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合集下载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 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3.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
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
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总额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建筑业企业不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建筑业企业不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建筑业企业不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一直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发展、支持创业的重要政策。

然而,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却无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本文将探讨为什么建筑业企业无法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鼓励其发展壮大。

然而,建筑业企业无法享受到这一政策的待遇。

为什么建筑业企业不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呢?首先,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其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都应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然而,建筑业企业通常规模较大,经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和大规模组织施工队伍。

因此,建筑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通常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

其次,建筑业的高风险性也导致其无法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建筑业企业面临很高的风险。

例如,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预知的天气变化、材料短缺、工人罢工等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对项目进展和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建筑业企业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这与小微企业的经营理念不符。

另外,建筑业企业的纳税形式也使其无法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业企业通常采用的是一般纳税人制度,而不是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制度要求企业纳税人需要按照实际利润纳税,而简易计税方法则是根据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进行计税。

由于建筑业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和税务规定,其很难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从而无法享受到小微所得税优惠。

除此之外,建筑业企业还面临着其他一些限制,导致其无法享受到小微所得税优惠。

例如,建筑业企业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以应对市场竞争和项目需求的变化。

然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没有明确给予建筑业企业相应的研发和创新扶持政策,这使得建筑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受到了限制。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逐年扩大,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在税收政策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比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政策、交税比例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

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主要组成部分。

1. 增值税增值税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目前,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所得利润征税的税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定类型的企业,给予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税的税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级距,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交税比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比例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占企业收入的比例。

税收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比例大致如下:1. 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税负可能低于9%。

2. 企业所得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抵免税等,从而降低实际税负。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
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下面将对建筑业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汇总阐述。

1.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设企业购进建材、设备和施工服务,允许按照20%的税率实施增值税抵扣政策;-对各类住房建筑业增值税征收调整为10%;-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老旧住宅和农村危房改造,允许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建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用,允许按照175%加计扣除;-对鼓励环保建筑和节能建筑的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减征印花税;-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免征印花税。

4.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优化土地出让金标准,减少收取或者免征土地出让金;-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

5.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债项目,允许采用递延所得税制度。

6.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民工住宅项目,减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7.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社会保险费。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同时,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顺利落地,政府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的来说,建筑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印花税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社会保险费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新规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新规

预 缴 企 业所得 税 。武汉 项 目部属 于 总 机 构 直接 管理 的 跨 地 区设
立 的 . 按 项 目 实 际 经 营 收 入 按 应
的 工程 指挥 部 、 同段 等 ) 应 汇 合 ,
总 到 总 机 构 或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统


需 就 地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范 围扩 大 。
的 范 围 , 通 知 》 比 国税 函 [ 1】 《 2 0 0
3 9号 规 定 的 范 围 大 。
二、 总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跨 地
区 设 立 的 项 目 部 预 缴 比 例 和 方 式。
税 发 『 0 ]8号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2 82 0
总 、 支机 构应 缴 纳 的税 款 。 分
由 此 可 见 . 地 区 经 营 建 筑 跨
企 业 , 要 就 地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需
税 款 ; 、 机 构 既 有 直 接 管理 的 3总
跨 地 区项 目部 , 又有 跨 地 区二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 扣 除 已 由 项 目部 先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后 , 按 照 国 再
是 对 国税 函 『 1 19号有 关 问题 2 03 0
的进 一 步 明确 和补 充 。
五、 缴主体 、 汇 附送 资 料 、 适 用范 围及 执 行 时 间。 《 通知 》 定 , 筑 企 业 总机 规 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缴 , 分 支机 构 各
接 管 理 的 项 目部 ” 否 则 必 须 就 。
地 预缴 企业 所得税
( 简称 《 知》 下 同 ) 对 跨 地 区 通 , ,

建筑企业税务知识点总结

建筑企业税务知识点总结

建筑企业税务知识点总结在中国,建筑企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它不仅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为国家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建筑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税务政策和税务管理也具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税务政策、税务管理和税务规划等方面,对建筑企业税务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税务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政策建筑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根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税率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政策和税务规划政策等方面。

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保持税收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

(二)增值税政策建筑企业在进行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时,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的增值税法和相关法规,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征管要求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申报表,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缴纳税款,保持税收诚信。

(三)其他税收政策建筑企业还需要关注其他税收政策,如土地增值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城建税政策等。

建筑企业应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自身的税收合规。

二、税务管理建筑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在纳税活动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管理,保持税收诚信,做好税务申报和税务审查等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收筹划、税务申报、税务风险管理等方面。

(一)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纳税活动中,通过合法合规手段,对税务结构和税务行为进行优化和调整,以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建筑企业可通过优化项目结构、合理调整业务活动、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务申报税务申报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资料和申报表,纳税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配比原则

企业预提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但未实际缴纳的,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第二年实 际缴纳之后,再做纳税调减。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扣除 项目
扣除内容
工资 薪金
1.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 “合理工资薪金”的五项要求(制度、水平、调整、个税、目的),并在当年度实际 发放的,可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除 类
通过“上海税务网()-纳 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客户端( 2013版)。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公益性捐 赠支出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 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公益事业的具体范围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 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 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 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 按规定扣除。
2
收入类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3
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 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 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 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 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 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 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 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 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 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5、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 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 “两个补充”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
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
金可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8号)规定,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 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 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职工福利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 除。不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2、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 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手续费和 佣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针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
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 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 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 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
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 除。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基本社会保险 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 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3.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 除问题、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扣 除 类 通 用 政 策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财税〔2009〕57 号、沪国税所[2011]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扣除项目
扣除内容
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用上述两个标准计算取小作为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纳税 调整。附表三第26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闸北区税务局 2014年7月
1
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8〕30号: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
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征 收
国税函〔2009〕377号:“特定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
管 理
国税函〔2010〕156号: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 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注:此为关于汇
补充养老保 险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