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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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和综合治理,全面防控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号)精神,我市确定今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安排部署,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整治环境污染为抓手,进一步摸清全市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通过严查、严管、严纠,夯实环境管理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全市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

重点排查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尤其是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济政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济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和重点取用水单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部门会同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审计、统计、市政公用、水文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

在考核期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函〔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启动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明传〔2016〕3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内容(一)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本轮自查自纠工作须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每周四填报自查自纠情况表和案件查处情况表,并按类别分别报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专项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自查自纠材料并按程序上报。

下一步,根据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由市领导小组部署启动相应自查自纠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扎实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中水回用和节水工作,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在对全市污水分散处理和中水回用情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一)检查范围。

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和市政公用局自2003年1月1日以来审批、审查、备案的建成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设项目。

(二)检查重点。

根据普查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设施竣工后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运行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3月31日前)。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济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3日济南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以用水单位为对象,对其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实施系统测量、统计、计算和分析,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水务部门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用水单位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本级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全面查找原因,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实施整改。

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的用水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六条用水单位可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测试机构。

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技术规程》(DB37/T46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节约用水术语》(GB/T2153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和《用水单位用水统计通则》(GB/T26719)等标准规范,按要求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1994年2月3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供水水质管理第六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水质监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济水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水发〔2017〕376号各县(区)水务局,市政局、排管中心、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山区生态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站、局直各单位:现将《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17年12月29日济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道、湖泊、水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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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
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公字[2009]23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公字〔2009〕234号)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排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是指城市供水水质、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及处理后水质和再生水设施出水及再生水回用水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是指对城市供水及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水质检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及水质检测、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供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供排水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水质监测机构)具体负责供排水水质的监测和督察工作。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排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排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排水水质公告,建立对供排水水质的社会
监督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供排水水质的投诉。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需要,编制全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规划,制定年度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水质督察计划应包括督察频率、督察指标、依据标准、评价办法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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