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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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拟稿人:时间: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一、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正常确定等次。

二、对受党内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侦察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侦察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受处分总类,分别按照上述1、2、3、4、5条规定办理。

1 ----------------------------------------------------精品文档值得收藏-----------------------------------------------------------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7、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等次。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
2.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动态管理原则:及时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反馈和指导,促进公务员不断成长和进步。
4.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能。
三、考核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判断力等。
2.业务能力:涵盖公务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知识、业务成果和创新能力等。
3.工作态度:涉及公务员的责任心、服务意识、团队协作和职业道德等。
4.工作绩效:包括工作目标的设定、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质量等。
五、考核方法
1.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通过自评、互评、领导评价等方式,综合评估公务员的表现。
2.日常考核:通过工作日志、考勤记录、领导抽查等手段,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专项考核:针对重大项目、特殊任务或特定时期,对公务员的表现进行针对性考核。
六、考核流程
1.制定考核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和单位实际,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评分细则。
四、考核内容
公务员平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表现: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等方面。
2.业务能力:主要包括公务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3.工作作风:主要包括公务员的服务态度、责任心、协作精神、廉洁自律和群众观念等方面。
4.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工作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成本控制等方面。
八、考核保障措施

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考核标准(一)考核办法宗旨考核办法旨在以期望社会成果为导向,通过考核和评价,促进公务员严格规范、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考核内容1、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促进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统一、及时执行;2、工作认真细致、稳定可靠,准确快速处理、科学合理解决;3、公平正派、客观公正、处事准确;4、严守公务纪律、提升职业技能;5、全面准确、自觉参与;6、工作态度端正、服务意识强;7、能准确办理文件,及时回复工作邮件;8、能够有效的管理资源,维护地方的环境和资源;9、遵守国家的公务员行政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务员行为。

(三)考核范围1、考核范围包括公务员工作表现、服务水平和工作态度;2、考核标准以运用国家法律、规定合乎国家利益的要求为准;3、对政府机关出具的文件,要考核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4、对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能力,要考核其运用工作规则、表现出职责忠诚精神。

二、考核方式(一)考核形式1、定期考核:每年选取县级政府的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绩效的一个参考。

2、不定期考核:任何时候,公务员可能会被调查检查,以考核他们的工作表现、服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3、专项考核:为了考核公务员特殊领域的表现,定期设置专项考核,以衡量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二)考核方法1、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以其职责范围和业务能力为准。

2、考核方式:以考核专员考评、政府调查考核、事业单位自我评价等多种方式考核公务员。

3、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包括考核意见、参照性考核成绩、考核等级等等。

三、考核结果(一)考核结果1、考核等级:被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及格”三档。

2、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包括参照性考核成绩、考核等级、有效性、绩效改进等。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公务员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骨干力量,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制定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的表现进行科学评价,旨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增加公务员队伍的竞争力,推动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建设。

二、考核目的1.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准确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激励公务员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内容与方式1.考核内容:(1)工作责任履行: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业务素养:公务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3)协作能力:公务员应能够与同事合作,处理客观矛盾和问题,形成良好的工作团队。

(4)服务态度: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注重对群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考核方式:(1)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突击考核等。

(2)数据评估:通过对公务员工作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和绩效水平。

(3)日常考核: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将纳入考核范畴,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

(4)考核材料:公务员需准备相关的考核材料,包括工作报告、业绩介绍等,供考核机构参考。

四、考核标准与权重1.考核标准:(1)工作责任履行: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对工作职责的认真程度。

(2)业务素养:公务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扎实程度,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灵活运用能力。

(3)协作能力:公务员与同事合作的效果,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工作团队的形成和建设。

(4)服务态度:公务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的良好程度,以及对群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考核权重:(1)工作责任履行:权重30%(2)业务素养:权重30%(3)协作能力:权重20%(4)服务态度:权重20%五、考核结果与影响1.考核结果:(1)综合评价:通过对公务员综合评价结果的排序,确定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等级。

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4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考核目的公务员平时考核是为了及时发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公务员素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激励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通过平时考核,对于公务员能力素质有一定的定量化评估,为选拔优秀人才、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核方式公务员平时考核综合考察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主要以量化指标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1. 量化指标考核(1)按照工作任务量、完成质量等指标,定期对公务员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将数据转化为具体的考核分数;(2)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紧迫程度和影响力,设置不同分值的工作任务,对公务员完成情况进行评分;(3)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工作质量评分、工作时间管理等方面,以及其他与工作量和质量密切相关的指标。

2. 综合评价考核(1)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学习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通过考察公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效率、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3)根据公务员的学历、学习经历、培训情况,对其学习成果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三、考核周期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通常为一年一次,即每年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进行一次评定。

四、考核程序1. 必要的前期准备(1)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2)公布考核内容和要求,并向公务员进行培训和解读,确保公务员了解考核内容和方法;(3)建立规范的考核档案,收集公务员的相关工作资料和证据,为考核提供依据。

2. 进行考核评定(1)依据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公务员的工作任务量、完成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数据转化为具体的考核结果;(2)根据综合评价考核,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学习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等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3)对不同指标和不同考核要素进行相应的权重设置,并计算出最终的平时考核得分;(4)对于考核结果较低的公务员,可以进行个别约谈和指导,提供个别发展方向和培训机会,激励其改进工作表现。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在岗位履职中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的制度,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公务员考核规定是对公务员考核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下面将全面介绍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内容。

一、考核评价体系1.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是衡量公务员绩效的具体指标,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责任履职等方面的内容。

2. 考核等级:考核等级是对公务员绩效进行评价的分类,根据考核指标的达标情况和表现优劣,将公务员分为不同等级,如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

3. 考核权责:考核权责是指负责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主体,一般由人事部门或者专门的考核机构担任,负责制定考核指标、组织考核、评定等级等。

二、考核程序与流程1. 考核计划:每年公务员考核前,人事部门或者考核机构会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时间节点、参与人员和考核的具体内容。

2. 考核通知:在考核开始前,公务员会收到相关的考核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指标、考核要求等。

3. 考核评定:考核评定是对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和定级的过程,一般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评分、考核记录等。

4.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是将考核结果向公务员本人和单位发布的过程,公示时间一般较为固定,并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进行。

5. 考核异议申诉:如果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会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三、考核奖惩措施1. 考核奖励:对考核等级为优秀或其他表现突出的公务员,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提拔、加薪、荣誉称号等。

2. 考核惩罚:对考核等级较低或工作表现不佳的公务员,会给予相应的惩罚,如追责、降级、停薪留职等。

3. 承诺考核:承诺考核是对公务员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考核,如完成率达到一定标准,则给予相应奖励,否则将进行相应惩罚。

四、考核结果使用1. 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公务员给予额外的绩效奖金,作为对其工作的鼓励和激励。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闽委组通[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坚决克服和纠正机关中的消极、松懈现象,促进公务员忠诚履职,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现就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秀等次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责任心不够强,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学习安排的;(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五)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次数比例达到四分之一的;(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七)其他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关于称职等次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

三、关于基本称职等次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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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核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

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符合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应先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批准后执行;符合按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二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直接确定本机关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四)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

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下一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四条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奖金。

第二十九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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