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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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

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

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

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

【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其主要区别在于: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

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这两个领域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和生存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交叉和重叠。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联系和区别。

首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

国际人权法旨在保障个人在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战争还是和平时期,人们都有权利受到保护。

而国际人道法则面向的是战争和武装冲突,旨在保护受战争影响的人民。

因此,国际人道法主要适用于冲突地区,而国际人权法则普遍适用于全球。

其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主体也有所不同。

国际人权法主要将责任归于国家,要求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

然而,国际人道法更关注在冲突中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冲突各方,包括武装组织和国家。

这种分工反映了两者的不同定位,国际人权法更强调国家责任,而国际人道法重在促使各方遵守战争规则。

再者,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联系不可忽视。

尽管它们有着不同的目标和适用范围,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

例如,国际人道法中的《国际人道法四公约》明确禁止虐待俘虏和平民,这既是基于人道原则,也涉及到对人权的保护。

此外,人道法和人权法在处理战后调查、司法追究和赔偿问题时也存在交集。

因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结合可以为保护战争受害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然而,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一个争议涉及到两者在冲突中的优先级。

一些人认为,国际人道法应当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因为在冲突中保护被战争影响的人民的生命和尊严至关重要。

但也有人认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与国际人道法同等重要,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保障人权,即使是在冲突中。

这种争议也反映了不同观点和背景的人们对于人权和人道的理解和强调。

在适用问题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和实际情况。

法官和决策者在适用这两种领域的法律时,应该综合考虑其目的、原则和适用条款,以及特定的背景和环境。

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与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

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与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

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与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在当代世界,战争和冲突不幸仍然存在,给无辜平民和战争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为了保护这些受害者并减轻他们所承受的苦难,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人道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战争受害者的权益,同时推动人道主义行动的开展。

一、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是一套适用于武装冲突情境下的法律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在战争中的权利和尊严。

其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区分原则:国际人道法要求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以及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

非战斗人员及民用目标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应受到充分的保护。

2.比例原则:在战斗中,使用武力必须照顾到军事必要性和人道考量之间的平衡。

任何军事行动都应当限制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不得不义地引起平民伤亡。

3.禁止不当手段原则: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使用任何残忍、酷刑或不人道的手段对待战俘、被占领区域居民以及平民。

对于使用、生产或传播非法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反人类武器等,也予以明确禁止。

二、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实施与机制为了确保国际人道法的有效实施,许多国际机构和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实施与监督机制:1.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作为国际人道事务的主要组织之一,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旨在通过提供医疗救助、物资援助和人道支持等行动,保护和帮助战争受害者。

该组织在与各国政府和相关方面密切合作的同时,也起到监督和推动国际人道法实施的作用。

2.国际刑事法院:作为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对犯下重大战争罪和人类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通过惩治战争罪犯,国际刑事法院强化了国际人道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国际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基础国际人道主义行动是指为了直接救助和保护受到武装冲突、灾害或其他危机影响的人们而进行的活动。

这些行动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人权法:人道主义行动的基础之一是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区别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区别

国际⼈权法和国际⼈道法的区别各国基于对现代战争的痛恨⽽达成⼀些协议,这些协议后来被所有国家认同,于是有了国际⼈道法的雏形。

对国际⼈道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后,⼤家可能想知道它和国际⼈权法有什么不同吧,那下⾯这篇⽂章就会对此做⼀个简单的介绍,希望下⾯的⽂字对⼤家有所帮助!⼀、形成背景不同国际⼈道法先于国际⼈权法⽽产⽣,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权要从《世界⼈权宣⾔》开始,也就是说⼈第⼆次世界⼤战结束开始。

⽽国际⼈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道法适⽤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内⽡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附加议定书》。

它适⽤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内⽡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附加议定书》。

⽽国际⼈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歧视公约》(1979年),《禁⽌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童权利公约》(1989年)。

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权和基本⾃由公约》(1950年)、《美洲⼈的权利和义务宣⾔》(1948年)、《美洲⼈权公约》(1969年)以及《⾮洲⼈权和⼈民权利宪章》(1981年)。

⼆、涵盖内容不同国际⼈权法的含义更为⼴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国际⼈道法则⼀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国、参战⼈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道法的⽇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员⼀旦由于⽣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内必须保障平民的⽣命、财产和⾃由等。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实施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实施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实施研究在国际法领域中,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分支。

它们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尊严、平等和福祉。

本文将对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进行研究,以探讨它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国际人道法是指那些旨在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它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遵守。

以下是一些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措施和机制:1. 国际人道法的普遍适用性: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不分大小。

国家需要承认这些法律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并在国内立法中予以体现。

2.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确保国际人道法在国内得以有效实施。

这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和法院来审理战争罪行等。

3. 国际人道法的培训和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军队和民众对国际人道法的认识和理解。

这有助于加强人们的遵守和尊重国际人道法的意识。

4.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机制:确保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人员进行起诉和惩罚。

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执法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不受到国内政治因素的干扰。

5. 国际人道法的国际合作: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合作和协商,共同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通过建立国际联盟和机构,凝聚各国力量共同维护国际人道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人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范。

实施国际人权法的挑战与国际人道法类似,但有一些特殊的内容:1. 国际人权法的普世性原则:国际人权法强调人权的普世和不可分割性。

各国需要认识到人权不分国界,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人权。

2. 国际人权法的国内立法:国家需要将国际人权法原则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

通过制定和改革法律,确保人权的保护在国内得到充分实施。

3. 国际人权法的监督机制: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些监督机构,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家需要充分配合这些机构的工作,并接受其调查和指导。

4. 国际人权法的救济机制:对于人权侵犯的个人,他们需享有救济和赔偿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人权和人道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重要的理念和价值观。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是为保护和促进人权和人道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框架。

尽管两者有共同的目标,但在范围、内容和适用对象上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其身份、国籍、种族或性别如何。

它确保每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尊严和人格完整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世界人权宣言》,它于1948年通过,并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国际人权法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各种权利,包括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

国际人道法则专注于保护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个人和群体。

它强调在武装冲突期间的人道主义原则和规则,包括保护平民、战俘、医疗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和尊严。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文件是《日内瓦公约》,它确立了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受害者的法律义务。

这些法律规定了战争中禁止使用的武器和方法,以及关于战俘的待遇和治疗受伤者的规定。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两者共享相似的价值观和理念,即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和减少人的痛苦。

虽然国际人权法侧重于长期和普遍的人权保护,而国际人道法则更关注战争和冲突中的紧急情况,但它们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借鉴和补充的关系。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冲突和紧急情况下仍然适用,而国际人道法的原则也应当在非战争时期得到尊重。

然而,尽管两者共同点和相互关系明显,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际人权法是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而国际人道法则仅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中。

其次,国际人道法主要关注保护受害者和提供人道援助,而国际人权法主要关注保护权利和自由。

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

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

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国际人道主义问题涉及到对弱势群体、战争受害者和灾难受灾者的保护和援助。

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国界的人道主义问题增多,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

一、国际人权法的作用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道主义的一个重要法律框架。

它规范了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权。

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公约和宣言,确保了人道主义问题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认可。

二、国际人道法的意义国际人道法是专门用于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国际人道主义问题的法律框架。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的常规规定和国际人道法的习惯规定。

国际人道法强调的是在战争时期对受冲突影响的人员的特殊保护,包括无抵抗人员、战俘、文明人口和负伤人士。

三、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国际人道法更加强调在战争期间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对受冲突影响的人员的保护。

而国际人权法更加注重平时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两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权,在跨国界的人道主义问题上起到了互补和协调的作用。

四、国际刑事法庭的作用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追究侵犯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该法庭主要处理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例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为国际人道主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

五、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机制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机制包括国际人道援助的准则和原则,以及国际人道援助的行动框架。

这些法律机制旨在确保人道援助的合法性、中立性和独立性,并加强对受灾国家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机制也通过监督和评估来提高援助的效果和透明度。

六、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时,国际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共同应对灾难和战争给人道主义事业带来的挑战。

国际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信息的交流和经验的借鉴,提高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的效率和效果。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法与人道主义合作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法与人道主义合作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人权法与人道主义合作国际人权法与人道主义合作是国际社会为维护全人类基本权利而共同努力的表现。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在维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法学视角探讨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的关系,以及它们对世界和平与公正的意义。

首先,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是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书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为个体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

而人道主义合作则通过提供紧急援助和人道救援等手段,在人道危机和冲突中护佑弱势群体的生命和尊严。

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国际秩序的一部分,使得国际社会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权和维护人的基本尊严。

其次,从社会法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一个平台,各国可以通过公约和法律制度,共同努力实现人权的平等和尊重。

而人道主义合作则通过减轻贫困、提供教育和医疗等基本服务,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这两者的合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全球各地的人们创造了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再次,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在不同国家之间提供了一种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人权问题和人道危机各不相同,但通过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的框架,各国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比较法学的方法可以帮助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案例研究和制度比较,为改善全球人权状况和人道危机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是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体现。

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在不同文化和宗教信仰中都有其根源和基础。

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合作的目的是通过构建一个人性中心的国际秩序,并为全球各国创造一个和平、公正和尊重人权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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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是:提高人权意识;开展人权教 育、培训和研究作出积极贡献。
人权义务主体——个人
传统观点认为,人权不是义务主体。 1999年《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
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个人有权利和义务 促进国际和国内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因此,个人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 的履行着。同时,个人的义务相对时弱性 的,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义务是刚性的。
说明“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普遍尊重和遵行”等等,特“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16]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之“序言”及第二条、第五条都确认了国家(政府)的人权保障义
务。
人权义务主体——国际组织
包括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非联合国间 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联 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国际法院、劳工组织、 教科文组织等。
人权实现的国家司法保障机制
司法保障是更重要于立法和行政的保护人 权的环节。也是人权保护的最后环节。各 国建立的人权的共同标准和原则有:
司法独立 无罪推定 法律平等 程序正当
一、司法独立
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是以三权分立为 基础的。它既是权利受损者或被告人的有 效的制度设计,也是人人都享有的一项人 权,即遭到刑事指控时得到独立公正司法 机关审理的权利。
作用:主要是监督和促进。
人权义务主体——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分国际和国内。产生于19世纪 上半叶,活动在人道主义和宗教事业。如 早期的红十字会;大赦国际等。
其地位和性质日益加强和提高。如《联合 国宪章》、《维也纳宣言》等承认非政府 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人权和 人道主义活动中的地位。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强弱关系。 主权国家的重要责任,而国际组织不能代替。
政府
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三条确证了政府的人 权保障义务。[12]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在开篇宣告人所享有的神圣不
可侵犯的人权的同时也确认了政府的人权保障义务。[13]

1789年8月通过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就确认:“任
人权法与人道主义法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
人权法基本理论体系
第一讲人权的世界视野 第二讲人权的概念 第三讲人权的本原 第四讲人权的属性 第五讲人权的实现
引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 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世 界人权宣言》第1条
由于历史、人口、时期、国家等差异导致 人权的特殊性。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理论 依据
普遍性的理论依据
人权的普遍性是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普遍形式基于人类有共同的利益和追
求。
特殊性的理论依据
事物的相对性理论。 共性与个性的哲学基础。 意义: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
区别
义务主体不同 适用情形和方式不同 监督主体不同
人权的主体
个人
有生命的自然人,不论其出身、民族、种族、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等 任何区别。
具有历史性,是发展变化的。古代、近代不同。
社会群体
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种族或民族、消 费者、失业者 、伐罪嫌疑人以及罪犯的权利。
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
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4]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六
条确认:“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
教,尊重其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义务。”[15]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
限的人权成就也并不十分巩固,总处于飘摇 不定状态。
基于生活立场的对人权的理解 首先,“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
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是‘人’按 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人权之所以被称为人‘权’ (rights),其意思无非是说,有一些基本 自由和权利是每一个人按其本质或本性‘应 该享有’和‘不容侵犯的’。它们既不是一 种恩赐或施舍,也不诉诸一般的兄弟情意、 爱情或友情。
中国代表田进先生强调:人权具有普遍性, 也由于国情、历史等原因使其具有了特殊 性。《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
人,作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如 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再一 个国家里,任何时期,人人都毫无例外的 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权、安全权、人身 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 生活保障权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 这是人权的普遍性的体现。
人权表达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 由,如平等、自主。
人权概念的理解
是否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概念。
正如著名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斯·亨金在其《权利 的时代》中所讲:“我们的时代是权利 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 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 念。
因为人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 哲学、道德、历史和法律、政治等。
合作与对话。
人权的政治性和超政治性
人权的政治性
是指人权受政治的决定和影响。
人权的超政治性
主体的超政治性,即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信仰 等区别。国际文件反复重申。
人权等内容方面的超政治性。生命权、禁止奴役、 强迫劳役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等,即使在社会紧急 状态、国家危难和战争等局势要保证。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 全。——《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
人权使人之所以为人。
第一讲人权的世界视野
古代世界的人 权
现代世界的人 权
古代、现代中国的人权状况
一说认为;在中国传统 社会里,政治压迫、精 神压迫、经济压迫深重。 专制主义和团体主义下 摧毁人性、泯灭人性。 人的非主体地位。
人权对内表达的是人的普遍性与 同质性;对外则一方面表达了人 对于非人物种的独特性,另一方 面又表达了人对于基于人自身而 产生的社会因素如社会、国家等 的优先性。
人权是所有社会公权力合法性的 来源与正当行使的限度。
人权的历史发展
人权观念的发展历经了四个阶段,但其 过程并非简单的平面化的直线型路径,
素朴的或者直觉的人权观。 片面的或者差别的人权观。 全面的或者平等的人权观。 协调的或者综合的人权观。
人权法与人道法的概念
法律是人权的坚实的内核。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规
范。 人道法是指适用于战争和武
装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权法与人道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都是保护人的尊严。 规定在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中。
人权所表达的内涵
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 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 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 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1776年6月12日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宣布:“一切人 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 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或剥夺 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 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国际人权习惯法所确定的。国际恐怖、国际贩毒、 种族灭绝等;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确认的。
第五讲 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实现
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是多种多样的。
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国家,即一国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 法等机关。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 体。
基于: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契约论和阶级 斗争说)
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依据特定的国际条约等文本。 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
人权主体——民族、一国人民、 全人类
民族的自决权。 一国人民的发展权。 全人类的环境权和和平与安
全权。
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三种形 态 应有权利 实有权利 法定权利
近代中国学者的观点
“斗争得来”说
人权经过革命斗争而来
“商赋人权”说
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国赋人权”说
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的目的 是保障人权。
“生赋人权”说
是生产力即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人权源自人的本性
国际人权文书的依据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和政治权利宣言》 《维也纳宣言》 非洲、美洲社
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实践方面,而人权的 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人权的组织构建与实 践运作也就被热心的人权推动者们视为了自 己的当然任务。
因此,在国际社会之中,人权的歧见不断、 人权的争吵不休、人权的斗争不止;
因此,人权事业的进展甚微,人权实践的 成效也未见显著;
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与各国取得的有
另一说,中国古代文化 追求人类大同,最讲人 道。
现代——人的地位的提 升 漠视及践踏 重视与尊重 进步与不足
人权问题事例:
计划生育 错把未婚的妹妹强 行作节育手术案。
农民的地位 重庆撞死农民与撞 死城市人得到的不 同赔偿案。 农民为何没有最低 生活保障?
从“躲猫猫”到看 守所打死人
在理论上,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洛克和孟德斯鸠。
在制度上,最先是英国1641到1689颁布 权利法案。第一次,明确写入宪法的事美 国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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