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厂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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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厂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以及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厂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厂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厂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监督检查厂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4. 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提出处理意见;5.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安全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 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3. 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交通安全规定;4. 负责本部门车辆的安全管理;5. 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 交通安全常识;3. 交通事故案例;4. 厂区交通安全规定。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一条厂区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1. 交通标志、标线;2. 防撞设施;3. 监控设备;4. 疏散通道;5. 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以下交通安全规定:1. 行人应走人行道,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2. 骑自行车、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载人;3. 驾驶机动车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4. 严禁在厂区道路上追逐打闹、翻越隔离设施;5. 严禁在厂区道路上停放车辆。

管理自行车规章制度表格

管理自行车规章制度表格

管理自行车规章制度表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行车使用,提高自行车使用安全性,保护广大骑行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自行车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自行车规定,文明骑行,注意安全,保护环境。

第四条自行车管理由本单位指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自行车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停放等内容。

第六条本单位内所有自行车使用者均应熟悉本规章,严格遵守,并接受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七条违反自行车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自行车的使用第八条自行车使用者应具备合法骑车资格,年满16周岁以上者方可骑行。

第九条自行车使用者应佩戴头盔,系好安全带,保证骑行安全。

第十条自行车使用者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礼让行人,遵守红绿灯指示。

第十一条自行车使用者应清查自行车,确保骑行安全,如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自行车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不得酒后驾车,严禁违规竞速。

第十三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禁止骑行的区域内骑行,如广场、楼道等地。

第十四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校园内乱骑乱停,应走特定的骑行道。

第十五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自行车上载人或货物,不得擅自改造自行车。

第十六条自行车使用者在夜间骑行时应使用车灯,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换自行车位置,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通道上。

第十八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自行车上吸烟、咀嚼槟榔、扔垃圾等危害自己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第十九条自行车使用者应爱护自行车,保持车身整洁,确保自行车外观整齐。

第二十条自行车使用者应及时归还租用自行车并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一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擅自将自行车外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自行车上拉扯、踩踏、堆放物品。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使用者应保管好自己的自行车,如遗失或损坏需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章自行车的保养和维护第二十四条自行车使用者应负责自行车的保养和清洁,确保自行车正常使用。

2024年自行车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自行车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自行车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自行车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行车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自行车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自行车旅客运输及站点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第一、服务优质、方便旅客的原则。

第二章自行车旅客运输第四条经营许可从事自行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条车辆要求从事自行车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装载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 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2. 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旅客座椅和安全带。

3. 车辆应当具备必要的行李存放空间。

第六条驾驶员要求从事自行车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具备以下资格:1.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具备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3. 具备良好的职业记录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运输服务从事自行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1. 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时间运营。

2. 按时发车,不得擅自更改线路、班次、时间。

3. 严格执行票价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

4. 保持车辆卫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站点管理第八条站点设置自行车旅客运输站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以下条件:1. 站点应当位于交通便利、旅客便于识别的地段。

2. 站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

3. 站点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

第九条站点服务自行车旅客运输站点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提供准确的发车信息,及时发布旅客运输动态。

2. 维护站点秩序,保证旅客安全、便捷地上下车。

3. 定期对站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条站点安全保障自行车旅客运输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旅客安全:1. 站点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模版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模版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模版一、定义与范围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或者辅助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

二、注册与登记1. 凡属非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牌照。

2. 注册和登记的内容包括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技术标准合格证明以及购买车辆的合法证明材料等信息。

3. 非机动车持有者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三、规范驾驶行为1. 使用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不得随意变换车道和穿梭行驶。

3.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尽量避免与机动车过度接触,确保自身安全。

四、交通安全设施1. 非机动车道应当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2. 非机动车行驶道路应当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等设施,提供良好的行车环境。

3. 行人过街设施应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并设有明确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专用的通行通道。

五、行车装备和安全措施1.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并确保安全帽的有效性。

2. 非机动车应当配备反光标志和反光装置,提高行车的可见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行车时,非机动车应当保持稳定的车速,避免急刹车、快速转弯等危险行为。

六、非机动车停放管理1. 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选择指定的停车位,并遵守停车场规定。

2.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保持车辆与行人通行的畅通。

3.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并确保车辆牢固固定,防止意外滑动。

七、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等。

2. 对于严重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扣或者注销非机动车的牌照。

3.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否则将被限制行驶。

八、法律责任和权益保障1. 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合法权益。

厂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厂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厂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厂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厂内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对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厂内机动车管理第四条厂内机动车包括厂内使用的各类车辆,包括生产用车、办公用车、救援车辆等。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七条厂内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定,遵守交通信号,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第三章厂内非机动车管理第八条厂内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第九条厂内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

第十条厂内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定,遵守交通信号,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第四章行人管理第十一条行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人的法律法规,并遵守厂内交通规定。

第十二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标志,遵守厂内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行走,不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五章交通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厂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厂内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厂内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等。

第十六条厂内交通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损坏、移动或擅自改变。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七条厂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交通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知识、交通法规、厂内交通规定等内容。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遵守厂内交通规定。

第七章处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厂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分、停职、开除等。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厂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工厂车辆管理制度

工厂车辆管理制度

工厂车辆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为确保工厂内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用车、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及行政用车。

三、车辆管理1. 车辆登记:所有车辆必须进行登记,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购买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2. 车辆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车辆使用: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工厂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

4. 车辆调度:车辆的调度应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由专人负责,合理分配车辆资源。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2. 驾驶员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的安全运行负全责,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驾驶员考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保护现场。

2. 事故调查: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的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 整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厂管理部门所有。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本制度进行调整的,应经过管理部门审批。

公司骑行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骑行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骑行车辆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骑行车辆的管理,确保骑行车辆的安全使用,提升员工的出行效率,促进绿色出行文化的形成。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那些选择自行车作为主要通勤工具的员工。

三、车辆登记
1. 所有使用自行车上下班的员工需向行政部门登记自行车的型号、颜色、特征等信息,并领取自行车专用停车证。

2. 登记信息应真实有效,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迅速识别和查找车辆。

四、车辆停放
1.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停车区,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 员工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并确保锁好车辆,防止丢失。

3. 严禁随意摆放自行车,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五、安全骑行
1. 员工在骑行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确保个人安全。

2.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骑行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骑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如遇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不佳时,建议员工选择其他安全的出行方式。

六、车辆维护
1. 员工应定期对自行车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如自行车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不得带病上路。

七、激励措施
1. 对于长期坚持骑行上下班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2.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骑行活动,增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骑行资格等。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公司自行车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车管理制度

公司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高员工自行车骑行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使用自行车出行的情况。

第三章自行车管理内容1.自行车的购置和管理1.1 公司将统一购置一定数量的自行车,用于公司员工出行。

1.2 公司将按照员工需求购置一定数量的租赁自行车,员工可选择租借或购买。

1.3 自行车管理部门将对所购置的自行车进行编号登记,并做好档案管理。

2.自行车的保养和维护2.1 员工在使用自行车前需签署相关的使用协议,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

2.2 员工需定期对自行车进行保养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如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2.3 员工需保持自行车清洁,保持车身干净整洁。

3.自行车的使用规定3.1 员工需按照规定的骑行路线行驶,禁止在禁止通行的区域骑行。

3.2 员工需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正常驾驶,不得骑行摩托车、电动车等违规车辆。

3.3 员工禁止在醉酒、疲劳、情绪不稳定等状态下骑车。

3.4 员工需随身携带相应的保护装备,如头盔、手套等。

4.自行车的停放管理4.1 员工需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自行车,不得随意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区域。

4.2 员工需锁好车辆,防止被盗或破坏。

第四章管理措施1.违规处理1.1 对于骑行违规、未经允许私自借用公司自行车等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1.2 对于因骑行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公司将协助员工处理事故,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奖惩措施2.1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2 对于违规行为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用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会不定期对员工出行进行抽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对于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将认真听取并及时改进制度,确保员工出行安全和便利。

以上为公司自行车管理制度,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员工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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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炼油分公司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管理,规范自行车停放地点、保持自行车整洁、方便生产需要,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厂区内使用的自行车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指挥中心负责自行车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指挥中心负责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自行车需求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HSE中心负责自行车进出及厂内交通管理。

第六条设备中心负责自行车的维修管理,负责对南北厂区服务商的自行车管理。

第七条商务部负责自行车采购管理,报废自行车由商务部走废旧物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自行车要统一编制使用单位和序号,按号码登记发放给使用单位,所有自行车必须统一悬挂指挥中心制作标牌,对未悬挂标
牌自行车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且自行车一律不允许带后座架。

第十条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将自行车做特殊标记,如涂刷特殊颜色、涂掩编制钢号、标牌、刻意部位变形等任何非统一标记。

第十一条不准偷窃其他单位和个人用车,一经发现,对本人进行处罚,并对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如发现使用未挂牌或来历不明自行车,
对使用单位及该车使用人进行处罚并没收自行车。

第十二条自行车厂内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在厂区内飙车。

第十三条在厂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停放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并保持按指定的停放方向停放,不得反向停放,停放时不得越线。

第十四条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自行车的管理,各运行部负责在本部门生产区域制定相应存放区域,并要求自行车在本部门生产区域
按规范存放,不得乱停乱放,外来单位进入相应生产区域按生
产区域规定的存放区域存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尽量减少在在恶劣天气状况使用自行车的频次,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各使用部门和个人负责做好在有风特别是大风等恶劣状况下的自行车的存放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部负责安排物业公司做好车棚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八条自行车人为损坏要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如因使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申请更换,同时将不能使用自行车上交。

第十九条严禁在厂区道路上骑车带人,一经发现进行制止并对该人和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行车要注意安全,行车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车人转弯时,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
不得突然猛拐。

通过陡坡或车闸失灵时,行车人应下车推行。

下车前,应伸手作上下摆动示意,并不得防碍后面车辆行驶。

行车人在行驶中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打伞、持
物;不得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第二十一条严禁骑自行车出厂区和借用他人,如确实需要需向借用人说明自行车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外委单位自行车行车路线为维保点和维保装置,其它停车区域严禁停车。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维修由设备负责安排维修人员在厂前区自行车棚定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500元并上
报至所在单位。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1000元并上报至所在单
位。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500元并上报至所在
单位。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八条者,扣罚所在单位200
元,并上报至所在单位并上报至所在单位。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500元,并上报至所
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运行部处罚规定在月底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扣罚,维保单位处罚规定在月底一并上报设备中心,由设备中
心报至商务部统一扣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执行单位为公司值班人员、指挥中心调度、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其他人员有义务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指挥中心、设备中心、HSE中心负责对自行车的使用、存放进行检查。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指挥中心。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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