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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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分析

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分析

【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剖析1、营改增以后,建筑业老工程时按什么时间确认的?答:财税【2021】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工程,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注明的合同动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工程;2〕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动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工程。

实践中,新老工程区分为四种状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允许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以前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未动工,5月1往后才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正式动工的工程,叫做新工程。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往后签署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工程。

3、5月1日前未竣工、营改增以后持续施工的工程,叫做老工程。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 5月1日以前没有签合同,包含工程施工允许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有凭证证明〕,5月1往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工程。

2、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商定动工日期不明确能否能够选择简略计税?答:局部开发工程,因为特别原由未签署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合同动工日期不明确,可是确已在2021年4与30日前开始施工。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只需纳税人能够供给2021年4月30日前实质已动工的确凿证明,能够依据老工程选择简略计税方法。

3、建筑业可选择简略计税,新老工程需要分别存案吗?答:建筑业新老工程需要分工程核算,选择简略计税方法的老工程,采纳清包工、甲供材方式供给建筑效力的工程选择简略计税方法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存案。

4、如何认定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供给的建筑效力,能够选择合用简略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供给建筑效力,是指施工方不采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资料或只采买协助资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许其余花费的建筑效力。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反应建筑工程动工有两种门路:一种是获得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允许证? ;另一种是获得发改委核发的?建筑工程动工报告?。

建筑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筑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筑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建筑业税收这个话题。

说到税收,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就是个无趣的数字游戏,搞不好还要抓狂!但是,建筑业的税收可不简单,它关乎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无论是你家旁边那栋新楼的建设,还是你想装修的那间小窝,税收都是在背后默默支持着的。

然而,这里面却藏着不少问题,像是老鼠过街,大家都想躲。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揭开这个“神秘面纱”,看看有什么问题,然后想想有什么好建议,搞得好就能让建筑业顺风顺水,大家都有好处,哈哈!2. 建筑业税收的问题2.1 税收不明确首先,咱们得说说税收本身。

有时候,这些就像迷雾重重的山路,让人摸不着头脑。

你说,你一进税务局就感觉像在解谜游戏,左看看右瞧瞧,最后还是没搞明白。

比如说,有些地区的建筑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可是各地的标准却不一样,真的是让人头疼。

你说公平不公平?一会儿优惠一会儿加税,这可把小企业折腾得够呛,有的干脆就撂挑子不干了,真是“没事找事”!2.2 税收征收不合理其次,咱们再看看税收征收的方式。

很多企业表示,这种征收就像是老虎下山,来得猛,去得也快,根本没给人留时间缓冲。

比如说,有些企业在拿到工程款的时候,税务部门就开始催缴税款,搞得他们连米都买不起,真的是“税到人愁”。

而且,有的地方的税务人员,可能为了完成任务,像是老鹰捉小鸡一样,抓得特别严,结果把企业折磨得无奈。

这种情况,大家都知道,是不太科学的,容易把企业逼到悬崖边缘。

3. 建筑业税收的建议3.1 优化税收好啦,咱们说了这么多问题,接下来就要来点干货,给出一些建议啦!首先,建议相关部门能优化税收,制定统一的标准,让每个地方都能公平公正。

这样一来,企业在算账的时候就不会像是在算命一样,心里有底儿。

尤其是对小微企业,要多一些支持,给他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毕竟,谁都希望自己的家能住得更好,企业也希望能在这片土地上扎根。

3.2 加强税务服务再者,税务部门的服务也得跟上节奏。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所应纳缴的税金,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征管对其而言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征管质量,也给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就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改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存在的问题1. 纳税信息不透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征管中,纳税信息的透明度不够高。

在一些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存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企业并不清楚自己应该缴纳多少税款,也不清楚税款的使用情况。

这种情况使得企业缴税的过程缺乏监督和约束,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2. 审查力度不够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征管中,审查力度不够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往往只是走过场,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查,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3. 征管流程繁琐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征管中,征管流程过于繁琐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一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程序繁琐、审批耗时,给企业的纳税工作带来了不便,也容易导致企业逃税或者税款拖欠的情况。

4. 税收政策不稳定在一些地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不够稳定,时常修改,这给企业的纳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和财务结构,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二、建议1. 提高纳税信息的透明度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征管质量,应当加强纳税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企业公布税收政策和纳税信息,让企业清楚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情况,增加企业的纳税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加大审查力度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应当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减少虚假申报和逃税现象的发生,保障企业纳税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随着建筑施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合规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税务合规成为一个难题。

企业需要确保所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都得到遵守,以避免因为税收违规而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对策: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制度流程。

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企业在税收问题上始终保持合规。

2.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项目通常规模较大,需要大量的投资和资金支持。

政府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往往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不足。

对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跨境业务成为常态。

但是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对策:建立跨境业务税务筹划团队,通过了解和分析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寻找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与当地的税务顾问合作,确保企业在跨境业务中的税务合规。

4. 偷逃税问题: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复杂,很容易出现一些偷逃税的行为。

这不仅会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还会面临罚款和法律责任。

对策: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加强与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沟通和合作,建立相互监督机制,预防和避免偷逃税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是只要企业能够合规经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并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就能够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财经纵横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陈晓敏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难点,重点介绍了建筑企业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日益加快的城市化建设的背景下,在纳税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建筑企业的发展前景大好,且其发展越来越迅速,但其漏洞也不可小觑,如果不将漏洞及时填补,其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建筑企业应建立合适的税收会计核算和内部工程监控等制度,以完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从而解决建筑行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1-0175-02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从而带动了产业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各个企业的发展上升空间越来越大,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各产业的发展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

而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税收管理是重中之重,当在税收方面出现问题时,就需要企业的严谨和认真对待问题,并多加以研究,使得问题解决。

一、建筑企业的基本特点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在建筑行业中,开发和生产项目是建筑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如我们经济的整体发展,建筑行业的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行性、流通性和长期性使得建筑行业具有周期性,由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较为复杂,所以其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建筑业的特殊性是指它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与国民经济中多个行业都有联系,而由于很多行业建筑生产中必不可缺,如玻璃、家电、塑料、钢铁、水泥等材料行业,因此建筑行业的发展的同时,能带动这些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国民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3.对国家政治的敏感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建筑行业虽取得了其他的发展空间,但当国家和政府出台各种相关政策时,如政府对于建筑行业的投资规模大小的控制制度,或国家制定的税收计划,建筑行业就会很容易受到其的影响,导致产业规模发生变化,造成巨大波动,有些同样会使建筑产业的成本核算变动较大。

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可能解决的途径

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可能解决的途径

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也许解决旳途径肖宏伟令人纠结不已旳建筑业所得税,让无数建筑业纳税人以及税务征管人员为之彷徨感慨,是目前国内税企争议最多旳行业问题。

天行健综合各省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状况,总结了目前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以及将来也许解决旳途径,供大家参照。

自下半年以来,建筑业所得税纷争不断,愈演愈烈,总结起来有如下七项争议尚未彻底解决。

一;地方政府项目所在地征税旳冲动与建筑公司汇总纳税旳争议。

以来,建筑业税企争议旳重要本源是国税函()221号文献旳第一条第四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旳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如下分支机构身份旳,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公司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旳告知》(国税发〔〕28号)旳有关规定。

”地方政府征收项目所在地建筑业所得税旳重要根据也是以国税发[]28号文献和[]221号文献为代表旳总分机构政策文献。

建筑业纳税人与否一定要合用国税发〔〕28号)以及配套旳有关文献如国税函()221号等等?。

此前,跨地区经营旳建筑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筑安装公司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旳告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总局所得税司4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答网友提问时也强调在新规定没出台之前,此规定有继续执行。

天行健觉得: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旳特点,大中型建筑公司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干生存下去。

并且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因此只能以总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以国税发()28号、和国税函()221号为代表旳跨地区汇总纳税规范文献是建筑业争议旳祸首。

解决此争议惟有釜底抽薪,规定建筑业公司不合用国税发()28号、和国税函()221号等等有关文献,代之以国税发(1995)227号、国税函()156号文献为基础,制定专门旳《建筑业公司所得税管理措施》,以此来规范建筑业公司所得税旳征缴工作。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各地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建筑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税收征管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业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偷逃税款、虚假报账等,导致税收征管难以规范。

二是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造成了一些企业享受到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却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是缺乏综合性的税收征管制度,导致部分地区建筑税收难以征收和管理。

造成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建筑业中存在的一些监管缺失,使得一些企业能够逃避税收征管。

二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些企业能够利用漏洞来规避税款。

三是目前的税收制度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针对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

首先,需要加强对建筑业的监管,尤其是对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执法,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确保纳税人享受到应有的减免政策。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遵纳纳税法规的意识。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征管中的问题,确保税收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加大对建筑业税收征管领域的投入,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能力,加强行业监管,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宏观调控,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方面,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完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提高自身诚信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纳纳税法规。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监督,共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常征收。

2024年建筑营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年建筑营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年建筑营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税源管理难度大建筑营业税作为重要的地方税种,其税源分布广泛且复杂,涉及众多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分散、施工企业众多,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每个项目的税收情况,导致税源管理难度较大。

此外,部分建筑企业存在异地施工、挂靠经营等现象,进一步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

二、征管手段待完善目前,建筑营业税的征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纳税申报和事后稽查。

然而,这种方式往往难以发现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也无法对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此外,部分地区的税收信息化建设滞后,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也制约了征管手段的完善。

三、涉税违法行为频发受利益驱动,部分建筑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导致这些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建筑营业税的征管效果。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加强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工程项目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管理机制。

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施工项目的实时监控,确保税收征管的全面覆盖。

完善征管手段:引入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提高征管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企业纳税行为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

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守法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对违法企业则进行严厉处罚。

五、优化税收服务优化税收服务是提高征管效果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普及税收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咨询和辅导机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税收服务,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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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七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税企之间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方式、预缴征收率等事项纷争不断,今年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发布后,虽然解决了不少争议问题,但仍有一些执行问题让很多建筑业纳税人以及基层税务征管人员为之困惑。

总结起来有以下七项争议还未彻底解决。

争议一;地方政府项目所在地征税的冲动与建筑企业汇总纳税的争议。

2009年以来,建筑业税企争议的主要源头是地方政府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系列文件,特别是国税函
[2009]221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向建筑业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总局所得税司2009年4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答网友提问时也强调在新规定没出台之前,此规定有继续执行。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

而且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因此只能以总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建筑业税企争议,反映了以国税发[2008]28号为主导的总分机构系列文件存在局限性,不能有效解决建筑业跨地区经营税收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是否一定要适用国税发[2008]28号]以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函[2009]221号呢?
解决此争议惟有釜底抽薪,规定建筑业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函[2009]221号等等相关文件,代之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国税发[1995]227号、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

由此大多争议可迎刃而解。

争议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争议。

国税函[2009]156号文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

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到项目所在地报验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
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以及三地的三至六个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

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处理。

《外管证》是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范的内容,其作用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报验登记问题。

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被要求到总机构开具《外管证》实无必要。

即使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也应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关于《外管证》的规定。

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争议三;项目部按0.2%预分所得税,如数额较大,而总机构亏损,总机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争议。

既然规定了企业预分所得税,就应有畅通的退税渠道。

目前形势下,向没有得到税收的总机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不容易被总机构管理部门所能接受的。

总机构退税往往被搁置。

对此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

”项目部征的税由项目部退税,这一规定比较合理,可以借鉴,也是未来解决此争议的途径。

争议四;项目部预分0.2%是多还是少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大型建筑企业认为预缴的多,而地方政府认为征收的少。

预分所得税0.2%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相违背的,但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来自地方政府税源管理方面的压力,这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奕最好的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156号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应执行这个规定。

争议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认定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
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是否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税企之间经常为此争执。

为解决二级机构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全国国地税征管系统正式应用了总分机构平台管理软件,这也是目前税务局征管软件的补充和完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一次强调了总分机构平台软件应用的重要性,目的就是解决总分机构的认定问题。

以后分支机构只有录入到总分机构平台上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才能汇总到总机构缴税。

争议六;国税函[1995]227号、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时间的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9号文件出台后,其执行时间是税企之间、地区之间争议主要问题。

一些企业和地区理解为: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而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中,
所得税司解释是:“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

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国税函[2010]39号文与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最大不同是不论项目部有无《外管证》,都要汇总到总机构纳税。

以前按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对项目部征收的所得税被要求退还纳税人,这是项目地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很难接受的。

况且国税函[2010]39号文件向前追溯两年,地方财政压力过大。

2008和2009年度,由于政策不明,企业已经在项目地缴纳了一定的所得税。

为更好地解决争议,减少矛盾,允许在总机构抵扣全部或抵扣外地项目部收入对应的那一部分所得税,才是最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这也是大多省市的做法。

争议七;建筑企业所得税大多实行核定征收,如有分包业务如何征税争议。

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如何确定?有的税务机关按全部收入计算,有的按扣除分包工程款后,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会计核算上一般是将分包工程视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业务,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分包发生的收支均不计入本公司的收入和成本。

核定征收所得税应以企业实际取得的,即扣除分包后的收入计算。

解决此争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一个规定可做参考。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按此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当前,建筑业所得税争议主要是由税源管理引发的,以对相关政策理解岐义为表象的综合性问题。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出台后,建筑企业、税务机关、地方政府暂时稳定了一下,随着对文件执行和理解的不断深入,税企之间都在挖掘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解释,一些地区相继出台有利于本地的解释和政策,建筑业所得税还存在争议扩大化的可能。

我们期待建筑业税收政策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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