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经营)必备合同范本十件套

创业(公司经营)必备合同范本十件套

目录

一、发起人(股东出资)协议 (5)

第一条:公司基本信息 (6)

第二条:注册资本及发起人 (6)

第三条:合作与分工安排 (6)

第四条:股权变动及管理 (6)

第五条:筹备与设立 (7)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 (8)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8)

第八条:发起人的权利 (9)

第九条:发起人的义务 (9)

第十条: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10)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

第十二条:其它 (11)

二、有限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13)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13)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13)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4)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14)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5)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1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19)

第九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19)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9)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0)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1)

三、委托持股协议书 (22)

第一条:委托持股内容 (22)

第二条:委托权限 (23)

第三条:委托期限 (23)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3)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4)

第六条:标的股权收益 (25)

第七条:保密条款 (25)

第八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25)

第九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26)

第十条其他 (26)

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7)

第一条关于目标公司 (27)

第二条本次股权转让 (28)

第三条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9)

第四条保密 (30)

第五条未尽事宜 (30)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赔偿 (30)

第七条争议解决 (30)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31)

五、增资扩股(投资)协议 (32)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32)

第二条关于目标公司 (33)

第三条本次增资 (34)

第四条出资的交割 (35)

第五条品牌管理股权变动安排 (35)

第六条目标公司及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36)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37)

第八条保密 (38)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赔偿 (38)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 (38)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38)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38)

六、劳动合同 (41)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2)

三、工作时间 (42)

四、劳动报酬 (43)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3)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43)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44)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5)

十、知识产权 (46)

十一、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47)

十二、其它事项 (48)

七、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50)

一、商业秘密及范围 (50)

二、保密管理 (51)

三、离职保密管理 (52)

四、竞业限制 (53)

五、违约责任 (54)

六、其他约定 (54)

八、房屋租赁合同 (57)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57)

第二条房屋用途 (57)

第三条租赁期限 (58)

第四条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58)

第五条配套设施及其他相关约定 (59)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59)

第七条房屋维修责任 (60)

第八条房屋返还及物品处置 (60)

第九条转租、抵押 (61)

第十条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 (61)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 (61)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处置 (62)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62)

第十五条政府征收 (62)

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 (63)

第十七条其他 (63)

九、原材料采购合同 (64)

第一条:标的货物 (64)

第二条:合同期限 (65)

第三条:订单确认 (65)

第四条:货款结算与发货 (65)

第五条:交付 (65)

第六条:货物质量 (66)

第七条:产品售后 (66)

第八条:保密约定 (67)

第九条: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 (67)

十、产品销售合同 (69)

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69)

第二条:质量标准 (69)

第三条:发货与初步验收 (70)

第四条:产品安装调试 (70)

第五条:货款与结算 (70)

第六条:售后与退换货 (71)

第七条:售后与服务 (71)

第八条: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72)

第九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73)

第十条:其他约定 (73)

一、发起人(股东出资)协议

本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乙方、丙方(以下简称“各方”或“发起人”)分别或者共同在________领域业务推广、运营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并在相关渠道建设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2、各方一致看好________市场,并相互认可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拟共同发起设立________有限公司从事________相关业务。

为了规范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公司基本信息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有限公司(拟)

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注册资本及发起人

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

2.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第三条:合作与分工安排

发起人各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各方资源(技能)的优势互补,因此,为充分实现各方合作利益的最大化,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下合作方式与细则:

1.合作与分工

(1)甲方、丙方共同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销售推广工作。

(2)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股权变动及管理

1.股权变动管理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公司设立之初的一年内为股权锁定期,各方不得要求退股、转让,也不得抽回其股权出资额;确因特殊原因拟退出的,经其他各方及目标公司同意后,可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拟退出方原始出资本金与目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孰低的价格进行回购。

公司设立满一年后,一方因其个人原因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原则上由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优先受让,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为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即股权转让价格=公司截至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ⅹ拟转让股权比例。

2.股权退出的情形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按照原始出资本金与目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孰低的价格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1)发起人存在严重失职、索贿、受贿、贪污、盗窃、侵占公司财产、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等行为;

(2)发起人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停职或开除;

(3)在工作岗位中引起或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4)客户发生重大投诉行为,并导致解除项目合作或长期合作关系;

(5)由于管理不善或未勤勉尽责,给公司造成________万元以上损失或成本增加;

(6)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做出对公司不利行为的情形。

第五条:筹备与设立

1.为确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方一致同意委托并授权________为公司设立事务代表,全权负责公司设立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发起人签署有关文件;

(2)负责联系发起人,听取发起人关于执行董事、监事的人选意见,并负责提请股东会审议;

(3)负责起草有限公司章程,并负责提请股东会审议;

(4)负责确定需要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设立相关事项;

(5)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具体落实完成公司设立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

(6)其他与公司设立相关事宜。

2.本公司筹建及设立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服务费、工商注册登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公司设立事务代表先行垫付,各方同意并确认上述筹建费用按照如下处理方式:

(1)本公司设立成功的,股东会应对公司的筹建及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并计入公司开办费。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本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依法在本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2.发起人一致同意,在召开首次股东会、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后,由公司设立事务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公司登记。

3.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其职权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由甲方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4.本公司设监事一人,由________担任。监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由乙方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由________方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八条: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持股金额和比例获得本公司股权。

3.就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和发表意见,共同决定公司筹建期间的重大筹建事项。

4.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5.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6.出席本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并审议其他需要在股东会上审议通过的事项。

7.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

8.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

9.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其所持股权享有表决权,按照所持股权获得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发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为设立本公司所需的全部文件、证明和授权函件等,并按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设立需要签署有关文件,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为公司的设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将认缴的股权出资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转移手续。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

4.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应当以各自的出资比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应当由过错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5.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本公司未成立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过错发起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原因导致其他发起人的利益受损时,该发起人应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资格)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

2.发起人各方为设立本公司提交的各项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3.发起人各方没有未经披露的、涉及任何对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的已经或将要发生或潜在的重大争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4.作为本公司的共同发起人,发起人各方在缴纳认缴股权的资金后,除未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权出资额。

5.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公司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2)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3)经各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拟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应当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当安排,由于终止协议

而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向非违约方、本公司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2.若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方发现自身的资格不符合法律及政策的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则该发起人有义务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届时生效的公司章程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及时转出。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于本协议条款中未涉及部分,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发起人(股东出资)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二、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七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第八条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出资截止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代表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原因发生变化时,相关权利人只取得股权中的财产权利,但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取股东资格;否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按照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定价依据购买该部分股权,相关权利人可取得该部分股权的转让款。

第三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章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决议指定的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组成,非自然人股东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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