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图1.1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一、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对外支付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19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适用项目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 1.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
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口合同中涉及劳务费的扣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详细解析进口合同劳务费的扣税标准、计算方法以及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标准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计算方法1.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800元。
2.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应对策略1. 明确劳务费性质:在签订进口合同时,明确劳务费的性质,如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以便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合理规划劳务费支付:根据劳务费性质和扣税标准,合理规划劳务费支付方式,如分批次支付、采用税前支付等。
3. 优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务事项,如税费承担方、税费支付方式等,降低税务风险。
4. 做好税务筹划:企业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针对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
5. 关注政策动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进口合同劳务费扣税策略。
6.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劳务费扣税的合规性。
四、案例分析某企业从国外引进一项技术,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5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十,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 50万元×20% = 40万元。
2. 计算应纳税额:40万元×30% - 2000元 = 11.8万元。
3. 企业实际支付劳务费:50万元 + 11.8万元 = 61.8万元。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首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规定来执行的。
企业或个人需要在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款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国内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涉及的税务协议等。
其次,根据具体的税收协定或者国内税法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付款给外国受益人时,可能需要扣缴一定的税款。
扣缴的税款一般为所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
扣缴税款的义务由付款人承担,同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款项,当受益人居住在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可能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源泉税。
源泉税是在付款时就由扣款人代扣代缴的一种税款。
源泉税由扣款人依法缴纳给税务部门,不需要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此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也需要注意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
企业或个人在备案时需要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备案材料。
这些申报和记录保留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税款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最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相关税务处理有助于确保国际交易的合规性、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
同时,企业或个人在进行跨境服务贸易交易时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发生。
总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必须要进行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备案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此外,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也需要严格遵守,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走出去”,外国企业也在“走进来”,外国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企业付汇时就会面临如何扣缴税款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需要扣缴税款?又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办理流程如何?小编将与您进行一一分析。
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您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在此,小编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这里也有水份就看如何编吧)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问题七:境内企业包税的合同,如 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类: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各地方税税率 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 提供劳务类: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核定 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1+各 地方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企业 所得税税率
只要备案一次即可
问题六:支付方负有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机构无场所无联系称“三
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 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 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玉林市国税局国际科
主要内容
● 40号公告解读 ● 对外支付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 特别提醒
40号公告解读
目的和调整的管理模式
目的: 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管理模式:
先完税,再放行
调整
先放行,再核查
末端的顺畅,必定会加强前端管理
非居民办税操作流程
税,又要扣缴增值税; 如:向境外支付利息,既要扣缴所得税,
又要扣缴营业税。
对外支付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问题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 “本次支付金额”。(备案表) 例
问题二:受理部门
备案: 各县(市、区)国税局法规股税务备案岗位
问题三:提交资料
提交资料 : 1.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
深圳国税涉外应税服务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指引

所需资料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3.涉及境内劳务且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时需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原件一份
3.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篇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4.发生变更时需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项目需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居民签订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三、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深圳国税涉外应税服务合同代扣代缴税款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税指引)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需提供:1.申请分配股息的非居民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上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

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问题】向国外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吗?【答案】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便是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是需要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可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支付的对象是个人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能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对象是境外个人的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期间有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支付对象虽然是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构成了居民个人的,虽然提供劳务期间在境外或支付报酬时在境外等,支付方依然需要按照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对象是境外企业的1、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且提供服务期间没有派员入境的,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支付对象是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有派员入境的,应认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支付方需要按照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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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中“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一、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
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增值税分析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
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判断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规定中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随着财税[2016]36 号文的出台,营业税退出舞台。
这里需要关注财税[2016]36 号文(注2)附件一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明确了全面“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这里以常见的非居民提供咨询(管理咨询or 技术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注2),咨询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
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②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是税后净额,即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上述增值税的,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该缴款凭证需在银行缴完税之后平缴款单据在税务机关取得。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 第19 号(注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
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于境内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不需要,依据税率是不是按源泉扣缴时按单一的10%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应纳税所得的定义,弄清楚哪些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关注中国与其他各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避免双重征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首先要判断咨询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是否有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来华时间有多长?
①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咨询劳务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则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劳务收入是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②如果该非居民企业需要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则需考虑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再依据规定在我国境内缴纳税款,避免重复纳税。
截止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近百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所以对境内企业而言,更常见的是需支付款项给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就需要对该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进行判断。
比如依据国税函[2006]694 号(注3)第一条,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需要理解对六个月的认定,文中规定“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乍一看似乎有点重复,以为连续超过六个月肯定累计超过六个月,其实不然。
这里的连续不是指在境内待的天数满整整30 天(或31 天)才算一个月,而是只要在某个月来华,可能只待一天,也算一个月,如果连续六个月均有来华工作记录,针对同一项目,则判断构成常设机构;而累计则是不连续的意思,按天数计算在任何十二个月中来华提供咨询劳务的累计时间达到六个月,也判断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0]19 号(注4)第三条,如果非居民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应在中国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应据实申报。
对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此文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三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即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和按经费支出换算。
其中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在现实情形中
比较常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此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具体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北京某居民企业A 要支付新加坡某非居民企业B 咨询费,折算人民币为100 万元,税费由A 承担。
中新已签税收协定,假设B 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但没有办理正常的税务登记办理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15%。
那么A 要支付这笔咨询费需要扣缴多少税费?
首先判断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
率是25%,乘以核定利润率后为3.75% (=25%*15% ),附加税税费合计12% (其中城建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和2%)。
由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均为价内税,计算税额时应先将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含税所得额。
含税所得额=100/ ( 1-3.75%-6%*12% )=104.68 万
应缴企业所得税=104.68*3.75%=3.93 万
应缴增值税=104.68*6%=6.28 万
应缴附加税=6.28*12%=0.75 万
由此可知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04.68+6.28=110.96 万,税后支付金额为100 万
需注意的是,在税务局办理售付汇扣缴税款手续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不能填到法定源泉扣缴类表格中,要填到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基于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X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对于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具体的利润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注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 号)
注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注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 号)
注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