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修改稿)2011年7月目录第一章科学分析环境形势 (1)一、重点流域概况 (1)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3)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4)四、“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6)五、“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总结 (8)六、“十二五”形势与挑战 (9)第二章树立防治目标 (12)一、指导思想 (12)二、基本原则 (12)三、总体目标 (13)四、水质目标 (13)五、总量目标 (17)第三章积极推进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分区防控 (20)一、明确流域防控方向 (20)二、落实控制区防控重点 (22)三、推进控制单元分级分类管理 (23)第四章优先保护水质维护型单元环境质量 (25)一、淮河流域 (25)二、海河流域 (28)三、辽河流域 (29)四、松花江流域 (30)五、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 (31)六、巢湖流域 (33)七、滇池流域 (34)第五章显著削减水质改善型单元污染负荷 (35)一、淮河流域 (35)二、海河流域 (39)三、辽河流域 (45)四、松花江流域 (49)五、黄河中上游流域 (51)六、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 (55)七、巢湖流域 (60)八、滇池流域 (61)第六章切实保障风险防范型单元环境安全 (64)一、淮河流域 (64)二、海河流域 (67)三、辽河流域 (68)四、松花江流域 (68)五、黄河中上游流域 (69)六、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 (71)第七章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74)一、综合防治工业水污染 (74)二、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76)三、积极推进非点源污染综合防治 (78)四、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 (82)五、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83)六、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85)第八章着力实施重点工程 (91)一、项目与投资 (91)二、优先控制单元项目与投资 (92)三、资金筹措 (92)第九章推进机制政策创新 (94)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94)二、巩固联防联控,注重协同配合 (94)三、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 (95)四、创新环境政策,形成长效机制 (95)五、注重科技研发,提高治污水平 (96)六、实施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97)七、严格规划考核,推进规划实施 (97)附表1:重点流域规划范围表 (98)表1-1 淮河流域规划范围表 (98)表1-2 海河流域规划范围表 (100)表1-3 辽河流域规划范围表 (102)表1-4 松花江流域规划范围表 (103)表1-5 黄河中上游流域规划范围表 (105)表1-6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规划范围表 (108)表1-7 巢湖流域规划范围表 (110)表1-8 滇池流域规划范围表 (110)附表2:重点流域规划分区表 (111)表2-1 淮河流域规划分区表 (111)表2-2 海河流域规划分区表 (116)表2-3 辽河流域规划分区表 (121)表2-4 松花江流域规划分区表 (125)表2-5 黄河中上游流域规划分区表 (128)表2-6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规划分区表 (131)表2-7 巢湖流域规划分区表 (135)表2-8 滇池流域规划分区表 (136)附表3:重点流域水质目标表 (138)表3-1 淮河流域水质目标表 (138)表3-2 海河流域水质目标表 (143)表3-3 辽河流域水质目标表 (149)表3-4 松花江流域水质目标表 (151)表3-5 黄河中上游流域水质目标表 (153)表3-6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目标表 (156)表3-7 巢湖流域水质目标表 (161)表3-8 滇池流域水质目标表 (162)表3-9 太湖流域水质目标表 (164)表3-10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水质目标表 (166)附表4:重点流域控制区总量控制目标表 (168)附表5:重点流域项目投资汇总表 (171)表5-1 重点流域项目投资汇总表 (171)表5-2 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项目投资汇总表 (173)表5-3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汇总表 (175)第一章科学分析环境形势一、重点流域概况(一)流域范围及分区“十二五”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包括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巢湖、滇池、太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个流域,共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51个市(州、盟),1555个县(市、区、旗)。
环境保护督察基础资料清单表

16
提供我县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等资料。
17
《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二五重金属报告(环保局、县政府的报告)、省上考核情况;县级实施方案及任务分解、督查督办、考核问责情况,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规划项目及完成情况台账、涉重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清单、2015年重金属排放量削减比例完成情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监测情况。
序号
资料内容
责任部门
备注
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贯彻落实情况:党委、政府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批示、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目标责任书、政策措施及其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四川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燃煤小锅炉淘汰、重点行业除尘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等;提供我县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2016年度实施方案,年度自查报告,以县委、县政府向省上报送的大气相关的文件、报告等资料;大气十二五报告(环保局、县政府的报告)、省上考核情况。
8
截止到“十二五”末及2016年,获得的与环境保护相关国家、省级荣誉称号及相关文件
9
全国、四川省、遂宁市“两委员、一代表”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所属党派等
序号
资料内容
责任部门
备注
10
党委、政府学习贯彻《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等;提供《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8号)县委配套出台的文件、总结等资料。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3]67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内江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及四川省实施方案,着力做好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战略,以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完成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未受污染或污染较轻的流域区域,严格防范,重在保护,力争良好水质得以维护;对于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高、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的县(区),重在整治,优先落实防治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统筹兼顾,防治并重。
坚持流域、区域有机结合,水质、水量综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有效协调;控源减排,严格执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水资源管理等制度,持续推进污染负荷削减,不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逐步改善重点地区的水环境质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3•【字号】皖政〔1994〕63号•【施行日期】199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1994年9月23日皖政〔1994〕63号)为加快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淮河、巢湖流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与全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联系在一起,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主要领导要真抓实干,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法制意识。
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污染和破坏环境为耻的社会舆论和道德风尚。
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与机构的建设,淮河和巢湖流域的地、市、县都要成立独立行使环境监督权的环保局,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
环保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管理和监测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综合治理我省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目标是:到1997年,各市、县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993年的水平,重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达标排放。
淮河干流区段的水质在上游来水达到Ⅲ类情况下,要达到Ⅲ类标准(GB3838-88),实现河水初步变清。
巢湖湖区水质要达到Ⅲ类标准,到本世纪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及重点集镇的工业与生活污水要做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淮河干流、巢湖湖区及流域的主要支流水质都要达到Ⅲ类标准,实现水质变清的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这一目标,修改、充实、完善环境保护“八五”计划和“九五”计划,并纳入国家、省及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38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三峡办、南水北调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25个省(区、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合并简称《规划》)情况进行了考核。
2015年,《规划》共确定428个考核断面,有13个断面因断流不计入考核,实际考核断面415个,其中达标313个,占实际考核断面总数的75.4%,与上年同口径相比提高2.9个百分点。
辽河、淮河、松花江、长江中下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海河、滇池和巢湖流域达标断面比例分别为96.0%、84.1%、82.9%、78.7%、75.5%、72.5%、64.0%、63.6%和50.0%。
《规划》共安排6844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截至2015年底,完成(含调试)4985个,占项目总数的72.8%。
淮河、巢湖、海河流域项目进展较快,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项目进展较慢。
总的来看,《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各省份均通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实施情况考核。
其中,山东省、江苏省、贵州省、上海市、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江西省、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河南省等17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好,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湖北省、吉林省考核结果为较好,河北省、天津市、北京市考核结果为一般。
巢湖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分析

巢湖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分析王晓媛;江波;杨梦斐;毕雪【摘要】巢湖是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是长江下游重要的生态湿地,具有多种重要生态功能.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Mann-Kendall非参数检验和单因子评价法分别对巢湖水位变化趋势、9个常规监测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及5个补充监测点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结果发现:(1)巢湖水位近年来显著抬升,且11月至次年6月水位表现为显著或极显著增加趋势.巢湖水位显著抬升能明显扩大湖泊环境容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促使江湖生物交换,对减轻水体富营养化、抑制湖区蓝藻暴发、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2)巢湖水质总体较差,主要污染指标为TN、TP、氨氮.其中,氨氮超标与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点源污染排污有关,TN和TP超标与农村生活污水、农田退水、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及城镇生活和工业废水等点源污染排放有关.在对巢湖水位现状及变化趋势、水质及污染源现状、湿地资源现状及巢湖主要环境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对于巢湖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期刊名称】《人民长江》【年(卷),期】2018(049)017【总页数】7页(P24-30)【关键词】水位变化;水质分析;环境现状;保护对策;巢湖【作者】王晓媛;江波;杨梦斐;毕雪【作者单位】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51;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51;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51;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71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是长江下游重要的生态湿地,具有工业用水、农业灌溉、防洪、渔业、旅游等多种功能,对于安徽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
20世纪50年代初,巢湖生态环境良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人口增加和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急剧增加,逐步积累的污染负荷超出了巢湖水体的承载能力,导致巢湖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富营养化加重,湖泊功能部分丧失[1-3]。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皖环函〔2015〕1481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
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皖环函〔2015〕1481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12〕488号)、《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09〕106号),我厅组织对淮河、巢湖及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各市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全力以赴推进规划项目建设。
加强对重污染河流和断面的综合整治,努力改善河湖水质。
梳理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终期考核。
附件:各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7日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皖政[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纲要一、“十一五”水利发展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水利发展成就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抓住国家加大水利投入的有利时机,持续开展大规模水利建设,以长江、淮河干流防洪工程为标志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水利发展和改革实现了一系列重大跨越。
“十五”期间,全省水利投入198亿元,是我省历史上水利投入最大的时期,一批重要骨干水利工程相继开工和建成,“十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
积极转变治水思路,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十五”期间,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全社会水利需求的不断变化,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努力构建可持续水利发展模式,注重解决人的安居问题,逐步实现了治水思路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从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的重大转变。
“十五”期间,我省先后出现了2001年长江以北地区特大干旱、2003年淮河流域大洪水、2005年沿淮淮北地区严重洪涝灾害、大别山区“泰利”强台风暴雨和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托不断完善的水利减灾体系,科学调度,有效防控,最大程度地减轻了洪涝灾害损失;同时,坚持统筹安排防洪、除涝、抗旱与防污,通过强化水源调度、配置和管理,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
“十五”期间,全省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减灾效益达970亿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一、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淮河、巢湖流域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
跨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巢湖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2015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淮河干流安徽段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颍河、涡河、新濉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他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他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三)减排目标。
到2015年,我省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25.82万吨,比2010年削减9.05%;氨氮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3.44万吨,比2010年削减10.75%。
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万吨,比2010年削减8.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万吨和2265吨,比2010年削减10.4%和18.0%。
二、主要任务(四)加快实施《规划》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优先控制单元内项目为重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月细化工程进度要求。
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采取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环境、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建立项目建设进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项目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项目发挥环境效益。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各地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淮河、巢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2015年底前,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对人为污染引起水质超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制定实施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
尚无备用水源的市、县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3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
实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接受公众监督。
(六)强化重点区域防治。
按照分区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水体功能要求高的控制单元,加强分类指导,优先落实防治措施。
对淮河流域的史河六安控制单元和巢湖流域的巢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控制单元、杭埠河六安市控制单元,要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阻隔等综合治理工程,维护良好的水环境质量。
对淮河流域的沣河淠东干渠六安控制单元、颍河谷河阜阳控制单元、淮河干流淮南控制单元、涡河亳州控制单元、淮河干流蚌埠滁州控制单元、沱河淮北宿州控制单元、怀洪新河宿州蚌埠控制单元,巢湖流域的南淝河合肥市控制单元、十五里河合肥市控制单元、派河合肥市控制单元、塘西河入湖区合肥市控制单元,要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改善城市水体和重点支流水环境质量。
采取“一河一策”的办法,综合整治涡河、濉河、颍河、济河、岱河、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
(七)提升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各地要促进制浆造纸、印染、食品酿造、化工、皮革、医药等行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
加快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推动化工等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进入产业园区。
皖北地区要鼓励企业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
依法对流域内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及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继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提高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到2015年,淮河、巢湖流域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政府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优先控制单元内的其他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淮河、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级市、县政府所在镇和优先控制单元内的其他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淮河流域设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九)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优先控制单元内1000头标准猪以上的养殖场区,要采用生物发酵床等清洁环保养殖技术或干清粪、沼气工程、沼液处理、粪渣和沼渣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
巢湖湖区内禁止网箱养殖水产品。
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加快实施船舶流动源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
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增强湖泊自净功能。
合肥、淮南、六安市要认真实施瓦埠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建立“防、治、用”联动的蓝藻水华防治体系。
(十)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增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重点推进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加强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察。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建立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的综合环境监控体系。
淮河流域要加强枯水期和汛期的污染联防,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巢湖流域要开展水环境遥感监测及富营养化预警监测工作。
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监测处置能力,建立流域上下游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三、保障措施(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由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为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各地要将《规划》有关目标、任务、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
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制度和应急处置协作机制。
(十二)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及环境状况,研究制订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排污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保护标准建设。
逐步建立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的试点示范工作。
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内的规划项目。
(十三)突出科技支撑。
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船舶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应用。
淮河流域要注重推广重点行业高效低能耗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关键技术,重点突破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水生态修复等水污染治理共性技术。
巢湖流域要加强氮磷双控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综合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统一发布水质状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规划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面源污染治理、氮磷污染物控制、生态环境用水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安排年度技改等项目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工作,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并通过现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规划项目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下水监测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营情况督查,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强对城市节水、中水回用工作的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省农委负责组织与实施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工作,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措施,科学指导和管理农药、化肥的施用,推广应用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型技术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土保持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水利工程防污调度管理,维持河道基本生态流量。
省林业厅负责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恢复、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五)推动信息公开。
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流域水质、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加快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确保公众对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完善公众信访工作协调机制,方便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
(十六)严格考核制度。
省政府依据《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09〕106号),每年对各市实施《规划》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省有关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于规划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省环保厅将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各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