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二十五章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保护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023年秋季民法学自考试卷含解析

2023年秋季民法学自考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是______。
A.某甲擅自使用某乙闲置的房顶设置商品广告牌B.李某将受张某委托看管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2万元C.王某在其子被他人收养后仍接受儿子的赡养费D.孙某误认为与谭某之间有买卖合同而将货物交付给谭某2、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免责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3、下列有关债的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出卖人某甲因保管不善,在交付之前将某乙购买的一幅字画毁损,为此,某甲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B.罗某一物二卖并与第二个买受人赵某完成了标的物交付,于此,第一买受人王某可基于其签订合同在先的事实,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C.孙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约定8月5日交车,出卖人8月8日交车时,孙某有权以对方交付迟延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D.受领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应强制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4、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B.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C.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5、甲有一套房屋,将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甲擅自将房屋卖给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C.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不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卖给丁D.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6、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__。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推定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住所地在A市,乙为买方,住所地在B 市。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专题二十五动产质权担保法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8,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9,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0,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识点1,实践性--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不转移则不生效--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无处分权--合法占有--动产--质权人善意--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质权人取得质权,行使后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负担3,质权人的质权---占有权:非因其过错而丧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孳息收取权: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保全质物---转质权:需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范围限于,效力优于原质权)责任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4,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质权人有权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5,出质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担保法解释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O—O年四月日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10)第二章法的运行 (12)第三章法的演进 (13)第四章法与社会 (1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第五章国家机构 (2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经济法一章.竞争法 (29)二章消费者法 (30)三章银行业法 (31)四章财税法 (31)五章劳动法 (32)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七章环境保护法 (34)录:法律法规目录 (34)国际法一章导论 (38)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六章条约法 (41)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录:法律法规目录 (43)国际私法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55)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58)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63)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66)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 (68)第二章犯罪概说 (68)第三章犯罪构成 (69)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第六章共同犯罪 (71)第七章单位犯罪 (72)第/乙章罪数形态 (73)第九章刑罚概说 (74)第十章.刑罚种类 (7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75)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79)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86)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7)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8)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8)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八章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第四章诉 (195)第五章当事人 (196)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历年民法总论考题(汇总)(学生)

司法考试历年民法考题分章练习一、民法概述单项选择题(2010)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单选第 1 题)A.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009)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06)1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06)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多项选择题(无)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项选择题(08)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
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2.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a)一般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其特点在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且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
(b)特殊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诸多之处,其特点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
②任意解除权,是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即解除权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点:(a)解除无须理由。
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无须任何条件,想解除就解除;(b)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与情形;(c)解除须付出代价。
2024年上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上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于可撤销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是否有效不确定B.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C.撤销权的行使只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D.撤销权可适用诉讼时效2、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______。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3、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免责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4、下列关于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法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B.民法不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C.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民法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D.民法的生效时间也就是法律的颁布时间5、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指______。
A.不能改变债的标的B.按债的内容全面履行C.可任意用其他标的代替履行D.可以支付违约金代替履行6、根据物权客体种类,物权可分为______。
A.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7、债的履行中,遇标的物价格变动,且执行政府价格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B.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C.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D.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8、在下列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的是______。
A.甲给乞丐一枚金币B.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C.偿还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D.购物时收银员多找补5元零钱9、下列情形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______。
A.甲未接受乙的委托却以乙的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B.甲为乙的代理人,但在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后,仍然以乙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C.甲委托乙为其租赁一套住房,乙将其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甲D.甲委托乙购买一个和田玉手镯,乙发现一串和田玉的项链特别漂亮遂为其购买10、下列关于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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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1.25第八讲买卖合同四、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 142~149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1~14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二)风险负担及其移转的原则规定(★★★)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
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见例 12)。
【例 12】5 月 1 日,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价款 5 千元。
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样)该牛 3 个月,乙表示同意,6 月 1 日,该牛遭雷击死亡。
①甲、乙于 5 月 1 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风险于 5 月 1 日移转给乙承担。
②甲无须再向乙交付一头牛,乙须向甲支付买牛的价款,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2.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①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见例 13)。
【例 13】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
①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乙承担。
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142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合同法》第 149 条)。
①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②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149 条(见例 14 和例 15)。
③须注意: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例 14】甲出卖给乙一匹赛马,价款 100 万元。
甲交付赛马时未按照约定交付该赛马的血统证明。
赛马交付乙后,因雷击死亡。
①甲已经交付赛马,赛马死亡的风险由乙承担。
乙应向甲支付价款 100 万元。
②甲不能交付血统证明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可以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比如请求甲承担 7000 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 15】甲出卖给乙 100 台电脑,但其中 10 台存在质量问题。
乙收到甲交付的这 100 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 台电脑全部毁损。
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 10 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4.根据《合同法》第 147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发票、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须注意:这里有一个状语,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三)原则规定的三个具体适用(★★★)1.货交第一承运人。
(1)《合同法》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见例 16)。
(2)须注意:《合同法》第 145 条要求两个前提:①“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若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必须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能转移(见例17)。
②“标的物需要运输”。
如果不需要运输,应按照《合同法》第 146 条处理。
(3)《买卖合同解释》第 11 条界定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②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例 16】北京的甲将 10 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于是与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
在丙运输途中,绿豆因泥石流全部毁损灭失。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货物需要运输。
②自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之时,风险移转由乙承担。
【例 17】甲向乙出卖 1 万斤柑橘,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
①甲、乙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
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
③此例不能适用《合同法》第 145 条,而应适用《合同法》第 142 条。
甲尚未完成交付。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买卖合同解释》第 12 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含义是:①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即标的物需要运输。
②双方虽未约定送货上门,但约定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运交买受人(即:买受人指定了运输路线!)。
③自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风险才发生移转(见例 18)。
【例 18】北京的甲将 10 吨绿豆出卖给海口的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负责运输到天津后交付给承运人海路运输给乙”。
甲于是与丙、丁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至天津后交给海运承运人丁运交乙。
①甲、乙约定,甲必须负责将标的物运到天津。
天津就是指定地点。
②甲将绿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丙时,风险没有移转,风险仍由甲承担。
③丙运到天津后,在天津将绿豆交付给丁时,风险才移转给乙。
④这里,不采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而是采用“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规则。
这是全新的规定。
3.出卖人依法提存。
《合同法》第 103 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受领迟延 VS 提存(1)《合同法》第 103 条与《合同法》第 143 条的关系,应予注意。
(2)买卖合同中,因受领迟延而提存的,适用《合同法》第 143 条,不适用《合同法》第 103 条。
例如:2015 年 3 月 1 日,出卖人甲按照约定送货上门时,买受人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于 2015 年 3 月10 日提存。
①此时,适用《合同法》第 143 条,自乙受领迟延时(2015 年 3 月 1 日)风险即移转给乙承担。
②此时,不适用《合同法》第 103 条,风险不是自提存时移转。
(3)因买卖合同受领迟延以外的其他原因提存的,才适用《合同法》第 103 条。
(四)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包括两种情况:(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买受人。
包括:①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法》第 144 条);②买受人迟延受领(《合同法》第 143 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1条第 2 款);③买受人迟延提货(《合同法》第 146 条)。
(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的。
只有一种情况: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使已经交付了,风险不发生移转(《合同法》第148 条)。
1.在途货物买卖。
“在途货物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在途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负担的移转系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
务必掌握以下几点:(1)风险移转规则。
①《合同法》第 144 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见例 19)。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 13 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中,若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移转的效果(见例 20)。
【例 19】天津的甲向上海的乙出售 10 吨绿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与丙订立海路运输合同后,将绿豆交给丙,丙于 3 月 1 日起运,预计 3 月 10 运到。
3 月 5 日,乙与丁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丙运输的绿豆转卖给丁,交付地点为丁的所在地(广州)。
经乙请求后,甲通知丙改运广州。
①在乙、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3 月 5 日)起,风险移转给丁承担。
②乙、丁虽约定了交付地点,但并未约定风险移转规则。
风险仍于 3 月 5 日由乙转给丁。
【例 20】基本事实同例 19,但有一点不同。
假设 3 月 3 日,丙运输途中遭遇强台风,运输的 10 吨绿豆遭受海水浸泡。
乙得知这一情况后,于 3 月 5 日与丁订立买卖合同,将丙运输的 10 吨绿豆转卖给丁。
①若乙与丁订立合同时未将绿豆被浸泡的事实告知丁,风险不能于 3 月 5 日移转给丁。
②若乙与丁订立合同时已经将绿豆被浸泡的事实告诉丁,丁仍愿意订立该买卖合同,则风险仍于 3 月 5 日移转给丁。
有人也许会反问道:丁至于这么傻吗?答案是:丁并非犯傻。
丁知情后仍愿意订立买卖合同,原因可能出于下列之一:(a)乙已经投保了货损险,虽说风险由丁承担,但丁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b)丁正好需要被海水浸泡过的绿豆,喜出望外。
(2)重申《买卖合同解释》第 14 条。
①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系特定物,当然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
②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
总结:合同成立+种类物特定化=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
(见例 21)【例 21】纽约的钟某将 100 吨绿豆出售给甲,甲委托国安运输公司从纽约运至上海(5 月 1 日发运,预计 6 月 1 日运到)。
5 月 10 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运输中的 10 吨绿豆出卖给乙。
但甲一直没有通知承运人国安运输公司。
5 月 15 日,因不可抗力,国安公司运输的 100 吨绿豆全部毁损、灭失。
①甲向乙出售的 10 吨绿豆一直没有被特定化,所以,5 月 10 日风险未发生移转。
②假设 5 月 10 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立即通知了承运人国安公司,国安公司(通过贴标签、分离、分装等措施)使甲出卖给乙的 10吨绿豆特定,自特定时起,风险移转给乙。
③假设甲出卖给乙的不是 10 吨,而是100 吨。
那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特定物买卖。
5 月 10 日风险已经移转给乙了。
2.一方违约。
买卖合同之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产生影响。
此时,①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也已发生移转;②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但风险仍不移转。
法律明确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形:(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 143 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见例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