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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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火灾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火灾保险(圣才出品)

第5章火灾保险一、名词解释1.财产损失保险答: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最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

财产损失保险的业务体系包括:①各种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②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③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征就是保险标的均属于实体标的,即各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物资,但各种具体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多差异。

2.火灾保险答: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具有以下特征:①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③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火灾保险的保单承保的内容包括多项标的,而其他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结构比较单纯。

3.财产保险基本险答:财产保险基本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有:①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②雷击。

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包括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③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④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如果该项责任涉及到第三者的责任,则保险人可以先赔后追,即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⑤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以负责。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论述题(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论述题(圣才出品)

七、论述题1.什么是补偿原则?谈谈在保险业中坚持此原则的意义。

[浙江工商大学2017研]答:(1)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其中,有两重含义:①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

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

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含此两部分金额。

这样,保险赔偿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同时不会获得额外利益。

(2)坚持补偿原则的意义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补偿原则具有以下意义:①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损失补偿,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投保价值额度内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等额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和赔偿额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即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金额无须赔付。

②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

因此,该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一、名词解释1.再保险答: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是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一定保费;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是指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2.分出公司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

分保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3.接受公司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

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

接受公司则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分入公司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4.危险单位答: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具有以下特点:①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③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④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⑤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与危险单位相联系的还有自留额和分保额。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社会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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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社会保险一、名词解释1.养老保险答: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应按时退休,这是他们在享有养老社会保险待遇时应该放弃和解除劳动义务的前提。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极其重要的组成内容。

2.失业保险答:失业保险是指根据政府法令举办的,以失业为给付条件,由国家按劳动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多数国家强制实施。

失业救济金一般规定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通常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前交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达到受保的工龄,并且必须是具备劳动能力、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要求就业者。

3.医疗保险答: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为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所保障的是一般疾病、患病和伤残。

其中,这种疾病或患病系劳动者自身身体所致,并非职业病,其伤残是指非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发病、致残原因与劳动无直接关系;其保障对象一般是劳动者,有的也包括家属;其给付条件是劳动者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给付方式可以是现金给付,也可以是医疗给付。

4.工伤保险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具有显著的赔偿性质,保险费一般都由企业负担,待遇比较优厚,服务项目较多。

目前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归纳起来,大致都遵循以下原则:①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②个人不缴费原则;③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④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5.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等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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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风险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事故答: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

2.动态风险答: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它通常影响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动态风险的发生是不规则的,预测难度较大,多属于投机风险。

3.控制型危险对策答:控制型危险对策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避免,即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

②预防,即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③风险中和,即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④集合或分散,即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分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4.财务型危险对策答:财务型危险对策是指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①自留或承担,即由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②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5.危险回避答:危险回避又称损失规避、损失回避,是指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

当某种行为使得某些事件不可能发生时,这种行为就是危险回避。

危险回避是危险处理技术中最简单也是最消极的方法。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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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人身保险特别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

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2.比例给付条款答: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额条款,是指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

医疗保险中,由于以人的身体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医疗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医疗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3.给付限额条款答:给付限额条款是指在健康险中针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的规定。

由于健康风险大小和医疗费用支出高低都差异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4.定期寿险答: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圣才出品)

第13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一、名词解释1.保险价格答:保险价格就是指保险费。

保险价格有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分,理论价格是单纯以影响保险供给的内在因素如成本等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

市场价格则是通常所说的交易价格,它还受市场竞争、货币价值、保险标的、国家有关政策及替代品的价格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保险市场上,交易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它会深刻地影响供求双方。

交易价格低,保险商品将易于出售;反之则需求乏力。

2.垄断型保险市场答: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细分的市场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决定,其他公司无法进入保险市场。

在这种市场中,没有任何竞争,消费者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购买垄断公司的保险产品,垄断公司可以轻易获得超额利润。

垄断型保险市场还可分为两类:①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是指在某一地区内,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每个公司专营一种业务,各业务间不交叉,以保证其在细分市场上的垄断地位;②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是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每个公司垄断该国内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的业务不得向彼此地区渗透。

在垄断型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各种资源配置扭曲,市场效率低下,投保人远远不能达到效用最大化。

3.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答: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市场上存在着若干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和大量的小公司,各公司提供有差别的同类产品,保险公司能够较自由地进出市场,各公司之间竞争激烈的一种保险市场。

但由于大公司的存在,市场中仍有较强的垄断势力。

总之,在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中,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并存。

4.市场机制答:市场机制是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

三种规律的具体内容为:①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它强调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并且价格一般以价值为中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②供求规律体现的是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必然联系。

一般的,供给总是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同方向变化。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笔记和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的数理基础)【圣才出品】⼗万种考研考证电⼦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的数理基础3.1 复习笔记⼀、保险费率的构成与厘定原则1.保险费率的构成(1)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保险⼈承保⼀笔保险业务,⽤保险⾦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费=保险⾦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

纯保费是保险⼈⽤于赔付给被保险⼈或受益⼈的保险⾦,它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附加保费是由保险⼈所⽀配的费⽤,由营业费⽤、营业税和营业利润构成。

(2)影响保险费的因素①保险⾦额与保险费成正⽐。

②保险费率与保险费成正⽐。

③保险期限与保险费成正⽐。

(3)保险费率的含义与构成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额的⽐率。

保险费率⼜称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为取得保险保障⽽由投保⼈向保险⼈所⽀付的价格。

保险费率⼀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2.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万种考研考证电⼦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充分性原则。

第⼆,公平性原则。

第三,合理性原则。

第四,稳定灵活原则。

第五,促进防损原则。

3.保险费率厘定的⼀般⽅法(1)分类法,是在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基础上分别计算费率的⽅法。

依据该⽅法确定的保险费率,常常被载于保险⼿册中,因此⼜称该⽅法为⼿册法。

对于同⼀类别的保险标的的投保⼈,适⽤相同费率。

(2)观察法,⼜称个别法或判断法,是按具体的每⼀标的分别单独计算确定费率的⽅法。

该⽅法确定的费率依据核保⼈员的经验判断,提出⼀个费率供双⽅协商。

(3)增减法增减法⼜称修正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法。

以增减法计算确定保险费的⽅法有三种:①表定法,以每⼀风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对每⼀风险单位确定⼀个基本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增减修正。

②经验法,根据被保险⼈以往的损失经验,对分类法所确定的保险费率予以修正。

③追溯法,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经验数据来确定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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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分保
答:分保又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稳定性的保险。

当保险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金额较大且危险过于集中时,就有必要进行再保险。

2.分出公司
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

分出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3.接受公司
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

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

接受公司需要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称为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4.自留额
答: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
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

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5.溢额分保
答: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

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6.事故超赔分保
答:事故超赔分保,即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7.巨灾再保险
答:巨灾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巨灾保险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将其承保的巨灾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以分散责任,保
证自身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8.临时分保
答: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

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

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业务。

临时分保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安排。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④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9.合同分保
答: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

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

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采用什么样的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自留额、除外责任、分保佣金、合同最高限额、再保险费、赔款摊付、责任开始与终了等。

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
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

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

合同分保的特点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分保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性,任何一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完全依照合同办事;②合同分保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分保合同长期有效;③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

10.法定分保
答:法定分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办理的再保险,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①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②保护本国保险业;③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二、简答题
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再保险对于保险业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
①分散风险。

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

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②限制责任。

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

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具体做法有:a.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b.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c.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③扩大承保能力。

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④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

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

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⑤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2)再保险对投保人的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保险利益。

通过再保险,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直接提高投保人合法的保险利益的保证程度。

②有利于投保人风险的转移。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这些是限制投保人转移风险的重要因素。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从而有利于投保人风险的转移。

(3)再保险对于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①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②维护保险业的稳定。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限制保险公司的责任,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维护保险业的稳定。

③有利于重大经济、社会、科研项目的建设与发展。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
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承担重大经济、社会、科研项目。

2.如何理解再保险是对危险更高层次、更彻底的分散?
答: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危险在同业之间进一步分散。

分保接受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时不仅要考虑保险标的的质量和数量,还要考虑危险的分布状况,包括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

所以,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同原保险一样,是对危险的分散,而且是在更大范围内的分散。

同原保险相比,再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具有以下特征:
(1)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保险公司承保的有些业务保险金额巨大,而面临同样危险的保险标的又很少,如即将发射的卫星、大型飞机、巨型轮船等。

承保这些业务与保险机制正常运营所遵循的大数定律不符合,因此不能做到分散危险,如果保险责任全部由单个保险人承担,无疑危险非常集中。

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可以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分散危险,以保证经营稳定性。

分保接受人还可以通过转分保进一步分散危险。

这样,原本集中的危险在众多保险人间得到了分散。

(2)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与上述过分地集中在个别标的物上的巨额危险不同,原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有时过多地集中在某一区域内。

因为开展直接业务需要面对众多的投保人,所以直接业务会因为机构设置上的限制而局限在一定的区域内,并导致危险也过多地集中在特定区域内。

对这类危险的保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保险金额并不大,但保险标的的数量很多。

从表面上看,比较符合大数定律,保险人似乎没有什么危险,但这些同性质的保险标的由于集中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导致危险相对集中,一次危险事故就可能导致标的物大范围的损失,这种危险责任称为累积的危险责任。

例如某一地区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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