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
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
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
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
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详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详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常有人在不熟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在相似的流程中将两者混为一谈,殊不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大体来说差异体现在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
具体如何?且看下文详解。
一、法律责任与实施主体的不同首先,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两者的历史来说,《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而《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两者的实施主体和法律责任有显著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招投标的投标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采购的主体来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主体,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实施程序与资金保障的不同招标投标行为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分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终止招标。
招投标是“买方”公开选择“卖方”的交易方式,由于项目的资金来源于业主,对中标单位来说明显存在被拖欠资金的风险。
政府采购除了包括招标采购之外,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相比招投标的实施程序,政府采购的实施程序多数情况下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招投标的实施流程仅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法规里面。
只能简而言之: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
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书,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标
人的行为。
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
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两者实施方式比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或招标。
但在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和目的等方 面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资金来源 是财政性资金,实施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为 公众提供服务;而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 、个人等,实施范围相对较小,目的在于实
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而招投 标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
06
比较总结
Chapter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异同点总结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日常需求,而招投 标则是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建设或改造目标。
参与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而招投标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 、咨询服务机构等。
04 4. 监管方式
05 5. 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涵盖了所有公共 部门和组织,包括政府机 构、学校、医院、公共交 通系统等,而招投标主要 应用于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 施的施工和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而招投标 则是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招 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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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熟悉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同。
01、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04、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4、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05、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
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06、实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2、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
“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
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07、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
1、《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
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2、《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