年龄,以逃避课役的,处一年至三年徒刑不等。
第三类是司法官吏,主要围绕审讯、判决,人犯捕捉监察及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类是军事官员,《擅兴律》、《卫禁律》、《捕之律》各《杂律》都有明文规定对军事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4、设专门的谏议官,约束皇权唐朝形成了一整套的谏官制度,使谏议官能通过多种途径对皇帝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实现君臣共治,维护唐朝的清明政治发挥了一定作用。
唐太宗的“圣明”之处,在于他知道皇帝肯定会出错,亟需臣纠正,否则,“日以继日,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
三、唐朝监察制度的不足和缺憾1、紧抓中央,放松地方唐朝检查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中央百官的监察远远重于地方官员的监察。
唐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品秩分别为正四品和从三品,负载监察地方的监察御史分别是正八品和正七品。
从组织形式看,中央的御史台分为“三院”,职能广泛。
而地方监察官员一般没到省一级(道),而州县之下则非中央监察直接涉足,仅由各级省长或其副职监理或者“自纠”,其权能设置及实效远不如中央之制。
此种制度对于整个王朝危害颇深。
到了唐朝后期,随着节度使的设置,逐渐由兼领监察。
而节度使变成封疆大吏,对地方也无监察可言,而地方监察工作实际就不存在了。
地方失察与节度使做大,是一体两翼,最终导致朝代灭亡。
2、权权相掣,皇权受益唐代监察权与其说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滥用不如说是皇帝假托他手严查群卿。
监察制度的所有流弊莫不源于此。
首先,权力机构设废、官员任免、条令取舍无不严格受制于皇帝个人意志。
其次,监察职权行使仰仗皇权庇护。
最后,皇权强弱直接影响监察职能的实现,至若唐朝中后期,地方权重,皇权削弱,则中央对地方监察之权大打折扣。
3、机构膨胀,职权繁杂唐朝沿袭前一朝的弊病,监察机构膨胀,职权繁杂,监察官除有行政权、军事权、监察权外还有审判权、司法权,御史台设有台狱,可拘禁囚犯。
由于职权过于庞杂,使唐朝末年一部分监察官吏演变为地方军阀,重蹈汉代刺史割据地方的覆辙。
4、监察落空,委身党争监察雇员位卑权重,他们要想在官场中站稳脚跟,要么依附皇权,要么委身权贵,缺少独立人格。
随着党争愈演愈烈,监察权也极易沦为党争工具。
例如:武则天为了打击李姓诸王和拥唐反周的大臣,重用索元礼、来俊臣等酷吏为御史,借用纠弹百官的名义,道听途说,罗织罪名,严刑逼供,滥杀无辜,使得监察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唐朝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成熟和完善的代表,虽然从阶级本性来说,它最终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但是其某些做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对于当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是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