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及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公共交通和道路的顺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法登记。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头盔、反光衣、手套等。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保持行车间距,避免违规行为。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后灯光,并且保持明亮充足。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避免在行车过程中携带大型货物或超员,确保车辆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减速让行。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禁止酒后驾车,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马路上逆行、闯红灯、压线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非通行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抱持谨慎态度,保持安全速度。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在行车中分心。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行驶,应当减速慢行。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保护车辆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区域内的特殊路段行车规定,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第二章: 相关处罚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将会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逆行、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被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被扣除交通违法积分,并可能面临暂扣驾驶证。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交通秩序和行车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装有电动助力装置的自行车,以电动方式为主要动力,但具有人力踩踏功能。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合理使用。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鼓励绿色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鼓励研发和推广新能源电动自行车,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运行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管理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提供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型号、品牌、车牌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号等。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并领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戴好头盔、穿戴明显的骑行服装,并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骑行。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改动车辆结构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助力装置。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避免在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骑行。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在夜间或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使用车灯、轮胎反光片等装置。
公司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员工。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1. 公司电动自行车仅限员工在工作时间日常业务范围内使用,禁止公车私用。
2. 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制度,使用人员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和报修。
3. 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 车辆保管人需负责钥匙、充电器的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自行处理,备用钥匙仅用于在丢失后配钥匙,不得用于日常使用。
5. 车辆保管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及时充电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每日下班前需统一骑回公司充电,下班前未及时充电而造成第二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一经发现由部门领导按工作失误予以处理。
6. 因路途较远造成中途电量用完,需到快速充电站补充电量,回公司可填写《电动车充电报销单》报销。
因个人未及时充电原因造成的中途电量用完等情况将不予报销。
7. 车辆保管人出差、请假等原因需暂时离开总部,需在离开前将钥匙及充电器上交到助理处,由助理暂时保管;离职前需将电动车、钥匙及充电器上交,未上交者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8. 要做到停车有序,不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1. 公司设置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由专人负责日常监管。
2. 充电区域仅限本单位员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线路、车体等负全责。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非充电区域充电。
4. 充电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6小时。
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5. 因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五、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1. 公司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包括车辆信息、车主信息等。
2. 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等相关手续由车主自行办理。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质量和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前,将产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第八条通行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载人等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使用者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在加强执法的同时,采取科学、公正、便捷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和标识管理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非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和标识非机动车。
第七条非机动车的登记应当填写详细的车辆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非机动车的标识应当明显、可读、防伪,并粘贴在车身显著位置。
第九条未登记或未标识的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扣留,直至办理登记和标识手续。
第十条非机动车登记和标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并按规定缴纳。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一条非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不得从事与交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车道行驶,并保持车距,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不得逆行,不得穿行人行横道。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不得牵引其他车辆。
第四章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规定的停放地点。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注意安全,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应严格执法,对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予以移动、拖车等处理。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未经登记或未标识的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罚款,并予以扣留。
第二十一条违反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因非机动车行驶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遵守规定、无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所有者,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关奖励或减免费用。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车牌号码和行驶证。
2. 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需要携带行驶证,上面注明车辆和所有人的基本信息,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3. 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4. 道路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和行人专用道。
5. 载人限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一般不得载人,如有需要搭载儿童等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座椅和安全设施。
6. 公共场所管理: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一些特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如市中心区域、步行街等。
7. 安全设施:电动自行车应装备前后夜光灯、刹车、铃铛等安全设施。
8. 骑行年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骑行,需要有成年人陪同或者得到家长的允许。
以上是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具体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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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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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自行车及电动车管理规定
为有效管理公司自行车、电动车等财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由综合管理部对购买的自行车及电动车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号。
保管人员应对车辆编号及时检查,发现编号模糊等情况重新补编,确保每个车辆均具有唯一编号。
二、所有自行车及电动车谁领用谁保管,保管人员在资产管理期间内应对车辆的保护、保养及维护承担责任,车辆出现问题时保管人及时维修。
三、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各部门在发生人员变动、资产转移时,应及时办理车辆调拨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在资产变动或者人员变动时及时填报“资产调拨单”。
四、自行车及电动车使用年限定为3年,到达使用年限后方可重新购买,未到使用年限报废的,按摊销价值从保管人工资中扣除。
造成车辆丢失的由保管人自行购置或按车辆折余价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财务部对车辆进行定期盘点,发现问题对保管人追究责任。
六、保管人需与公司签订《车辆领用保管责任书》(见附件),一式三份,由综合管理部、保管部门、财务部分别存放。
车辆领用保管责任书
甲方: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部门:)
车辆类型:□自行车□电动车购买价格:
编号:购买日期:
为有效管理公司自行车、电动车等财产,甲乙双方特订立此责任书。
一、由综合管理部对购买的自行车及电动车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号。
保管人员应对车辆编号及时检查,发现编号模糊等情况重新补编,确保每个车辆均具有唯一编号。
二、所有自行车及电动车谁领用谁保管,保管人员在资产管理期间内应对车辆的保护、保养及维护承担责任,车辆出现问题时保管人及时维修。
三、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各部门在发生人员变动、资产转移时,应及时办理车辆调拨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在资产变动或者人员变动时及时填报“资产调拨单”。
四、自行车及电动车使用年限定为3年,到达使用年限后方可重新购买,未到使用年限报废的,按摊销价值从保管人工资中扣除。
造成车辆丢失的由保管人自行购置或按车辆折余价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财务部对车辆进行定期盘点,发现问题对保管人追究责任。
六、保管人需与公司签订《车辆领用保管责任书》(见附件),一式三份,由综合管理部、保管部门、财务部分别存放。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和使用该项资产,如有遗失或损坏,愿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离职或公司需要,乙方无条件及时将该资产归还公司。
甲方: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