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价发 [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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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赣建价[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价[2009]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应工程建设计价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二○一○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西省二○一○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为认真贯彻《计价规范》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等的规定,做好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计价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的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编制《江西省二〇一〇年工程定额》。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计价改革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计价规范》,编制与《计价规范》相配套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工程定额,以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编制内容(一)2010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简称《建筑定额》);(二)2010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简称《装饰定额》);(三)2010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简称《安装定额》);(四)2010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五)2010年《江西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六)2010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赣建办[2006]10号文

赣建办[2006]10号文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办[2006]1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率标准不变,计算方法也不变。

二、将《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变,其计算方法也不变。

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须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计入工程总造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和《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及本文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我省其他涉及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文件规定,亦按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

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

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八)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江西省人工工日单价各时间段标准

江西省人工工日单价各时间段标准

江西省人工工日单价等规定1、[赣建价2007]6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建筑、安装人工单价:30元/工日;装饰仿古人工单价:38元/工日。

2、赣建价[2009]2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再计取。

3、赣建价[2009]19号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起,综合工日调整到36.5元,装饰工日调整到45元;并且机械人工参与调差;4、[赣建价2011]8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建筑、安装人工单价:47元/工日;装饰仿古人工单价:57元/工日。

5、[赣建价2011]12号文件规定2011年9月1日后:税率调整:市区3.477%(原3.413);县城、镇:3.413%(原3.348);不在市区、县或镇的:3.284%(原3.22)。

6、[赣建价2012]3号文件规定2012年2月1日后:取消上级行业管理费,编制控制价、投标报价、概预算及结算不再计取上级行业管理费。

7、[赣建价2013]5号文件规定2013年9月1日后:建筑、安装人工单价:60元/工日;装饰仿古人工单价:73元/工日。

8、赣建价[2016]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7日起执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规费组成,统一增加工伤保险项目。

参保的工伤保险费按实计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9、赣建价[2016]1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和其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参照我省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和依据以及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11%税率)10、赣建价[2017]7号文件规定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合理低价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二)当中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三)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四)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

5%;1000万元以上(含)±2。

5%]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八)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九)因中标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10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10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1]10号文)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年元月20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1999]3号)予以废止。

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本通知所印发的两种评标办法适用于省内除装饰装修外的其它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我厅将另行制定)。

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报主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依法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和制定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和明确,同时报分管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评标办法内容进行必要修改的,国家规定额度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工程为五日)前进行,并同时报主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否则无效。

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建价发[2010]1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4.21【实施日期】201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赣建价发[2010]13号)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08]1号)的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须验证一次,验证合格者其资格证书与专用章延续三年有效期。

为做好2010年我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人员范围凡2007年度(以发证日期为准)取得江西省建设厅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验证须提交的材料1、凡符合验证范围的人员须提交《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设区市留一份)。

此表可从“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2、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变更记录的需将变更记录复印);3、近三年个人完成或参与编审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可提供预(结)算书封面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等);4、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验证程序及时间1、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将有关申请材料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所属设区市造价站初审,原件经设区市造价站审核后,当场退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各设区市造价站通过“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进入“造价监管系统”,将本辖区审查通过的验证人员情况录入并在网上进行上报,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连同自动形成的汇总表于2010年6月5日前报省造价管理站。

3、省直单位及中直在昌单位的人员验证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上述程序、要求于5月15日前直接报省造价管理站。

赣建招标(2010)15号

赣建招标(2010)15号
五、《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第一条第(六)项第2点中的第(5)小点“技术标评审结束,投标报价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含)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审竞争失败,退场。不得再补充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规定,仅适用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情形,在合理低价(D)值确定后,经技术标、商务标的评审,正常产生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当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后全部出现废标等可能造成流标情况时,有关实施方法解释如下,并遵照执行: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的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在±1%(含)范围内的属正常编制误差。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编制机构核对后,编制误差在±1%(含)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编制机构核对后,编制误差超过±1%的,应全部予以调整。
(一)递交投标文件在九家及以下的,重新确定新合理低价(D1)值后,均应将等于或大于重新确定的新合理低价(D1)值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进行排序(废标除外),评标委员会对重新排序的投标报价再进行评审,重新参与竞争、排序和评审仅限重复一次。
(二)递交投标文件在十家及以上的,当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评审时全部出现废标,且(D)值以上和以下合理竞争投标报价不足三家(废标除外),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五)合理低价法中的“(D)值以上”均包含(D)值本身。
六、《评标办法》附件一“合理低价法”中取费类别调整系数α的确定:当招标工程项目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无类别划分时,取费类别调整系数α值均按一类工程的系数α值取值。
七、《评标办法》附件三“报价承诺法(试行)”第二条第(六)项第3点“开启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前三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一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公布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时,第四名至第九名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再在剩余编号中随机抽取其中1个编号第九名并候补参与评标。”的候补排序,在实施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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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赣建价发[2010]10号
关于使用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有关计价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9]56号)文件的精神,做好《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赣09ZJ908)图集实施的配套工作,使该产品在施行起始阶段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计价依据,经调查和测算,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的价格由市场调节,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此价格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二、排气道楼板预留洞口的封闭按定额零星项目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站反映。

附:江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赣09ZJ908)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参考价格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江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赣09ZJ908)
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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