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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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关于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关于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理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谁污染、谁处理、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市区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依据1、根据《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文件中《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按照邢台市物价局〔2013〕23号文的批复关于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涵。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县城居民3元/户·月;2.外地进城暂住人员2元/人·月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册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1.5元/人·月向单位收取;4.学校(含幼儿园)按在籍学生人数0.2元/人·月(向学校征收,不得由学生个人承担,寒暑假期间免征);5.饭店、饮食业、桑拿、洗浴、网吧、歌舞厅、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1元/平方米·月;6.其他经营单位(包括各类超市、百货商场、沿街门市、洗车、维修、加工等)按0.7元/平方米·月;7.农贸,集贸市场外摊位按1 元/摊·天;8、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兼营餐饮业的,另按餐饮业标准征收)旅店等住宿行业按床位使用率计收,3元/床·月;9.出租车、公交车及客运车辆0.5元/座·月;10.经城管部门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厂的,按50元/吨计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
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18
•【字号】皖价服[2008]210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
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价服〔2008〕210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各市物价局、环保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降价幅度下调我省境内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下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按照国家要求,在这次下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低20%收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调整系数等相关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执行。

各环评机构要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环评费用。

三、凡在我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在我省备案的各环评机构,均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各环评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及时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价格、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6月07日附件:安徽省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咨询服务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0.1以下0.1-020.2-0.30.3-22-1010-5050-100100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33.544.2-10.510.5-24.524.5-52.552.5-7777-100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0.50.81.11.4-2.82.8-4.94.9-8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0.50.60.81.05-2.12.1-4.94.9-6.36.3-9.19.1-12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0.30.40.50.56-1.051.05-1.41.4-2注: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1.24
•【字号】皖价法[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1〕15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
(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
(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
(五)公办高中学费
(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
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
(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
(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
(四)其他管道燃气民用销售价格
(五)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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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服[2012]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
(皖价服〔2012〕54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市容局(城管局、执法局):
近年来,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现将2011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全省78个市、县中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开征处理费的有41个,其中22个设市城市中有15个,56个县城中有26个。

2011年,宿州市、怀宁县、枞阳县、休宁县新开征了垃圾处理费。

78个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
征面为52.6%,其中22个设市城市开征面为68.2%,56个县开征面为42.9%。

安庆、亳州、滁州、黄山市的市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面超过80%;合肥、芜湖、阜阳、宿州、六安、宣城、池州市的市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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