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项目
特殊化妆品申报流程

一、审批流程前期准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二、各阶段具体工作(一)前期准备1、了解产品了解产品在国外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合法企业,产品其生产国有无上市2、申报前提产品在国外有销售,能开具销售证明(由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译为中文,并经国内公证机关公正);国内有法人公司作为在华责任单位,且获得国外厂家的授权(双方协商签订)。
3、签订代理合同作为经销商,应当与国外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合同》,CFDA批文的有效期是4年,那么代理合同的有效期最好是4年以上。
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外方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技术文献(如完整配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和证明文件(如销售证明);如果是欧洲国家,还要了解相关国家是否同意进行动物实验,因为一些欧洲国家不同意动物实验。
4、授权书备案授权书即上面提到的授权委托书(有外文英翻译成中文并到公证机关公正),在申请行政审批之前,到CFDA进行备案。
(二)检测样品备案后,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送检资料和样本到CFDA指定的检测机构(备注有详细介绍)比如:到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提交材料1份产品配方、2份检验申请表、2份使用说明书,配方和说明书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同时准备一电子版送检清单(检验机构提供),按照要求填写表格,项目须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部分完全一致。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使用说明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5、如有以下资料也应当提交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ƒ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境外试验机构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认证资格的,应当提交资格认证证书2、未经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al Practice,GCP)(三)递交申请向CFDA递交相关材料: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所需要资料列表如下:(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CFDA)(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申请方提供)(3)产品配方;(申请方提供)(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申请方提供)(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方提供)(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申请方提供)(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方提供)(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申请方提供,CFDA提供格式)(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申请方协调国外企业并提供)(11)授权书;(申请方与国外企业签订)(1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述(申请方协调国外企业并提供)(13)化妆品技术要求(按照CFDA要求和格式)以上资料的提供,CFDA有格式的,应当按照格式完成。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1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事项子项: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服务指南2016年05月05日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二)子项名称: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30022三、办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等。
四、受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五、决定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八、申请材料(一)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申请材料清单(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3)产品配方;(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6)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7)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与相关资料;(8)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9)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与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10)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1)化妆品使用原料与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12)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13)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14)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

一、总则General principl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
2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2.1 选择适当的受试人群,并具有一定例数。
2.2 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2.3 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类、祛斑类和除臭类化妆品。
2.4 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适用于检验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和脱毛类化妆品。
2.5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适用于检验防晒类化妆品。
二、人体斑贴试验Human Patch Test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人体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对人体皮肤的不良反应。
2引用标准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2-1997)3 试验目的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可能性。
4 试验基本原则4.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4.2 应用特制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斑贴试验。
4.3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或将其稀释成不同浓度作为受试物,稀释方法参见《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 17149- 1-1997)附录A。
4.4 对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要求先完成动物多次皮肤刺激试验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然后方可安排人体斑贴试验。
5 受试者的选择5.1 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5.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5.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5.2.3 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5.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5.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5.2.6 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5.2.7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5.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5.2.9 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5.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5.2.11 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5.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5.2.13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09-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人体-谈益妹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人体试验相关内容,提高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注重和化妆品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的一致性,不断满足化妆品监管在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方面的需要。
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概念清晰,表述明确、依据科学;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考虑产品安全性评价,兼顾产品功效性评价; 坚持继承发展的原则,稳固提高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水平;适应当前化妆品人体检验需要,符合未来发展 方向。
加样贴敷操作流程
图1 在斑试器上做好记号
图2 撕开斑试器
图3 半固体加样
图4 液体加样
图5 斑试器贴敷
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5)
反应程度
± + ++ +++
评分等级
0 1 2 3 4 阴性反应
皮肤反应
可疑反应,仅有微弱红斑 弱阳性反应(红斑反应) 红斑、浸润、水肿,可有丘疹 强阳性反应(疱疹反应) 红斑、浸润、水肿、丘疹,疱疹反应可超出受试区 极强阳性反应(融合性疱疹反应) 明显红斑、严重浸润、水肿、融合性疱疹;反应超出受试区
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6)
封闭斑贴试验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了合格斑试器面积(50mm2)和深度(约1mm )
— 相对于老版方法中只规定用量来说更为科学。
去除了对试验物浓度的规定
— 产品使用说明是重要依据。
去除了结果判定
— 管理要求在技术规范中不体现。
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7)
方法概要(2)
人体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射最低剂量(J/m2) 或最短时间(秒);
刺激物 刺激反应
急性刺激 累积性刺激 主观刺激(感觉)
整理-化妆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化妆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
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
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5.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单;未被检测的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的产品中文名称,并提供一份抽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6.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的通告-卫通[2003]6号
![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的通告-卫通[200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1cf3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7a.png)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结束——
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的通告
(卫通[2003]6号)
依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现认定天津市长征医院和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试验项目的检验工作。
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的通告
制定机关
卫生部(已撤销)
பைடு நூலகம்公布日期
2003.04.11
施行日期
2003.04.11
文号
卫通[2003]6号
主题类别
卫生监督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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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规定

化妆品检验规定(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
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
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