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1977年10月24日)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员的组织生活,克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现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基层党委及以上各级党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
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2、北京、上海、天津三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3、党中央各部委的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政治部;4、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四、在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省、市、自治区直属的机关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可以与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五、在一个县、旗、市的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公社(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及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六、在军队系统内部,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规定办理。
七、被派出国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统一由外交部政治部办理。
出国侨居或因私事临时出国的党员,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保存。
八、党员临时外出工作,一般的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写党员证明信件。
九、迁移住址的党员,应在户口确定并取得所在单位的证明以后,原属党组织方可为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一、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1、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转移办法:①已经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③挂靠父母单位党组织;④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⑤已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择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中心。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改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转的,要在有效期内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办理改办手续。
5、对应转移但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情况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相关手续。
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的处理如无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
党员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通常叫做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一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调入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党组织必须熟悉接转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做好这项工作,以防止组织关系的误转、漏转而造成差错。
(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及相关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是一项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严格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的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以下基本要求: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复员、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自造简化字,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的全称,完整填写介绍信中每项规定填写的内容。
党费交至的月份及接转组织关系的期限要大写;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均要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每张介绍信上只限一人。
介绍信和证明信必须盖支部的章印,设立总支部的加盖总支部章印。
如果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更,需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名单,并另附的名单上加盖党组织或支部书记的章印。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的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接收单位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立即填写“回执”,加盖党组织印章,并要求转入党员以可靠的方式将“回执”反馈给转出单位党组织。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证明信)。
二、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接转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读研)等原因变更校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隶属关系的,需持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至接受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在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使用介绍信,但应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五、正式调出本校或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六、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
七、学生党员毕业时,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其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须知

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须知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2、接转组织关系的重要性是什么?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的一项严肃工作。
认真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的,新的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注意事项1、原则要求党员毕业离校,必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可委托代办。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唯一凭证,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千万不可遗失。
2、注意事项1) 请留意介绍信上的有效期和党组织名称,务必在有效期(90天)内、到介绍信开具的党组织(介绍信抬头)及时办理接转手续,落实党员组织关系。
(介绍信抬头与单位不一致的,先将介绍信交到单位,并询问转移手续办理)本次毕业生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至:2009年9月22日.逾期未办的,介绍信自行作废。
2) 党员毕业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_规章制度_

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应谨慎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视其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小组;易地安置的,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六、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七、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店铺,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八、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
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盛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
单位党员关系转接实施方案

单位党员关系转接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单位党员关系的转接工作,提高党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 充分认识单位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执行党章和相关规定,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合法合规。
3. 坚持服务党员、便利党员、保障党员的宗旨,为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具体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健全制度规范,明确程序要求。
建立健全党员关系转接的制度规范,明确转接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合法合规。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意识水平。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对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党员关系转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水平,为党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5.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效果。
建立健全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转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政策支持,提供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素质能力。
加强对党员关系转接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其素质能力,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方案。
1.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党员关系转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2. 党员关系转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党员关系转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滨海街道党工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调办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委托索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
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乡镇)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6)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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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
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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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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